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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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法制走向法治从法制走向法治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法治可以有效防治腐败;法治可以促进正义、自由等善良品德。亚力士多德1978 年 12 月,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开始了改革开放 的伟大事业,这场改革范围之广,力度之大,成效之显著,亘古未有, 30 年来,中国及其人民在制度、理念、思想和物质生活等各个层面都 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超越。其中,民主和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 使古老的中华民族迅速挤上了现代民主、文明发展的国际快车道,为 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优良的制度保障,为中 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了不竭的动力。一、法制与法治的差异 从内涵上讲,法制,就是法律制度,它是相对于

2、政治制度、经济制 度等而言的。法治,则是“法的统治” ,它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 种治国方略。实行法治首先要有法制,但有了法制不一定就有法治。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甚至法西斯政权,都有各自的法制,但那都不是 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是法律至上, “法律就是国王” ,而不是“国王就是法律” ; 二是良法之治, “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恶 法非法治之法; 三是法律得到普遍的尊重和严格的执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法律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体现了社 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因而,在我

3、国,社会主义法制是法治的前提 和基础,法治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律制定得好坏, 关系到法治能否真正实现,也关系到法制是否可以进一步得到发展和 完备。二、法制的春天2“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神州大地,百废待兴,法制建设,更是 迫在眉睫。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敏锐地注意到这一问题。邓 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 “必须使 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重在立法。 (一)1982 年制定了新宪法,五届、六届和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 先后制定了 138 部法律,对 10 部法

4、进行了修改,包括一系列有关国家 机构的法律、民法通则和一系列单行民事法律、刑法,三大诉讼法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一批经济方面的、保障公民 权利的、涉外方面的、行政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为我国社会主义法 制建设奠定了基础。 (二)在九十年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十四、十五大精神, 加强立法工作,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制定 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先后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 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投标招标法、会计法、审计法、 价格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技术推广 法、种子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乡镇企业法等。(三)21

5、世纪初,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党中央又对立法工作 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 立法质量,到 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第一,任务 是到 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现在,我们是初步形成, 任务还是很繁重的。第二,要求是“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 第三,方针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 世贸组织的新形势” 。对国内、国际形势,对经济、文化、政治、社会 等各方面都要考虑。三、走向法治日趋完备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日渐成熟的民主政治

6、制度以及逐步走向世界的市场经济,为法治铺平了前进之路。1997 年 9 月,中共十五大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3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法制”与“法治” ,虽是 一字之差,却体现了党和国家战略决策的重大转变,表明了中国共产 党治国方略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标志着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 改革的目标的重大转变。 自此,制约和监督权力的时代来临,拓展和维护权利的时代降生, 权力与权利逐步趋于平衡。 走向法治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宪法和宪政建设(一)宪法和宪政建设 从 1954 年新中国制定第一部宪法起到现在的 50 年间,我国于 1954、1975、

7、1978 和 1982 年颁布了四部宪法。其中,1982 年宪法 (现行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存续时间最长、施行最好的一部宪法。1982 年宪法以 1954 年宪法为基础,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为依据,科学地、全面地总结了我国人民长期革命 和建设的经验,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体现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与前 几部宪法相比,现行宪法有以下几个特点:在宪法结构上,把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表明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 托和授予。在宪法规范方面,使用

8、138 个条文,同宪法所要实现的 目标和任务相比更为恰当;条文表述更加严谨,用语更加法律化。 在宪法内容上,增加了“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内容;增加了社会主义 法制原则;根据改革开放的新情况、新要求,对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 做了较大的改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增加了“公民在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 、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 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 的限度的规定,更准确地规定了公民的政治自由,对公民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做了更具体的规定;借鉴其他国 家的经验,规定了国家领导人的任期制度,防止领导人事实上的

9、职务 终身制。 实践证明,1982 年宪法符合中国的国情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4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 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社会主 义民主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4)宪法促 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20 多年来,我国的宪政建设取得了值得关注的成绩: 基层群众自治得到广泛推行。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 基本原则。自 198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颁布以来,被誉为中国乡村“草根民主”的村民自治和村级民主选举 就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乡镇长直选从 1

10、998 年开始启动。近年来,许 多城市正在尝试居民委员会选举方面的改革。这些民主实践改变了基 层政权的社会政治环境,催生和引发了一系列积极的社会政治变迁。 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越来越严密的保障。1996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 后,我国废除了收容审查制度。90 年代开始的以公正和效率为主线的 司法改革,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司法环境。行 政法治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重要途径。依据 1994 年制 定的国家赔偿法 ,如果国家机关及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 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 偿的权利。依据 1996 年行政处罚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

11、政处罚, 只能由法律设定。我国政府于 1997 年和 1998 年分别签署了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并于 2001 年批准了前一个公约,表明了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鲜明立场。 这两个人权公约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 远的影响。(二)依法行政(二)依法行政制约监督权力制约监督权力为办一项许可,盖 200 多个公章,跑几十个部门,为管理蒸馒头 卖馒头成立馒头办,许可收费高过项目投入,权力的无限扩张,许可 的“设租” 、 “寻租” ,改革开放初期的地方政府种种乱作为,已经严重 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呼唤着依法行政。 治官束权

12、,打造法治政府。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 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上个世纪 80 年代末开始,依法行政的本质在逐渐归位,由“治5事”转向“束权” ,行政法规发布已弃用“红头”文件形式,改用国务 院令。 行政诉讼法 、 国家赔偿法 、 行政处罚法 、 行政复议法 、 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等 6 部法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充实完 善了行政部门法,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制行政权力,强化对权力的监督, 印证着中国走上现代法治政府进程,具有“里程碑”意义。 行政诉讼,开启“民告官”之门。包郑照,浙江的一位农民, 1988 年,因为不服浙江省苍南县政府拆他的房子,他和儿子一起到法

13、 院将县长告上了法庭,成为“中国民告官第一人” 。虽然此案原告最终 败诉,但它告诉人们,普通百姓也可以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与 政府对簿公堂。 还有一个案例,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初期,就曾因一张传票引 起一场轩然大波。一年轻人因不服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遂 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审查后,符合受理条 件,遂向公安局送达了开庭传票等。而传票上的受传人一栏,当然写 的是该局的法定代表人即局长的名字。该局局长接到传票后,十分恼 火。据悉,该局长当时既是市人大代表,又是常委,其质问法院院长, 你们凭什么要传我出庭。 “行政机关成被告,法院不给法定代表人发传 票,难道还要向其送请帖

14、。 ”王法官称,根据事后出台的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向法定代表人送传票并未错。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 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如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民事诉讼一道,成为老百姓常用 的维权方式。 (三)(三) “瘦身瘦身”的行政审批,服务民生的行政审批,服务民生 有人说,行政许可是政府最大的权力。收放之间,足以管窥政府 努力之变从全能到有限,从管制到服务。尽管过程艰难。大包 大揽的习惯,管理复杂事物的强烈爱好这些政府在计划经济体制 下养成的毛病,经过 30 年改革荡涤,已经大有改观。福建人洪金源 1989 年到北京打拼:“为开公司,我每天骑自行车 跑工商局、公安局,手续很繁琐,要

15、3 个多月,经常还要在福建和北 京之间来回跑,但还是缺手续。现在不同了,两个星期能全办下来。 ”2003 年颁布、2004 年实施的行政许可法 ,旨在强力约束政府6许可行为,减少政府对百姓正常生活的干预。今天,人们能够感受到: 无论是行政立法还是决策,科学民主氛围越来越浓;行政审批快多了, “公章旅行”消失了;与民争利受制约,执法扰民在减少;政绩不再 死盯 GDP,行政错位缺位要追究(四)保障人权(四)保障人权拓展和维护权利拓展和维护权利法治的重心在于制约权力,核心在于保障权利,制约公权力的目 的在于保障私权利。1997 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国家尊重和保 障人权” ,自此,中国进一步开展

16、了立法、司法、行政等多方面、全方 位的人权保护。科学立法,拓展权利。1997 年修订的刑法,正式确立了“罪刑法 定”原则,亦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应处什么刑罚,都要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 绝对禁止类推;2004 年,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人权” 二字首次写入法律,而且是国家根本大法;同时,该次宪法修正案还 确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2007 年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各项 财产权利,新增了商品房的区分所有权;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公民被 公权力侵害时,向国家索赔的权利。和谐司法,保障权利。我国现行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审判体 系,形成了符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 义的现代司法制度。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合议、回避、辩护等制 度,促审判公平公正;司法救助,为弱势群体撑起司法保护的蓝天; 调解制度,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司法和谐;从 2006 年下半年起,所有的死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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