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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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金融证券法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第一节票据法律制度 第三节证券法律制度 第四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和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是指各种信用机构以货币为对象, 以信用为形式所进行的货币收支、 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流通和信用等金融 活动及在金融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大致可分为四类: 一是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二是商业银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及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 银行等营利性金融机构; 三是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 四是

2、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节 票据法律制度一、票据和票据法一、票据和票据法 ( (一一)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 ,由自己无条由自己无条 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件支付或者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 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票据包票据包 括三类括三类, ,汇票、本票和支票。汇票、本票和支票。(二)票据的法律特征1 1、票据是有价证券。、票据是有价证券。 2 2、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是设权证券。 3 3、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是要式证券。 4 4、

3、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是文义证券。 5 5、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是金钱证券。 6 6、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是无因证券。 7 7、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是流通证券。 8 8、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是返还证券。 二、汇票(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 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 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二)汇票的出票和汇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的绝 对必要记载事项为:(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 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 ;(7)出票人

4、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 之一的,汇票无效。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 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 致的,票据无效。汇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l(1)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的,为见票即付。l(2)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 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 地为付款地。l(3)出票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 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 地为出票地。(四)背书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 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汇票 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背书必 须作成记名背书。背书应当连续 ,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 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汇 票上的签

5、章依次前后衔接。 1背书记载的事项 背书人的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和背书的 日期。其中,前两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 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 前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 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 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 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2禁止背书 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者背书 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字 样,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出 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 背书两种。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 票的正面。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 记载在汇票的背面。3背书的效力 (1)票据权利的转移。 (2)票据权利的证明。 (3)票据权

6、利的担保。(五)承兑l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 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根据付款形式的不同,汇票可以 分为必须提示承兑,无需提示承兑 以及可以提示承兑三种。(六)保证l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 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一种附 属票据行为。l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 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 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 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 承担连带责任。(七)付款l付款是汇票的付款人或者承兑人向持票人支付 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的行为。l 1付款的提示。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向付款 人或者承兑人现实地出示汇票

7、,请求其付款的行 为。l2付款的方法。l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 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 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 视同签收。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 务人的责任随之解除。 (八)追索权l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 获付款或到期日前不获承兑或有 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施行使或保 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 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 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制度。 三、本票l(一)本票的概念l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 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票据法中所称 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二)本票的记载事

8、项l本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本 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 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 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 之一的,本票无效。l本票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1)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 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 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四、支票l(一) 支票的概念和种类l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 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 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l支票有以下三类:普通支票、现金支 票、转账支票。 (二)支票的记载事项 l支票绝

9、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支票”的字 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 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 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l支票可以授权补记的记载事项包括:(1)金额。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给前 的支票不得使用。(2)收款人名称。支票上未记 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l支票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1)付款地。支票 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 (三) 禁止签发的支票l1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 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 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l2与预留本名的签章不符的支 票。 (四)支票的付款 l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 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 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 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l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 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 示付款。 五、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l(一)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l(二)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法 律责任l(三) 付款人故意压票的法律 责任The end.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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