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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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乌鲁木齐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乌鲁木齐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 9 部委联合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农业厅、发展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等 11 个厅局联和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

2、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并经乌鲁木齐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第三条 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过程中,实行竞争淘汰机制,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 凡乌鲁木齐市辖区内,愿意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 2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

3、专业批发市场和农民合作社,正常经营二年以上。2、企业的经营产品。企业中的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 50%以上。3、企业的规模。总资产(以企业注册登记地为准):500 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 1 亿元以上。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欠折旧、不亏损。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应低于 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 A 级以上(含 A 级)。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乌鲁木齐地区农户 500 户以上。7企业的利益连接: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

4、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或所销货物量的 70%以上。生产、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 8、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区、市内领先水平,产品质量稳定,近两年内产品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主营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销率达到 85%以上。 3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1、2、3、4、5、6、7、8 款要求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 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农民合作社可以申报作为市级龙头企业。种源农业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农业技术服务推广企业

5、及本地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其资产规模、企业效益、企业带动能力等项,可以适当放宽申报条件。第七条 企业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材料并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主管部门或中介组织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包括:1、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2、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报告)。 3、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4、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所在地的农村经济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说明。 5、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乡级以上农经部门出具的带动农户数,内容包括是否

6、拖欠农民原料款,是否存在压级压价现象等方面的证明;7、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状况证明;8、由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9、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县级以上工会出具的企 4 业对职工参保、工资等情况的证明。第三章 认 定第八条 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1、由申报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乌鲁木齐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化办公室)。市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报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对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汇总,一并提交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进行评审。2、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根据市产业化办公室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条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打分和评

7、审。3、市产业化办公室将打分结果,送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4、市产业化办公室汇总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报市产业化领导小组最终认定。5、经市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作为龙头企业。认定后,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和牌匾。被认定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四章 运行监测第九条 对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第十条 建立龙头企业动态监测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可继续保留“市级龙头企业”称号,并享受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 5 政策。未能通过监测评价的企业将取消其“市级龙

8、头企业”的称号。被取消“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第十一条 运行监测是企业被认定为龙头企业的次年开始,并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1、企业报送基础材料。每年 6 月底之前,龙头企业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送市产业化办公室。材料包括:龙头企业监测表和本办法第七条第 2、3、4、5、6、7、8、9 款要求的材料。2、材料汇总。当年 7 月 20 日前市产业化办公室对龙头企业所报的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监测意见,报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3、根据审定结果,市产业化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十二条 监测合格的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龙头企业及申报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的称号;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四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其单位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6 第十五条 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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