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专利疑问q&a(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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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常见专利疑问常见专利疑问 Q其次,新方案 将现行较为固定的总分和“撰写”单科成绩双重分数线的标准,改为按照参加 考试人数的一定比例择优录取的标准,并同时设置“专利实务”单科成绩控制 线,以便国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通过人数的比例,以适应社会发展的 实际需求。 而在我国,对于专利代理人是否可以作为专利纠纷的诉讼代理人问题,现 行的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现行专利代理条例也没有相关的规定。由于专 利代理人同时具备专利法律和技术两方面的知识,专利申请和审查方面的经验 比较丰富,能够很好地处理专利纠纷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有助于迅速、公 正地解决专利纠纷,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纠纷诉讼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

2、的作用, 相信在可预见的未来我国将会建立独立的专利律师制度。 中国正在快速发展,知识产权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重视,专利代理行业是 “朝阳行业” ,发展潜力巨大。我国专利法实施 20 年了,国家更加注重自主创 新的能力,强调技术竞争的重要性,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至关重要性。未来的 国际竞争靠的就是技术垄断。这种技术垄断优势体现在法律制度层面就是申请 专利保护,而专利申请事宜是一项复杂的、技术要求极高、技巧性极强的专业 性工作,所以社会分工的发展要求由专门的机构和技术人员专利代理机构 和专利代理人来承担此项工作,所以随着国内外企业技术竞争的越来越激 烈,国内外的专利申请量会不断增长,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

3、前景广阔。7.7. Q:Q: 化学类专利侵权的举证方法化学类专利侵权的举证方法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主要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其法律依据 是民事诉讼法(2013)第 64 条第 1 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 责任提供证据。 ”也许会有人认为民事诉讼均适用该原则。其实不然,专利侵权 诉讼中就有例外,如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中就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3“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通俗地讲就是某一证据原告客观上无法或很难举 证证明被告侵权时,由被告反过来举证其不侵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 61 条 第 1 款的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 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4、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这就是 专利诉讼中所指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为此,我们归纳一下“举证责任倒置” 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下:8.8. Q:Q: 仅适用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仅适用于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该原则只适用于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其实质包含两个条件, 一是“新产品” ,二是制造方法专利。判断是否属于“新产品”不应机械地照搬 专利申请时的新颖性标准,只要是国内第一次生产出的产品或者专利申请日前 未在国内制造出的产品即可。为此,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但证明标准不宜过 高。9.9. Q:Q: 被告生产的产品与该被告生产的产品与该“新产品新产品”相同。相

5、同。被告生产的产品,应该与按照专利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相同的产品。 此处的“相同产品”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可从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构造、化 学组分、产品性能、功能等方面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原告需举证内容: 当然,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适用还以原告已承担了相应地举证义务为前 提条件,即原告应举证证明以下基本事实:1、权利证据。(1)原告是涉案专利的权利人或者合法使用人; (2)原告按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属于“新产品” 。2、侵权证据。(1)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2)侵权产品与原告“新产品”属于相同产品。、被告需举证内容: 相比原告而言,被告的举证略显“轻松” ,即使原告的前述证据均已获得认

6、 定,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此时也仅需证明自己所使用的生产方 法与专利方法不同即可,其实如何把握举证的“度”是至关重要的。 由于专利侵权判定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即若判定侵权,则侵权产品或 方法需完全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方法专利为利,假设某新产品的制造方法 涉及 A、B、C、D、E 五个步骤,只要被控侵权方法缺少其中一个或几个步骤, 或者与其中的一个或几个步骤不相同也不等同,则即可判定不侵权。4如此一来,被告在举证时大可不必将所使用的制造方法全盘托出,只要指 出其中有某一个步骤与专利方法不同即可,这样被告就完成了举证责任;或者被 告指出其方法中不包含专利方法的某一必要技术特征也可。

7、这就是前面所说的 “度”的把握,因为如果被告将自己的制造方法全盘托出,而该方法又没有申 请专利保护的话,则作为商业秘密即面临泄密的风险。 10.10. Q:Q: 优先权日与申请日的概念与区别优先权日与申请日的概念与区别. 优先权日:优先权分为本国优先权与外国优先权。本国优先权是指申 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专利申 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 者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 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

8、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 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的,依 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 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日:申请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若申请文 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优先权日与申请日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是若一件专利申请要求 了优先权,则优先权日视为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除以下例外:专利权的期限 自申请日起算,非优先权日。享受本国优先权的在后申请提出后,在先申请即 视为撤回。11.11. Q:Q: 什么是什么是 PCTPCT 申请申请PCT 是专利合作条约

9、(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是 有关专利的国际条约。根据 PCT 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可以通过 PCT 途径递交国 际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 PCT 国际专利申请首先由专利申请人向其主管受理局提交,由世界知识产 权组织的国际局进行国际公开,并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国际检索。如果申请人 要求的话,该国际专利申请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国际初步审查。国际检索 的目的是提供与该国际专利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 为该国际专利申请提供有关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审查意见。 经过国际检索、国际公开以及国际初步审查(如果要求了的话)这一国际

10、阶段 之后,专利申请人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是中国国民或居民的主管受理局,同时也是国际检 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中国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应当经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应当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 申请人可以向中国专利局也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交国际专利申 请。 应当注意是,专利申请人只能通过 PCT 申请专利,不能直接通过 PCT 得到5专利。要想获得某个国家的专利,专利申请人还必须履行进入该国家的手续, 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对于国际专利申请,PCT 有以下好处: 1、只需提交

11、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就可以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而不必向每 一个国家分别提交专利申请,为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提供了方便; 2、外国提出普通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人必须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 的十二个月内向每一个国家的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而通过 PCT,专利申请人 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后的二十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 的手续;如果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还可以在首次提交专利申请之日后的三十 个月内办理国际专利申请进入每一个国家的手续。这样便延长了进入国家阶段 的时间。利用这段时间,专利申请人可以对市场、对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 因素进行调查,在花费较大资金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决定是否继

12、续申请外国专 利。若经过调查,决定不向外国申请专利,则可以节省费用。 3、国际专利申请要经过国际检索单位的国际检索,得到一份高质量的国际 检索报告。该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一篇或多篇现有技术文件,使得专利申请人既 可以了解现有技术的状况,又可以初步判断发明是否具备授予专利的前景。如 果国际申请经过了国际初步审查,专利申请人还可以得到一份国际初步审查单 位作出的高标准的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 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可以考虑不再进入国家阶 段,以便节省费用;如果该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该发明具备新颖性。创造 性和工业实用性,则专利申请人很有可能会得到

13、一个“强“专利,从而考虑进入 国家阶段。 4、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获得专利保护国家的专利局缴纳专利申 请费用,简化了缴费手续。12.12. Q:Q: 主动修改的修改范围主动修改的修改范围专利法第 33 条规定: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 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具体适用专利法第 33 条时,专利审查指南规 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 的内容;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 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对于何为文字记载的内容,不言自明;而对于何为“直接地、毫无疑义地 确定”的内容,可谓见仁见智,

14、官方把握的标准为:虽然在申请文件中没有明 确的文字记载,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 以及说明书附图,可以唯一确定的内容。换言之,任何一处修改,但凡与原来 的用语存在着区别,只要不是唯一确定,则不管这种区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 来说是否合理,都被认为是超范围的13.13. Q:Q: 说明书页数与权利要求项数是否有规定,实施例的数量如何权衡说明书页数与权利要求项数是否有规定,实施例的数量如何权衡6. 说明书页数与权利要求项数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说明书及其附图能 够清楚、完整的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 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能够以

15、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的 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就可以了。但是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超过 30 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 10 项时需缴纳申请附加费。.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 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 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当一个实施例足矣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 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 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的实施例,以支 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 应当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当数值

16、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 值的实施例。14.14. Q:Q: 是否有专利申请后却没有公开的情况是否有专利申请后却没有公开的情况有这种情况。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 可以提出保密请求。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号、申请日和授权公 告日。15.15. Q:Q: 请简述专利撰写的方法请简述专利撰写的方法撰写专利前应该充分考虑申请专利的目的、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范围等问 题。专利的撰写需要注意的细节很多,不同领域的专利也有不同的要求。撰写 中需要注意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部分: 1.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实施本发明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 2.非必要技术特征可以写入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引用要清晰。 3.技术术语的表述要一致。例如线性、直线性等词要注意修改一致。 4.说明书要充分公开技术方案的内容,避免因公开不充分而导致申请被驳 回或无效。 5.背景技术需要做一定的检索分析,使权利要求排除掉不具备新颖性的技 术主题。 具体的撰写要求和格式可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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