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刘敏法官20110814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40142849 上传时间:2018-05-23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5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刘敏法官20110814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刘敏法官20110814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刘敏法官20110814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刘敏法官20110814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刘敏法官20110814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刘敏法官20110814》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刘敏法官20110814(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主要问题时间:2011 年 8 月 14 日(星期日)上午 9 点12 点(8:309:00 签到); 主题:破产法大司法解释的重点问题; 主讲人: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博士; 地点:十月大厦 8 层报告厅(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甲 14 号,积水潭桥北约 1300 米路东同春园饭店)。工作量大、法院人手不够、资金紧缺 政府部门态度不积极 债务人、债权人自身不积极 管理人费用问题 诸多问题导致破产案件受理存在 法院不愿意受理:维稳压力较大 法官不愿意审理破产案件:法官工作量大 绩效考核等有关 可能会导致破产法流产 起不到作用 因此要解决破产法在法院的门槛问题第一部分第

2、一部分 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一、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1、破产原因的界定、破产原因的界定 破产法第破产法第 2、7 条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第 2 条:一是资不抵债;二是对资不抵债原因条件的放宽;达到二者之一 即可达破产条件。债权债务关系无争议或有争议但有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定; 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债权清偿要求;债务人未清偿债务。此 4 个条件是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解释。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客观要件:资产人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显示资产不足 以偿还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如何认

3、定:一是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长期无法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 债务;二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财产管理导 致资产严重流失无法清偿债务;三是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不仅 只对某个债权人的,其他债权人有此情形存在即可;四是债务人长期亏损, 经营扭亏困难。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企业解散时的破产原因 破产法第 181 条 只有债务人异议程序才不会启动破产,否则债权人二、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二、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 1、债权人申请:只要举证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即可,剩下的要看债务人是否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不异议,则推定债权人的申请符合破产原因。无 须证明资不抵债等。 2、债

4、务人申请 3、准债务人申请 第 7 条三、未依法裁定时上级法院的监督程序三、未依法裁定时上级法院的监督程序特殊程序特殊程序 未接受申请材料 未出具书面凭据 未依法裁定 向上一级法院申请 上一级法院裁定受理与否 上诉 基层法院不受理,可向中院申请,未解决法院消极四、债权人申请人去楼空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四、债权人申请人去楼空债务人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 法释(2008)10 号批复 关于债权人对下落不明或财产债务不清申请清算案 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如果找不到其他合理依据,则该破产清算申请是要受 理的。 审查受理 审理、终结、责任转移 示明过程中须:1、向破产法的有关人员 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其他

5、主要 人员示明破产法规定了 他们有义务提交债权、债务清册等,是法定义务,回答 质询等。2、向债务人的出资人等主体进行示明,如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见公司 法司法解释二,如果不积极配合清算的话,将来由于账册不全或缺乏导致无法 清算,则所有债务由他们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见公司法解释二 18 条 2 款。 管理人示明方式:直接示明;公告示明。 不能简单的以公告示明代替直接 示明。 示明后,无法清算而终结的债务,债务不免除,债务转移给清算义务人。 浙江江苏已有反馈。一是很多债务人 出资人怕自己承担责任,依法进入清算程 序;不能借解散、人间蒸发等行不通,还要由其实际控制人、出资人承担责任。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6、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一、破产衍生诉讼的诉讼主体一、破产衍生诉讼的诉讼主体 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 分别审判的立法模式:破产程序仅有程序上的功能,不具有解决实体争议 的功能。新破产法下,通过正当诉讼程序,解决实体清偿等问题。 分类:分类: 一是旧案件:一是旧案件: 破产受理时已经开始尚未审结的有关破产企业的各类民商事案件。例如:审理债权、债务案件,审理过程中,债务人进入了破产程序,法官 已在审理的借款纠纷,即属于旧的衍生诉讼。一般民商事案件都有可能属于此 类。无论原、被告,都要继续审理。 原案件先中止,待破产程序确定管理人且管理人接收了财产账册、履行管 理人职责的时候,原有案件继续审理。

7、原有原被告当事人不变,管辖不变。原 先诉请也可以不变。现实中有法官要求改变诉求,当事人坚持不变。但法院规但法院规 定:一定定:一定要变更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栏目,原为公司董事长,变为管理人或管 理人的负责人。可以变更为诉讼代表人,不叫法定代表人。若律师、会计师个 人担任管理人,则直接列个人;若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清算组为管理人,为方 便诉讼,则要列负责人,不能直接列事务所名称等。不一定要是事务所的主任, 也可以是项目负责人。 改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注意利息计算截止问题,仅计算到破产案件申请受理之日。 破产生效判决之后,民诉法 149 条规定的,不再支付。不是债务人的原因 不履行,而是破产程序

8、导致的,若有问题,可上诉。 计付违约金按日计算的,也要计算到破产案件申请受理之日。二是新案件:二是新案件: 在破产申请受理以后,就破产企业有关的权利义务新提起的案件。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撤销权诉讼 抵消权诉讼 别除权诉讼 追收财产诉讼 取回权诉讼 十几种案件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原则上是破产企业,个别情况下是管理人(如权利人起诉管理 人未勤勉尽责赔偿损失的诉讼,无争议;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诉讼,见 破产法第 31、32、33 条,这两类案件的诉讼主体有不同观点,有争议。 ) 追收未缴、瑕疵出资者责任、抽逃出资等衍生诉讼,结合公司法等一起。 追收债权诉讼:追收债权诉讼:管理人困惑,破产企业在外

9、有巨额债权,但实际上债务人 无法给付,还要承担诉讼费,管理人基于合理判断认为不提起诉讼,有利于节 约成本,但是有风险。为降低风险,以前管理人会请示法院;但现在可以召开 债权人会议讨论,交给债权人会议决定。 管辖问题:管辖问题:首先适用破产法的规定,新案件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 辖。若有不妥不当,可由上级人民法院按民诉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等位阶问题。涉及到证券虚假陈述、不动产等案件,山东济南、青岛 有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管辖权,但若破产案件在烟台法院受理,涉及不同法律 的司法解释该?破产法是特别法。先确定衍生诉讼烟台中院有权受理,再看是 否有能力,由山东高院、烟台中院判断后

10、,再确定是由烟台还是由济南、青岛 审理。指导思想:管辖有冲突时,破产法适用优先,再考虑是否适用其他法律。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一、管理人的类型 1、中介机构管理人 2、个人管理人 3、清算组管理人 加入政府力量,将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作为成员纳入,这种方式较宜。尤 其是职工问题、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行政审批等障碍,决定了中介机构、个 人无法独挑大梁。因此,清算组方式目前较好。 二、管理人的指定 方式:随机方式、竞争方式、推荐方式 程序衔接中的指定:强制、行政 债权人及债权人会议推荐管理人:债权人的意志较注重 无产可破时管理人的指定:考虑迳行指定管理人,报酬问题:计

11、时报酬, 费用来源:企业财产变现;建立破产基金制度政府财政拨款拿出 部分,日常管理人管理过程中收取的部分,目前在摸索中;从中央财 政中予以解决,需要时日;等。 追加分配时管理人的指定 上市公司重整中管理人的指定:主要以清算组模式,吸收大型中介机构 参加。 金融机构破产中管理人的指定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关于债务人财产中的有关问题关于债务人财产中的有关问题一、破产撤销权的适用一、破产撤销权的适用 破产法 31、32 条,前 6 个月内 1、管理人的破产撤销权 无偿转让财产 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 无担保债务担保 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 个别清偿(仅限于无财产担保的债权)32 条 必要个别清偿行为的

12、除外(生产生存需要) ,如水电费等 履行生效判决等的撤销:基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考虑,同意撤销, 但是仍有争议。 对执行行为的撤销: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债务人恶意串通,假借司法程序规 避破产法的,才可以对执行行为予以撤销;现实中有的法院也配合 终结本次执行算执行2010 年执行局出台的,实际上数量仍没少,执 行难。如何化解?把执行不能与破产法联系起来,依职权让执行不能进入破产 程序。正在酝酿中。 银行自动抵扣到期债权的撤销 视为个人清偿。 2、债权人的破产撤销权 管理人怠于履行,由债权人代为履行或更换管理人。 3、债权人的普通撤销权 与民法衔接,合同法第 74 条,债的保全制度。虽不完全吻合,

13、但可以根据 合同法提起撤销权。时间要求不一样、破产原因出现与否没有规定,撤销后该 财产放入破产债权中供所有债权人所有。 三、债务人财产的追收三、债务人财产的追收 撤销、无效后的债务人财产追回 追收出资 追收出逃出资 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追问 质物、留置物的取回 对外财产的追回与其他法律融合使用,公司法解释等,后续责任主体 不受出资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限制 债务人破产时应缴而未缴的出资、章程约定未到缴付期的财产(加速到期) , 都要补足。公司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是适用的。主债权债务未过诉讼时效,瑕疵出 资者、抽逃出资者都应履责。 董事、监事、高管的 6 个月、出现

14、破产原因,获得高于普通职工平均工 资的收入属于非正常收入,债务人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支付给企业董高监 的收入是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可以收回。四、取回权的行使 物权人取回权的行使:原则上物要存在,若灭失的话按债权申报; 取回物被转让时取回权的行使:参照物权法 106 条善意取得制度 代偿取回权:取回物毁损灭失时、因自然原因、第三人原因毁损灭失, 有保险金、代偿物、赔偿金的特定化物,可以取回。 取回权无法行使时的救济 所有权保留下取回权的行使:买卖合同 在运途中标的物的取回 取回权的拒绝行使:依法依约应当给付的第六部分第六部分 企业重整中的法律问题企业重整中的法律问题一、破产重整的申请 1、重整主

15、体(未区分) 2、重整原因 破产原因 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3、重整申请人 债务人(直接、受理清算后宣告前)债权人 出资人(十分之一) 4、对重整申请二、破产重整期间四、重整计划的批准 1、提交表决前的说明义务 2、债权人组的划分 担保权债权人组 职工债权人组 3、出资人组的设立 4、表决组通过的标准 债权人组:债权人组: 出席人数过半、代表债权额过三分之二 出资人组:出资人组: 所持表决权过三分之二分组表决:多数债权人、多数债权额通过 司法程序下的重整、市场化下的重组 重整程序下削减股权的问题。第七部分第七部分 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问题上市公司重整的特殊问题一、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管辖问题 住所

16、地中级人民法院 二、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受理的特殊审批条件 最高法院 证监会 地方政府 三、上市公司立案受理环节的模式 地方政府主导 市场化模式:深圳存在 四、是否持续原主营业务 原主营业务的持续经营 壳资源的再利用 五、重整公司的信息披露 原董事会 管理人 共同第八部分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第十一部分 关联企业实体合并破产问题提示:破产案件纷繁复杂,但基本理念要有,分析判断大方向。提问环节:提问环节:1、破产案件立案后,受理法院认为旧案件是错案。错误,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 序判断错案,改后执行回转。 2、清算组成员:可能是中介机构,不是自然人;某个部门,不是某个个人等。 针对管理人的诉讼,由受理破产申请案件的法院管辖。:个别权利人对管理人 的滥诉 尹正友 起诉清算组多个人,住所地都不同,建议可以在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区分律 所性质,责任不同。 管理人要善意的、正当的履行职责,实在拿不准找债权人会议。 3、设定担保的财产已涉诉,列为破产财产。 4、涉及到职工问题,要注意。生存、稳定,慎重! 5、债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