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协议(适用于无房本、改底单、使用权、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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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屋转让合同 编号: 甲方(转让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乙方(受让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代理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编号: 签约提示1、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购房合同或(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购房发票、房产信息摘要、抵押借款合同、购房资格审查信息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2、甲、乙双方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核对一式叁份的内容是否一致,特别是合同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的内容。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 空格处需依据实际情况手工填写,对于实际

2、情况未发生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处打,以示删除。合同中除需要手工填写之处,其他地方不得手写添加任何内容,否则将会影响您签署合同的有效性,若合同条款有需要补充或调整之处需要双方签署书面补充协议。3、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项)、附加费、交易手续费、转移登记费、更名手续费等。4、本合同中“过户”指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更名”指(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更名。鉴于转让的标的房屋已签署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或回迁、安置等相关协议,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程中的房屋;有北京市(公

3、有住房)租赁合同的使用权房屋;经济适用房,有房本但未满五年的房屋。甲、乙双方确认已知晓上述事实并充分了解由此可能引发的交易风险,基于上述事实,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转让及受让房屋的有关事宜达成合意:一、房屋的基本状况1.1 房屋具体坐落: ,房屋面积约 平米(最终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预售合同/其他:_记载物业地址、建筑面积为准),结构房屋结构属砖木结构 砖混结构 钢混结构 框架结构 钢结构 混合,本物业所在建筑总层数 层,该物业位于 层。1.2 该房屋属于商品房、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

4、使用权房屋、其他房屋 。1.3 该房屋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房屋预售备案号 ; 北京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编号 房屋产权单位 ;经济适用房产权证编号 满五年日期 ,满五年依据:房产证、契税票。1.4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 划拨 其他方式获得。1.5 该房屋 未设定抵押 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借款合同编号为: 。甲方承诺 办理完成该房屋抵押解除手续,否则视为甲方违约。1.6 该房屋 未出租 / 已出租。若该房屋已出租,乙方为承租人的无需出具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乙方非承租人的,甲方须出具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1.7 该房屋可以办理过户手续或使

5、用权更名手续 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或使用权更名手续。1.8 甲方承诺已如实陈述房产权属状况、设备、装修情况,甲方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本人有权或已获得所有权人(包括所有共有人)或使用权人的合法授权转让上述房屋,且除合同及附件载明的房屋权属状况外不会出现任何第三方在合同签订前及签订后对该房屋行使抵押、保全、查封、诉讼、主张所有权、主张使用权等任何妨碍乙方受让、正常使用该房屋的情况,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1.9 乙方对甲方转让的上述房产已实地察看,具体权属情况充分了解,自愿接受该房产。二、房价款、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2.1 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转让价格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该价格为

6、按套计价,包括房屋现状的所有附属设施(见附件 1 房屋设施清单)。购房定金(不高于成交价格的 20):乙方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向甲方支付受让房屋定金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2 乙方房款支付时间: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定金之外的房款乙方分3 次2 次1 次向甲方支付。第一笔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乙方应于 交房 取得房本 租赁合同更名 合同签订后 日内 其他 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房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乙方应于向甲方支付;第三笔房款人民币¥ 元 (大写: 元整)乙方应在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成功当日 房屋租赁合同更名当日 其他 向甲方支付 。三、关于税、费下列过户/更名税费:

7、契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手续费更名手续费营业税转移登记费土地出让金维修基金土地增值税综合地价款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的 ;由乙方承担的 ;届时,如遇国家、地方政策调整,甲、乙双方认可按照新政策执行并各自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但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履行延迟,合同延迟履行期间国家、地方政策调整发生变化的,违约方应对调整后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四、房屋权属转移/房屋租赁合同更名4.1 甲、乙双方最晚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共同向:房屋开发商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由甲方转移到乙方的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由甲方转移到乙方的转移登记手续房屋产权单位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的使用权人由甲

8、方转移到乙方的更名手续。如合同履行期间,产生需要延长过户或更名时间的情况,甲、乙双方应当另行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4.2 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完成开发商处更名或房屋产权转移或(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更名手续的:甲乙双方免责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乙方实际居住房屋费用及乙方装修费用双方互不追究。甲乙双方自行选择是否退房。(1)如乙方选择退房的,乙方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依据合同第 6.1 条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甲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如已网签须配合乙方办理注销网签手续等,否则乙方可单独追究甲方违约责任。(2)如

9、乙方不选择退房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过户/更名义务,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过户/更名之日止,甲方按乙方全部已付款的千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于实际过户/更名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支付。4.3 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完成开发商处更名或房屋产权转移或(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更名手续:甲乙双方免责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乙方实际居住房屋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乙双方自行选择是否解除合同。(1)甲方选择解除合同的,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可依据合同第 6.1条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在乙方全部已付款中扣除前

10、述违约金后,向乙方退还剩余房款,如已付房款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合同解除同时如已网签乙方须配合甲方办理注销网签手续等,否则甲方可单独追究乙方违约责任。(2)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甲、乙双方应依据实际情况另行书面约定过户/更名日期,乙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实际过户/更名之日止,按全部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日支付甲方违约金。五、房屋交付 5.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 交付该房屋,并办理该房屋的物业交割手续,签订附件 2物业交割单。5.2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物业交割完成期间,凡已纳入合同附件 1 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甲方应按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

11、装饰及附属设施的评估值,向乙方支付赔偿金并支付评估费。5.3 甲方自行承担该房屋物业交割日前所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的物业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气费、物管费等。物业交割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前述费用由乙方承担。5.4 甲方承诺在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完成/租赁合同更名完成之日起 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构办理完成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否则甲方支付乙方房屋转让价 5%的违约金。六、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导致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无法实际履行的违约行为,均应向守约方支付总房价款 20%、30%的违约金。6.2 逾期付款:(1)如乙方逾期支付在十日之内的,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应自约

12、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千分之五/日的违约金,并于实际付款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选择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可依据合同第 6.1 条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应当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在乙方全部已付款中扣除前述违约金后,向乙方退还剩余房款,如已付房款不足抵扣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合同解除的同时乙方配合甲方办理注销网签手续等,否则甲方可单独追究乙方违约责任。6.3 逾期交房:(1)甲、乙双方约定的房屋交付在房屋过户/更名之后的,甲方逾期交房的,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实际交付之日应按该房产成交价千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该逾期违约金应于实际过户/更名之日支付乙方。(2)甲、乙双方约定房产交付在房产过户/更名之前的,逾期未超过 10 日未交房的,自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至实际交付之日应按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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