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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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国际际私法私法总结总结一、一、选择题选择题*26&*18(课后习题总结;课件为主,教材细节)第八章第八章1.国际私法中的识别,作为一个法律认识过程,既包括对一个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事实或问题的分类或定性,也包括 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解释。 2.识别是法院正确适用有关的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则的前提条件。 3.解决识别冲突的方法:法院地法说(康恩、巴丹、努斯鲍姆)、准据法说(德帕涅、沃尔夫)、分析法学与比较法说(拉 贝尔、贝克特)、个案识别说(隆茨、克格尔)、折衷说(福尔肯布里奇)、功能定性说(诺伊豪斯)、二级识别说(戚希尔) 4.广义的反致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 5.反对反致:导

2、致恶性循环、有损内国主权、于实际不便、有否定内国冲突规范妥当性之嫌、有悖法律的稳定性; 6.赞成反致: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判决一致、无损于本国主权并可扩大内国法的适用、保证外国法律的完整性、作为国 际礼让之表示、有时可得到更合理的判决结果。二、名二、名词词解解释释*4第八章第八章*21.识别:也称为定性或分类,是指 法院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 类,将其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冲突规范所使用的名词进行解释,从而 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2. 识别冲突现象:即由于法院地法与有关外国法对冲突规范的范围或连结点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或对 同一

3、事实做出不同的分类,因而采用不同国家法律进行识别导致适用不同冲突规范和不同准据法的法律冲突现象。 3.反致:狭义的反致,直接反致/一级反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 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结果法院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4.转致:二级反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又指定适用 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 5.间接反致:对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甲国法院依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 而依丙国法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本国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4、6.外国法院说:英国特有的反致制度,英国法院在处理特定范围的国际私法案件时,如果依英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 一外国法,英国法院应“设身处地”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并依该外国对反致所抱的态 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7.公共秩序保留(公共政策、公共秩序、保留条款): 8.强制性法律: 9.“涉外民事关系“的强制性规范: 10.法律规避: 11.外国法律查明: 12:区际法律冲突: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 13.法域:指一国内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地区,而由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若干地区组成的国家便称为复合法域国家(或多元法域国家)。 14. 区际私

5、法:也称为区际冲突法,是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 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 15.人际冲突:按准据法所属国的人际私法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如该国没有人际冲突法,则 适用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 密切联系的法律。 16. 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 ,是指 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如果必须以解决另外一个问题为先决条件,便可把该争讼问 题称为“本问题”或主要问题,而把需要首先解决的另 一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第十二章第十二章*11. 合同准据法:广义上的合同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合同一切法律问题的实体法规则;而狭义上的合 同准据 法只是用来解

6、决合同的成立、效力与解释等主要问题的实体法规则。一般所称“合 同准据法”(包括当事人在 合同中选择的准据法),多是指狭义的合同准据法。 2. 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 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 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 1)支配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效力的法律:一般而言,法院地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订立时,订立之后,变更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明示,有限度承认默示 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实体法 5)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必须善意、合法,并不的违反公共秩序和强制性规则。 3.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

7、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 4.特征性履行方法:双务合同中代表合同本质特征的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行为。按照特征性履行理论,合同准据法应为负担特征性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的住所地法或惯常居所地法,或者当事人营 业所所在地法。 5.合同自体法: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明示选择,且不能推断当事人的意图时,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 最真实联系的法律支配。 6.合同的特殊方面:合同准据法可以适用于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解释、变更、中止、解除及诉讼时效等许多方面。 但是关于当事人的能力和合同形式问题,需另行考虑当事人属人法、行为地法等7. 特殊合同的法律适用: 1)雇佣合同的法律适用。在雇

8、佣合同中,当事人的选择不得剥夺法律的 强制性规则对受雇人所提供的法律保护。 当事人未选择时,适用受雇人惯常履行 其工作地国家的法律或受雇人的营业所所在地国法。 2)消费者合同一般适用消费者习惯居所地国法。 3)保险合同通常适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惯常居所地国法。 4)有关不动产的合同则受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 8.我国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 1)“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准据法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选择或者变更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明示选择;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 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

9、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4)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有关国家地区的实体法。允许当事人选择多种法律;合同当事人不必选择与合同有联系 的法律;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能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及强行性法律规范; 5)准据法的适用范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等,不包括合同的行使和当事人缔约能力。 6)例外问题(强制规定): A.规定第 8 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

10、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 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 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 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 42 条规定:“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 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 品、服

11、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 律。 ” 第 43 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 主营业 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 9.最密切联系原则:合同的特殊性质及当事人履行的义务 1)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 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 住所地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3)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 4)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

12、,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5)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6)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 7)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 8)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 9)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10) 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 11) 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 12) 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13) 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 14) 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 和债券转让地法。 15) 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 16) 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 17) 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13、10.消费者合同:适用法42 条 1)经常居住地:未选; 2)提供地:当事人选择;经营者在经常居住地没有从事。 11.十七种特征履行合同 vs 消费合同 12.劳务合同:适用法43 条 1)工作地:劳动合同,劳务派遣; 2)用人单位主营业地:不确定工作地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 3)劳务派出地:劳务派遣。 13.中国侵权:侵权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14.侵权行为自体法:莫里斯侵权行为自体法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合同自体法先是当事人自主选择;再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15特殊侵权:涉外公路交通事故、涉外产品责任、国际空中侵权行为、海上侵权行为、国际环境污染、国际经济 侵权(不正

14、当竞争、限制竞争)16.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1)事故发生地国法:适用的法律,有效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则;2)登记地国法:一辆车;多辆车同一国登记;人有责任,人在登记地有惯常居所; 3)经常停放地:车辆没有登记或多个国家登记; 17.涉外产品责任: 1)受害人惯常居所地:=主营业地/取得产品地; 2)侵害地:=惯常居所地/主营业地/取得产品地 3)原告主张侵害地:没有等于 4)没有主张侵害地,也没有等于:主营业地 18.国际空中侵权: 航空器登记国法:航空器内部侵权行为; 受害方航空器登记国法:碰撞; 法院地法:碰撞双方都有过错; 共同登记国法:同一国家登记航空器碰撞; 侵权行为地/航空器登记国法

15、/法院地法:事故致死致损 (我国: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侵权行为地) 19.海上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不同国籍碰撞法院地法:公海碰撞 船旗国法:同一国籍 20.国际环境污染:1984 年加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21.不正当竞争:竞争行为地法/当事人营业地法 22.限制竞争: 23.欺诈或虚假陈述的法律适用 24.诽谤的法律适用: 25.隐私权侵犯的法律适用 26.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原则?我国 27.一般侵权:(例外选法;共同居所地;)侵权行为地。 28.产品责任(45 条): 1)主营业地/损害发生地:选择/常居地从事 2)经常居住地:没选 29.网络侵权:常居地 3

16、0.知识产权侵权:选法;没选,被请求保护地 31.空中侵权: 1)侵权行为地:空中对地面 2)法院地法:公海上空对水面 32.海上侵权: 船旗国:同一国登记 侵权行为地:非同一国登记,碰撞 法院地:非同一国登记,公海碰撞 (责任限制:法院地) 33.海上侵权管辖权:发生地、最先到达地、扣留地、被告住所地 34.国际环境污染:海洋环境保护法 35.产品责任: 1)经常居所地:没选; 2)主营业地/损害发生地:选择/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 (合意选择?选法:主营业地/损害发生地;明示放弃:经常居所地;明示放弃+常居地无经营:主营地/损害发生地。 ) 36.以媒体方式侵害人格权:经常居所地;(可以选法)37.不当得利、无因管理:1)选法; 2)没选:共居; 3)没选没共居:发生地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六章*11.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事、商事案 件的权限。 2. 国际民事管辖权的冲突:指与同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相关联的国家根据本国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竞相要 求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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