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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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而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离不开其产生时期的经济 状况。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德国以及中国的经济法的产生过程最具代表性。通过对这 三大模块的分析,可以证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是市场与政府的博弈 1890 年,美国颁布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 ,即著名的谢尔曼法 , 该法被公认为是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以此为起点,经济法已经存在了上百年。深刻的历史 根源是任何一种事物存在的支撑,而经济尤其是基础性的。因此,我们应当追本溯源,深 刻思考和准确把握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避免使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流于外在形式 而无法探究其本质。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经济

2、法有着基本共性,但有其不同的特点。 “其中某些国家相 互之间更接近一些,形成各种类型、模式或板块。 ”15如以美国为代表的危机对策经济法, 以德国为代表的所谓战时经济法,以中国为代表的转型国家经济法。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三 个模块,以期探求经济法产生的共同的社会经济根源。 一、美国经济法模块 (一)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美国的经济状况 18 世纪到 19 世纪,两次工业革命使西方进入了一个新时代。19 世纪末期,美国充分 运用二次工业革命中涌现出来的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使生产获得飞速发展。一方面,新 的工业部门开始出现,如电力工业、电器工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等等;另一方面,旧 的工业部门,如

3、钢铁工业等因为生产技术的改造而获得新生。新兴工业部门的成长以及原 有部门的重振雄风,代表着生产力的迅速提高,产品结构日益复杂化,促使现代大规模工 厂生产迅速发展,致使资本集中、企业巨大化,推动了垄断组织的产生。 二次工业革命之后,垄断从最初的仅限于流通领域扩展到原料采买、产品加工和产品 销售等领域,于是高级的垄断组织托拉斯在美国迅速发展起来。托拉斯指的是“由许多生产 同类商品的企业或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而成,由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生产、销售和财务 活动,领导权控制在最多股份持有者手中的组织。 ”16这种经营管理模式在当时证明是实现 对某一行业控制最有效的手段。1882 年,全国性规模的合并企业美

4、国石油托拉斯成立,这 也是第一个采用这种组织形式和名称的托拉斯组织。其它部门纷纷效法,制糖、烟草、煤 矿、铝业、钢铁等行业也相继建立了托拉斯。根据 1895 年制造业普查报告, “大约有 185 个企业联合体,其资金总额超过 30 亿,占美国全部制造业总资本的近 1/3。 ”17这些托拉 斯组织凭借自身雄厚的资本使用搭售、价格协定、联合抵制等方式来实施其控制力,限制 公平自由的竞争。 20 世纪初,美国的垄断组织又有进一步发展,主要集中在了钢铁、石油、铁路等新兴 行业。例如,在钢铁业,安德路卡内基从 1873 年创办钢铁厂到 1894 年,已经控制了全 美国炼钢能力的 1/4。 “为获得铁路及

5、航运上的优惠条件并控制生产和市场,卡内基和其它十 几个行业联合一起,于 1901 年合并组建了美国钢铁公司,该公司包括采矿、加工、运输、 销售等行业的 700 多家企业。 ”18垄断经济的发展虽然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产品结构的 合理化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但随之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生产过剩的问题引发经济 危机频繁出现。1882、1890、1900、1907 年,经济危机接连不断的发生。1882 年危机 使机车产量由 2282 台下降至 800 台,下降了 65%。煤炭产量下降了 7,5%,生铁产量下 降了 12,5%,棉花消费量减少了 15,4%,甚至一直增长的钢产量也下降了 10,7%。1

6、908 年,新建筑合同减少 23%,钢铁托拉斯所属企业一半以上停工。失业人数 超过以往各次。除此之外,垄断经济还带来其它问题:垄断减少就业机会,保持垄断价格 使公众受害,垄断助长投机和资本掺水现象,大大的破坏了竞争,它使小企业失去了在市 场中生存的机会。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大企业凭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控制原料来源, 划分销售市场,限定产品价格,不断挤垮或兼并中小企业。在这个过程中,充满了暴力、 欺诈和腐败的行为。这些问题随着垄断的高度发展而变得日益尖锐和突出,使得美国政府 不得不作出适当的控制,以使本国经济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和发展。 (二)美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为解决垄断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美国

7、政府从不干预的自由放任经济政策转向对经济的 适度干预,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干预经济运行。 1887 年, 州际商务法出台,该法禁止进行联合经营与订立运输协定,宣布回扣与 歧视性运价为非法。 1890 年 7 月 20 日,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及商业以免非法限制及垄断法案 ,即谢尔曼法 (Sherman Act) ,推动了国家经济权力的集中,对自由竞争进一步实行限制, 标志着对全国商业活动进行调控的开始。 1897 年和 1898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美国政府先后与横贯密苏里的货运联盟和联合运 输联盟的诉讼案中,判决铁路公司违反谢尔曼法 。1899 年,最高法院判决阿迪斯顿管 道公司和炼油公司等六家公

8、司组成的市场联营违反谢尔曼法 。1902 年,司法部对控制 大北部、北太平洋以及芝加哥、柏林顿和昆西等铁路的北部证券公司提出公诉,最高法院 于 1904 年判决北部证券公司解散。 1914 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成立,并于同年出台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该委员会拥 有发布违禁命令的权力,对于违反命令的工商企业,可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1929 年-1933 年的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出台了农业调整法案 、 全国工业复 兴法案 、 铁路紧急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案,力求恢复经济。 1933 年的农业调整法案采用政府奖励、津贴的办法,提升农产品价格,恢复农民 的购买力和战前的地位。 全国复兴法案则是为了复

9、兴工业和减少失业,保持工业的合理 利润和工人维持生活的工资。为此,需要通过工商业的自行调整减少生产过剩,增加工资, 缩短劳动时间和提高物价。同时,这个法令还授权联邦政府资助公共工程建设,鼓励工商 业一定程度上的集体自治。 铁路紧急法令设立联邦铁路协调员,协助防止浪费,改进财 务组织,把运费率降到符合公共利益的程度,以改善铁路信誉。 上述的经济法律法规与以往传统法律大不相同,其特点是突出了大量的直接具体的经 济内容;突出了国家直接具体地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意志;突出了资产阶级整体利益的 要求;从多方面制约传统民法确立的一系列个体本位化、权利绝对化、契约自由化等原则。 19 (三)美国经济法产生的

10、原因 美国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较为典型的模块,它较鲜明地 体现着经济法的一般发展规律,集中地反映了经济法的各种本质特征。 由于垄断和限制竞争日益严重,加上其他各种不正当竞争也更加猖獗,动摇了价值规 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调节遇到了严重障碍而不能有效发挥作 用。市场具有局限性这一缺陷显露无疑。 产业革命后,科技和生产力快速发展,经济部门、行业和产品不断新旧更替,竞争更 加激烈。许多行业所需投资规模大,周期长,有些需要较长时间的前期研究开发,短期内 无盈利,甚至有失败和赔本的风险,私人投资者望而却步。如果不投资或者投资不足,未 来很有前途的行业不能及时

11、成长,还将制约其他行业或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此时,公共 设施和公用、公益事业投资不断有所扩大,私人投资往往不愿涉足。私人投资者对于眼前 利益的追逐,往往很少估计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其他社会效益,使自然资源和环境遭 到破坏,而不愿为保护环境资源和治理污染进行投资。市场的唯利性缺陷表露无疑。 市场还存在着滞后性的缺陷。市场信息的不足和滞后影响着经营者个体经济效益和利益。 过去经营规模不大,一些经营者亏损和破产无关社会经济大局。如今企业规模扩大,垄断 企业对于超额垄断利润追逐的心理,往往使之忽视市场需求而不断扩大投资,以致造成生 产过剩和产品大量积压。其后果不仅直接造成这些企业的亏损和破产,而且由

12、于这些大企 业的亏损连锁反应,甚至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 由于市场调节在 19 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后开始失灵,美国开始干预经济, 经济法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 二、德国经济法模块 (一)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德国的经济状况 德国是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先行者。在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基础上,以惊人的速度推进本 国工业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尤其在煤炭、钢铁等重工业领域发展速度更快。 1870-1913 年 40 年间,煤炭的开采量从 3400 万吨增至 27730 万吨,增长近 10 倍;钢产 量从 17 万吨猛增至 1832 万吨,增长 100 多倍;铁产量从 139 万吨增至 193

13、1 万吨,增长 10 多倍。到 1913 年,德国的钢铁产量比英法两国钢铁产量的总和还要多,仅次于美国。 在新兴的电器工业领域取得的成就更令人惊讶。1913 年,德国生产的电器产品占全世界的 34%,居各国之首。从 1870 年-1910 年, “德国工业生产增长了 4,6 倍,工业生产在资本 主义世界所占比重增加,从 13%上升到 16%。 ”20到 1913 年时,更上升到 35,7%,成为 欧洲第一,世界第二的资本主义工业强国。 第二次工业革命的巨大成就使得德国迅速完成了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 “其垄断组织首先出现在煤炭、钢铁等重工业领域,垄断组织的普遍形式是卡特尔。 ”211890 年

14、,卡特 尔增加至 210 个,1911 年更是猛增至 550600 个。垄断已成为德国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二)德国经济法的立法状况 虽然垄断在德国经济生活中占了很大比重,但是,德国作为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垄 断导致的市场失灵与市场缺陷较之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不甚明显。另外,当时的德国为了与 老牌资本主义国家争霸欧洲以及争夺海外市场,大力扶持、参与卡特尔,使私人垄断资本 向国家垄断资本转化,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因此,德国虽然颁布了商标法和反不正 当竞争法以规制不正当竞争,但其对于垄断却不像美国一样完全采取排斥的态度,对卡 特尔扶植还是控制完全取决于国家的需要,对于经济的管制强度则远远大于美国,使得其

15、 经济法更多地呈现出了管制和军事化的特点。 在一战时期,为充分调动有限的经济资源为战争服务,德国政府强化了对经济的控制 和管理,只是当时的控制领域有局限,只限于对物价的控制和粮食征用。如 1915 年关 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公告对物价进行限制,1916 年和 1917 年颁行确保国民粮食战 时措施令保障粮食供应和国家强制征用。魏玛政府成立后,沿用了战时对经济管制的传 统,并且将管制经济的范围由交换领域扩展到生产领域。1919 年颁布的卡特尔规章法 、 煤炭经济法和钾盐经济法等一系列管制经济法,对大企业的经济活动和主要物资 的供应进行直接的干预和限制。1923 年,魏玛政府颁布了防止滥用经济权力

16、法令将管 制经济的范围扩大到生产组织卡特尔。法西斯政权的建立将垄断组织的发展推到了极致, 将管制经济法转变为强化垄断的法,1934 年 7 月 15 日,法西斯政府在一天之内颁布了两 个强化垄断经济的法律,即卡特尔变更法和强化卡特尔法 。 卡特尔变更法的核 心是规定“在经济上以健全的职业阶级之确立为目的,促进经济的结合。 ”22强化卡特尔 法则授权经济部长“在认为必要时,有权在特定的产业部门禁止企业的新设和增设,以达 到运用国家权力加速资本集中,促进垄断组织发展之目的。 ”23为进一步确立垄断资本的权 力,进一步转向战争经济,1934 年 11 月 27 日法西斯政府又颁布了德国经济有机建设 法律 。该法将全国企业分为工业、商业、银行、保险、动力和手工业六个大经济组,凡重 要的卡特尔都采用比例制的卡特尔,使在卡特尔中最大的老板对卡特尔的政策起决定作用, 而各组织的负责人由各行业卡特尔负责人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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