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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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纳入法制化轨道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纳入法制化轨道蒋新苗蒋新苗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教授教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必然结果。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而国家与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运用立法手段来保证社会成员“劳者得息”和“老有所终”,则是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的事情。无论是最早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德国,还是紧随其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西方其它国家,无不是通过立法程序来推行其退休养老保险制度,即通过国家立法机关(议会或国会)或者授权的政府部门制定、颁发社

2、会保障法或单行的养老保险法来实施其养老政策。这些国家大都把社会养老保险看作义务性或强制性的,要求每一个雇主或雇员都必须参与一定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通过立法规定明确的权利义务,由司法部门监督执行。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 145 个国家实施了程度不同的社会保障立法,其中以退休养老保险立法为最,达到 128 个国家。我国从 1953 年起正式开始实施退休养老制度,1986 年推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就。它对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激发广大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推行

3、,尚未纳入法制化轨道。既缺乏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也未颁布单行的养老保险法,存在制度上的空白点,出现了一些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现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在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中,我国传统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和矛盾逐渐暴露出来,使企业走向市场以及劳动力自由流动面临重重障碍。因此,加快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立法步伐,己刻不容缓。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府立即着手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950 年 10月 27 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草案公布的当天,人们争相购阅,奔走相告。劳动条例对工伤、残疾、死亡、养老和生育都作出了明

4、确规定,于 1951 年 2 月 26 日正式颁布实施。但由于的破坏,整个社会保障事业陷入瘫痪。直至改革开放以后,才重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系列社会保障工作的试点,其中尤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改革最为突出。诸如对全民和集体大企业实行了以县市为单位的退休养老社会统筹。到 1990 年底,全民所有制大企业实行社会统筹的市县已达 2270 个,占全国县市的 96%,京津沪、福建、江西五省市实行了省级统筹;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统筹的县市达 1600 个,占总数的 60%。从职工人数来看,到 1991 年底,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在职职工已达 6000 万人,占有全国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 8200,离退休人

5、员参加统筹的 1200万人,占有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的 95%,而到 1994 年底,全国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已全部实现市县级社会性统筹,有 1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了省级统筹,16 个省建立了省级调剂金;全国集体企业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已达 2024 个市县;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正在扩大到非公有制企业,有近 1000 个市县的非公有制企业参加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全国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已 8750 万,离退休人员参加的有 2030 万。另外,个人缴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用的制度也在逐渐推广,首先是对新招收的合同制工人实行了个人交纳部分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新招收的合同工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 3

6、%交纳保险费,职工所在单位按工资总额的 15%交纳。不过,这些改革从整体上来看还是初步的,根本性问题尚未触及到。而且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所隐含的那种计划体制的“烙印”还未彻底消除。它们的弊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培育过程中表现得越来越明显。归纳起来,主要问题有:1、管理模式混乱无序。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管理权限,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应该集中管理。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长期存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总工会、中央组织部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分散管理的状况。由于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结果造成互相掣肘、推诿扯皮,失去了其综合平衡的功能。加之一些部门和行业争办养老

7、保险,人为地割裂了社会养老的统一性。实际上,早在 1986 年 7 月,国务院就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工作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管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阻力重重。于是,国务院在 1992 年 5 月修改上述规定,使得铁道、邮电、水利、电力、建筑等五大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从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中分离出来,“部门保险”、“行业保险”走向公开化、合法化。而 1993 年 10 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交通、煤炭、银行、民航、石油天燃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职工养老保险也相继脱离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不仅如此,人事部也不

8、甘落后,力图把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统到自己门下。到目前为止,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已有 11 个行业。这种条块分割的“行业保险”格局使原本散乱的养老保险体制更加分散了,与实现养老保险管理社会化、统一化的预期目标背道而驰。其后果相当严重:一是人为地给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了新的障碍,影啊宏观综合平衡和社会化管理程度的提高。二是增设职能相同的机构,既不利于精简机构,又不利于降低社会保险管理的成本,造成本已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浪费严重,甚至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挪用、挤占养老基金。据劳动部不完全统计,截止 1994年底,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擅自动用养老基金尚未归还的约 45 亿元。三是分散

9、管理、政出多门、争权的多、管事的少,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与统一协调,造成养老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弱化基金收缴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损害养老保险制度的信誉,阻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全面推进。四是“封闭式”的保险既削弱了基金的社会调动功能,又容易造成效益好与效益差的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走向两极,加上缺乏监督机制,某个行业不承担其职工的退休养老费,将包袱抛给国家,又会加重政府的负担。2、养老保险对象的涵盖率低。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要体现社会公平,在空间上必须涵盖全社会的劳动者(不仅仅是城镇的劳动者,还应该包括农村的广大劳动者);在时间上必须覆盖劳动者自身再生产的全过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目前享受社会

10、养老保险的人数只占全社会劳动者少、数的 1/3,其中城镇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占城镇劳动者人数的 82%,而广大农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农村劳动者人数的 2.6%。可见,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仍有 2/3 的劳动者处于“安全网”外。城镇个体劳动者、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以及农村的广大劳动者,均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究其原因:一是政府决策的局限性。国务院虽然颁布了一些有关职工养老保险方面的文件,例如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但这些文件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而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劳动者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还无章可循。广

11、大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虽然国务院在 1991 年授权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但仍处于试点阶段,从山东开始,至今全国也只有 900 多个县在进行试点,并未全面推广。二是有关规定缺乏强制性,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太强。一方面是企业不愿“投”,那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愿为员工投养老保险金,员工则因职业的暂时性和流动性而不强求,甚至不知道养老保险制度为何物。至于那些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没有强制进行养老保险,更是乐于“自我保障”。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险机构不愿“保”。对于那些效益差、退休职工多的小集体企业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并不热心或将其拒之门外。此外,还由于目

12、前采用修正混合式统筹养老保险金的办法,存在挖好企业的“肉”补差企业的“洞”的缺陷,一些养老负担轻的企业以种种借口拖欠甚至拒缴保险费,使覆盖面本来就不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涵盖率更低了。3、筹资方式单一,导致权利与义务脱节。在现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下,很大程度上是沿袭了传统的筹资方式,退休养老费基本上由国家或企业承担,职工在职期间不承担交纳养老保险金的义务(合同制职工除外),但却在退休后享受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虽然,1994年铺开的全面改革要求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个人缴费制度在全国由点到面逐步推行,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间题。据不完全统计,1994 年度收缴的全部养老基金中,保险对象个人缴纳部分仅

13、占 8.5%。这种筹资方式,随着退休人员的不断增加,将导致国家和企业的负担越来越重。例如,1978 年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大集体企业的养老费用仅 17.3 亿元,到 1989 年增加到 375 亿元,增长 21.7 倍。照此速度增长下去,到 2000 年将达到 1100 亿元。如此庞大的费用.不仅加重了国家和企业的负担,而且增加了劳动产品的成本费用,降低产品的竞争力。与此同时,职工自我保障意识以及参与社会保险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淡漠,职工对企业的依赖感进一步强化,从而制约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和国有企业内部改革的深化。另外,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明确、详尽的法规约束,出现了少数

14、人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空子,骗取养老费用;还有一些)、退休(少数少、是以种种理由提早退休的)后又就业,不仅拿劳动报酬,而且领养老金,其收入远远高于做同一份工作的年轻少、。这就使得一些所享有的权利同他们所尽的义务和责任明显地不对等。4、缺乏养老储备金的积累机制,后劲不足。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在资金的筹集上依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没有建立储备基金。这种模式是先测算短期办(一般为 1 年或 2-3 年)退休养老费用的实际需要额,然后本着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支定收,将这笔费用按比例分摊到参加保险的各个单位。其统筹基金基本上用于现期支付,积累率低,存量不足。而我国人口老

15、龄化趋势发展迅速,退休职工越来越多,预计到 2020年,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的高峰,在职员工与离退休人员之比将为 2:1。按目前的筹资模式,则意味着到时一个退休人员的养老费只能从两个在职职工当年的劳动收入中提取。从养老基金的收支情况看,全国 1985 年的离退休费用为 145 亿元,1990 年达到 466 亿元,预计 2020 年将达到 8000 亿元。而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从 1986 年实行统筹到 1991 年底,总共只结余 150 亿元,每年积存仅 30 亿元左右。如果按目前现收现付的模式筹资,2020 年的养老基金收支相抵将出现 539 亿元赤字。可见,现行这种缺乏积累机制的养老保险制度

16、将遇到严峻的挑战,难以承受人口老龄化所需要支付的巨额养老费用。5、养老保险金的计发标准杂乱无章。许多国家在其养老金的计发标准问题上存在争论,如领取养老的年龄条件以及退休后再就业如何发放养老金等等。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在这方面显得更乱。在实际操作中,我国现行的养老金计发是以职工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按连续工龄规定比率,一次性确定终身退休金数额。但却政出多门,缺乏统一的标准。例如,离退休干部的待遇由党的组织部门负责,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退休干部和职工的退休养老待遇由劳动人事部门确定,城镇、区、县以上的集体企业的单位退休养老待遇基本上处于自理,农村更是“家庭自保型”。而且,近几年的收入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标准工资在实际收入中的比重明显降低,加之非国有企业和城镇个体无标准工资可言,也使得我国有关部门关于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难以具体操作和推广。6、养老保险金未纳入保值增殖系统,与物价变化因素脱钩。由于养老保险具有现时投保延期支付的特点,因而逐步积累起来的基金能否满足若干年以后职工退休养老的需要,这是夕、们普遍关心的一个间题。我国在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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