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孙金根被控妨害婚姻家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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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 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 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孙金根被控妨害婚姻家庭案孙金根被控妨害婚姻家庭案被告人:孙金根,男,50 岁,浙江省象山县人,原系象山县下沈乡个体塑料电器一厂业主,住象山县下沈乡下沈村。1993 年 7 月 6 日被逮捕。被告人孙金根自 1990 年起与本厂雇工有夫之妇赖安兰长期通奸。1993 年5 月 4 日晚 7 时许,孙金根见车间内只有赖安兰一人上班,即上前与赖调情,被孙金根的妻子张发现。张上前责骂赖安兰并抓破赖的脸部,扬言要将此事告诉赖的丈夫。赖安兰因其与孙金根的不正当关系败露,自感羞愧,于次日凌晨 1 时许在孙金根厂内堆料间服甲胺磷农药自

2、杀,经送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同月 7 日,经下沈乡政府调解,孙金根赔偿死者赖安兰的家属人民币25000 元。赖安兰死亡后,其家属以赖安兰是被孙金根谋杀的为由,聚众到孙家闹事,公安机关遂以强奸嫌疑将孙金根收审,后因查无实据而解除收审,转为取保候审。死者家属得知孙金根被解除收审,误以为公安机关袒护孙金银,又聚众到孙家闹事,对孙妻及妻妹进行侮辱,还殴打了前去平息事态的多名公安干警,在当地影响很大。审判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金根犯妨害婚姻家庭罪,向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与赖安兰通奸行为与赖自杀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人不应负刑事责任。象山县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

3、金根自己有配偶而长期与有夫之妇通奸,造成女方服毒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严重地破坏了他人的婚姻家庭,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类推的规定,以妨害婚姻家庭罪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赔偿积极,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赖安兰的通奸行为引起赖安兰自杀,严重破坏了他人婚姻家庭,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辩护人以通奸与自杀没有因果关系为理由,否定被告人犯罪不能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比照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于 1993 年 8 月 31 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孙金根犯妨害婚姻家庭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被告人孙金根没有提出上诉。象山县人民法院依

4、法报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核认为,被告人与赖安兰通奸,造成赖安兰自杀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孙金根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象山县人民法院适用法律类推对孙金根定罪判刑适当。该院于 1993 年 11 月 17日作出裁定:同意象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以妨害婚姻家庭罪判处被告人孙金根有期徒刑二年。并依法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核,同意象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并依法于 1994 年 2 月 26 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核后认为,被告人孙金根与赖安兰通奸,赖安兰在奸情败露的情况下自杀身亡,孙金根对赖安

5、兰死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原审人民法院对孙金根类推定罪量刑均不当。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该院于1994 年 12 月 27 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和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裁定;二、宣告被告人孙金根无罪。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孙金根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以妨害婚姻家庭罪类推定罪处刑,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金根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以妨害婚姻家庭罪类推定罪处刑。理由是:孙金根与赖安兰长期通奸,因奸情败露引起赖安兰自杀身亡,死亡后果与通奸行为有因果关系,故此通奸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应视为犯罪。况且此事又引

6、发了死者家属殴打、侮辱孙金根家属和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在当地造成很大影响,后果严重。因此,对孙金根应适用类推定罪判刑。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孙金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理由是:赖安兰自杀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奸情暴露,受到被告人之妻的责骂、羞辱,自感无脸见人而造成的。赖的死亡还与其本人的过错、心理状态、生活环境以及自身素质等多种因素有关。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对此后果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的行为与赖的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本案适用类推定罪,则有唯后果论及客观归罪之嫌,过宽地扩大了犯罪的范围,是不适宜的。原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很重要的原因是考虑到

7、本案发生后在当地造成了较大的影响。而实际上,死者家属的过激举动,与公安机关在尚未查清死亡原因的情况下,就将被告人收审,尔后又未对死者家属做好工作便将被告人解除收审的做法有关。况且被告人在赖安兰死亡后,经乡政府调解,已经赔偿死者家属 25000 元,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也有了一定的认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更不宜对被告人适用类推定罪判刑。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认为,被告人孙金根与赖安兰通奸,赖安兰在奸情败露的情况下自杀身亡,孙金根对赖安兰死亡后果不负刑事责任,判决宣告被告人孙金根无罪。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判例,对我们今后正确办理类推案件有指导意义。它表明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中,应当严格限制类推的适用,只是对于刑法分则确无明文规定而又必须给予刑罚处罚的犯罪,才可以比照刑法分则最相类似的条文定罪判刑。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类推的案件报送核准问题的通知,严格把关,办好类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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