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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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出口货物山东省出口货物山东省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保障国家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贯彻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27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 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二、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增值税) 。对

2、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委托加工和符合国税发2001165 号文件规定的视同自产产品)另行规定。本通知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生产型集团公司就整个集团范围内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必须报经省局批准。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办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三、生产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的机电产品,适用本规程规定。第二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计算一、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具体要求如下:1、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帐时间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的。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预交货款不通过银行交单的,取得以上提单、运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以取得受托方提供的出口发票和有关退税单证的日期作为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并按外销发票金额记帐。2、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入帐依据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帐基础。如按其他价格成交的,在货

4、物离境后所发生的应由出口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等凭有关单证以红字冲减销售收入。3、记帐汇率的确认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合汇率可以采用固定汇率或变动汇率。采用固定汇率,应以当月 1 日市场汇率(原则为市场汇率的中间价)记帐;也可采用变动汇率记帐,但汇率一经确定,须报主管退税机关备案,在一个出口年度内不得任意改变。如因情况特殊需要改变折合汇率的,必须经主管出口退税机关批准。二、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三、“免、抵、退“税计算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

5、的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其中国内购进原材料是指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业务所涉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四、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结转下期抵

6、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与“期末留抵税额“的合计数。“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应理解为当期免抵退税货物应退税额。3、当期应纳税额0 时,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五、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六、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 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

7、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 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第三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会计处理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在购进国内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时,应按(93)财会字第 83 号关于印发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即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注明的价款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免抵税额、应退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应根据财会字199521 号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会计处

8、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产品销售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退税额、应免抵税额和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的计算、确定按本规程第二章执行。第四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一、纳税申报(一)申报程序生产企业于每月 10 日前向主管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于每月 15 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为便于及时掌握生产企业免抵税额,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 17 日前根据企业纳税申报情况将分户及汇总的

9、“免、抵、退“税相关数据(汇总格式见附件十二)报送退税机关,并于 25 日前将基层征收管理部门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完毕,将有关申报表签章后逐级退还生产企业,将发现的问题反馈基层征收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进行账务调整。(二)申报资料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每月按照实际帐务处理的相关数据据实填具免、抵、退税申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于 10 日前持相关报表及凭证向主管其征税的基层征收管理机关办理免抵税的申报手续,并将以下申报表和相关单证资料按顺序装订整齐后同时报送:1、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 ,作为交接凭证和附送单证情况统计报表;(格式见附件一。本表一式

10、四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退付企业两份)2、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表一、表二) (见附件二、三,一式四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各留存一份,退付企业两份)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原件) ;4、出口销售发票(退税专用) ;5、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 ;6、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复印件) (见附件四) ;7、其他要求附送的资料。二、免抵退税申报(一)申报程序生产企业按规定将退(免)税单证收齐后报送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并送分管局长审批后,将有关免(退)税资料报送主管退

11、税机关,退税机关审批后视退税指标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据此办理调库手续。对有可退税额的由退税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对生产企业超过六个月未收齐有关单证的部分或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部分,由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在到期后次月 10 日前根据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下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调整通知 (见附件十五)通知生产企业计提销项税额。(二)附送资料生产企业纳税申报后必须在六个月内(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收齐有关退(免)税单证,按月重新填具免、抵、退税申报表,并应将以下申报表和资料按顺序装订整齐后报送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退税机关审核审批。1、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

12、)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一式四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主管退税机关、生产企业各留存一份) ,作为交接凭证和附送单证情况统计报表;2、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表一、表二) (一式四份,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主管退税机关、生产企业各留存一份) ,同时附送纳税申报时退企业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 (表一、表二)一联;3、出口销售发票(退税专用) ;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7、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

13、议“(副本) 。8、出口货物海运费、保险费、佣金发票(复印件) ;9、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复印件) ;10、出口销售明细账登记表(见附件十六) ;11、其他要求附送的资料。国内生产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申报“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上述申报表外,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由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国内招标组织签发的中标证明(正本) ;3、中标人与中国招标公司或其他招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标书规定及供货合同向用户发货的发货单;5、销售中标机电产品的普通发票和外销发票;6、中标机电产品用户收货清单。国外企业中标再

14、分包给国内生产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与中标人签署的分包合同(协议) 。三、申报要求(一)以上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及逻辑关系:1、附送退税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填报正确,章戳齐全清晰,装订整齐。2、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应按如下要求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国税发199929 号文件所规定的格式)的相关项目:(1)第 1 栏应税货物中的“货物名称“填报“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填报“0“,“销售额“填报“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应退税销售额“;(2)第 9 栏“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报来料加工等“免税货物出口销售额“;(3)第 16 栏“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填报“不予

15、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4)第 23 栏“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填报“本期应退税额“;3、纳税申报表与“免、抵、退“税申报表的以下栏次数据应相等:“免、抵、退“税申报表栏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栏 次出口销售额(RMB)1(表一)适用税率为 0%的销售额1 栏 a 项内销货物销售额10(表一)适用税率不为 0%的销售额合计1 栏 a 项征税税率18(表二)适用税率(不为 0%)1 栏内销货物销项税额11(表一)税额合计1 栏 c 项进项税额12(表一)进项税额合计+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21+16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5(表一)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16上期留抵税额13(表一)上期留抵税额22

16、应纳税额14(表一)若应纳税额为正数26若应纳税额为负数29+23本月应退税额17(表一)免抵退货物已退税额23(二)“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按 0 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若“当期免抵退税额“小于 0 时,则按 0 计算,其差额结转下期。(三)基层征收管理部门、县市区税政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纳税申报以后,“免、抵、退“税正式申报以前发现的问题,因企业前期帐务已作处理,应及时督促企业在当期进行调整。第五章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单证办理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办理(一)进料加工业务的登记。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向海关申请进口免税之前,必须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加工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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