重庆市城乡规划导则-交通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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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交通设施交通设施8.1 城市道路系统城市道路系统8.1.1 一般规定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及设计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反映城市风貌、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因素;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设计应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分道的要求。3 道路分类城市道路按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和特殊道路五类。快速路:快速路应为大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隔带,其进

2、出口应采用全部控制或部分控制。两侧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主干路: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组团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对向车行道之间宜设中间分隔带。自行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主干路两侧不宜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次干路: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支路: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特殊道路:一般指城市支路和次干道的特殊连接线、小区路、厂区路等,解决局部区域或特定环境的服务交通。4 道路分级道路类别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特殊道路交通量(pcu/d)300002000020000

3、10000100005000500020001000地形特征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微丘重丘城市道路按所在城市的规模分级、分类,设计交通流量、地形等情况进行划分。有特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注:市域中心城市一般宜采用各级道路中的级标准;区域中心城市一般宜采用级标准;次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建制镇宜采用级道路标准。8.1.2 城市道路网布局1 城市道路网规划应适应城市用地扩展,并有利于向机动化和快速交通的方向发展。2 城市道路网的形式和布局,应根据土地使用、客货交通源和集散点的分布、交通流量流向,并结合地形、地物、河流走向、铁路布局和原有道路系统,因地制宜地确定。3

4、组团之间至少应有两条快速道路相贯通。4 土地开发的容积率应与交通网的运输能力和道路网的通行能力相协调。5 山地重丘陵地区城市道路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1)道路网应平行等高线设置,并应考虑防洪要求。主干路宜设在谷地或坡面上。2)地形高差特别大的地区,宜设置人、车分开的两套道路系统。3)密度宜大于平原或微丘陵地区。6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7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值,市域中心城市宜为 15-20%,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次区域中心城市宜为 15-20%,建制镇宜为 10-20

5、%。8 规划城市人均占道路用地面积的值,市域中心城市宜为 15-20 m2,区域性中心城市和次区域中心城市宜为 12-20 m2,建制镇宜为 8-20 m2。9 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表 8.1.2.1 城市道路网规划指标项目城市规模与人口(万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特殊道路市域中心城市60-8050-6040-503020区域性中心城市6040-6030-4020-3020次区域中心城市30-4020-302020机动车设计速度(km/h)建制镇30-4020-302020道路网密度市域中心城市0.4-0.61.0-1.42-45-7道路级别设计速度(km/h)806

6、060,5050,4040,3050,4040,3030,2040,3030,202020区域性中心城市0.3-0.50.8-1.41.5-33-5次区域中心城市0.8-1.41-43-5(km/km2)建制镇1-23-63-8市域中心城市6-84-63-42-32区域性中心城市64-62-422次区域中心城市64-62-422道路中机动车车道条数(条)建制镇2-42-322市域中心城市36-5432-4220-3615-2615-26区域性中心城市32-5426-4214-3612-2012-26次区域中心城市32-4222-4212-329-207-20道路红线宽度(m)建制镇12-301

7、2-209-127-1610 中心区的建筑容积率达到 8 时,支路网密度宜为 12-16km/km2;一般商业集中地区的支路网密度宜为 10-12 km/km2。11 次干路和支路网宜规划成 1:2-1:4 的长方格;沿交通主流方向应加大交叉口的间距。12 道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中央分隔带计算行车速度(km/h)8040V8040一般分隔带宽度(m)2.001.500.5 或 1.5钢轮钢轨高架(m) (含线路)45跨座式单轨高架(m) (含线路)34线路12轨道地面线(m)车站20 13 机动车道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V(km/h)503m)急转、险路段应设置钢筋砼、玻纹钢板防撞栏

8、或者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弯道处的护栏上应有明显的转向诱导标志。8.7.6 交通标志标线1 在道路分道处,立交桥护栏尾端、导向岛以及易发生碰撞处应设明显的导向指示标志、诱导标志和防撞安全设施。2 在长下坡路段,须设减速带,强化警示标志,并根据危险程度以及路段环境情况考虑设置车辆紧急避险区和避难车道。3 在距交叉口 100m 范围内应设限速标志或路面减速装置。4 在未设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以及通道、出入口进入主次干道位置,设置警示标志、让行标志及减速装置。5 交通标志设置原则1)交通标志应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容易看到,并能准确判读的醒目位置。根据需要可设置照明或采用反光、发光标志。2)各种标

9、志一般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道路右侧或分隔带上,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3)路侧式标志应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板面应与道路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指路或警告标志为 010,禁令或指示标志为 015。4)同一地点需设两种以上标志时,可合并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标志内容不应矛盾、重复。5)让行标志、解除限速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等应单独设置。6 各种标志的设置位置1)警告标志应分别设置在进入平面交叉之前,急弯、陡坡、反向曲线起终点、傍山险路、窄桥、窄路、铁路道口、路面滑溜、隧道、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等危险地点前。2)禁令标志应分别设置在限制车速、限制轴线、限制高度、限制宽度、禁止鸣笛、

10、禁止停车、禁止左转弯、禁止右转弯、禁止掉头、禁止超车、禁止某车辆或一切车辆通行等处。3)指标标志设置在交叉口进口道前以指示车辆行驶方向、车道类别,以及人行横道,准许试刹车、准许掉头等路段上。4)指路标志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 3050m 处,指明方向、到达地点、距离。互通式立体交叉指路标志设置在立体交叉前适当位置。路名牌设置在交叉口各面及两个交叉口间距离较长的路段之间。5)交通标志作法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1999)规定。7 交通标线设置原则1)路面标线应根据道路断面型式、路宽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画定。路面标线形式有车行道中心线,车行道边缘线、车道分界线、停止线、人行横道

11、线、减速让行线、导流标线、平面交叉口中心圈、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停车位标线、停靠站标线、出入口标线、导向箭头以及路面文字或图形标记等。2)突起路标是固定于路面上突起的标记块,应做成定向反射型。一般路段反光玻璃珠为白色,危险路段为红色或黄色。3)立面标记可设在跨线桥、渡槽等的墩柱或侧墙端面上以及隧道洞口和安全岛等的壁面上。4)标线设置作法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5768-1999)规定。8.7.7 栅栏、绿篱交通量大和横穿行人多的平面交叉口急转弯路段,可设置栅栏或绿篱,以防止行人在人行横道以外穿越车道。栅栏或绿篱的高度应不妨碍道路的视距要求。8.7.8 反光镜在特殊情况下,对视距不良的小型平面交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反光镜。8.7.9 标志杆地上杆线应按照规划横断面布置,平行道路中线安设,并满足道路建筑限界的要求,杆柱宜布置在路侧带内,多幅路道路的部分杆柱可布置在分隔带内,并注意街景美观。8.7.10 配套管网1 交通信号及监控设施的供电线路宜就近取自公用变压器,无条件时可由最近的路灯变压器供电。2 与主次干道相交的路口及人行横道线处应预埋交通信号过街管线。3 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应沿全线预埋交通监控管线,次干道全线宜预埋交通监控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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