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 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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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 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 发布日期:2009-9-9 15:07:00 来源:辽宁法制报 本报记者 晟畅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把调解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号令。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8 月 28 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对全省各级法院的调解工作作出具体要求。放宽时

2、间 整合资源 创新方法把握时机促调解把握时机促调解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起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的调解工作新观念,打牢“调解优先”的思想基础,高度关注审判的社会效果。坚持“调解优先”,要求各级法院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自觉主动地适用调解方式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尽可能地把握一切调解机会,不放过任何调解可能,能调则调,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在时限要求上,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理放宽时间、期间和审限的限制,为调解结案创造适度宽松的条件;在审判资源配置上,要优先考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有效整合一切有利于调解的资源,

3、形成最大合力;在工作机制上,要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健全调解激励机制,引导、支持审判人员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水平。无调解条件 无调解可能 不强迫调解调判结合要灵活调判结合要灵活各级法院要坚持“调判结合”,要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核心,以“案结事了”为目标,综合运用调解和判决两种审判方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对于不具备基本调解条件,甚至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也不能“以拖促调,以判压调”;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调解为借口,有意拖延诉讼进程,或者故意坚持显示公平的调解方案,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明辨是非,及时作出判决;对于双方当

4、事人恶意串通,虚拟案件事实和债务关系,企图借用司法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严格审查,坚决防止。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三位一体三位一体”大调解大调解要坚持以“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当前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重点。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支持其他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也要注意利用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资源。可以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派人协助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也可以在司法所、派出所、交警队、工会、妇联等单位设立巡回调解点。要及时将法院的调

5、解经验、调解做法通报给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同时也要注意学习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优势,形成职能互补、分工合理、配合默契、各扬所长的调解体系。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需要执行的,应当及时依法执行;其他组织调解不成,当事人起诉的,要依法审查立案并进行司法调解。调解案件类型化 调解主体专业化 调解方法特定化构建调解长效机制构建调解长效机制各级法院要把审判队伍的调解能力建设作为构建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来抓,多方采取专题培训、经验交流、案例研讨等有效方式,不断提高审判人员了解社情民意、透视纠纷背景、把握诉讼心理

6、、赢得当事人信任、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解决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工作能力。努力打造一支重视调解、善于调解的高素质审判队伍。要建立健全以调解案件类型化、调解主体专业化、调解方法特定化为内容的类型化调解机制,提高正确适用调解和判决两种方式的能力,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成功率。要建立健全调解考评和激励机制,科学设置考评指标,正确引导调解工作方向,激发审判人员调解案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全省法院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解读:“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切实抓好调解工作的重点环节,力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法院要抓好立案调解、全程调解、全员

7、调解、全面调解、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关键词:立案调解就是充分发挥立案调解的分流、引导和解纷作用。对于未经诉讼外调解程序处理的案件,要在立案前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诉讼外机制先行调解解决,尽量避免案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缓解案件压力;要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工作优势,通过提示、释明和建议,积极引导当事人产生调解意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立案后,庭审前,可以由立案庭、调解庭或速裁庭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先期进行调解,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展开之前。关键词:全程调解就是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

8、审、再审、信访接待的全过程,充分利用一切调解机会,提高调解成功率。关键词:全员调解就是要形成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庭领导、院领导的调解主体层级,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力量形成调解合力。关键词:全面调解就是要把调解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积极推动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工作。关键词:协助调解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各级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特定联系的,具有一定职能优势、行业优势、专业优势、地缘或人缘优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间组织和个人,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关键词:委托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委托上述单位和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委托调解的案件,法院审判人员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调解工作,但必须对调解工作进行全程的监督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工作便利,切不可一托了之,放任自流。委托调解,可以在法院进行,也可以在法院之外开展调解工作,但人民法院对委托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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