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范围研究-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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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关于我国行政诉讼范 围问题的研究,从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就受到立法和理论部门的高度关注。尽 管在当时的立法者看来,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只不过是法律迁就 现实的一种表现,是行政诉讼制度初步建立阶段的历史现象。 但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有关受案范围问题的研究不仅没有减 少,反而有升温的趋势。事实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历来是行政诉讼法学的 研究的重点内容,这也正是行政诉讼法区别与其他诉讼法的重要方面。世界 上几乎所有国家,包括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国家都有关于受案范围或者类 似的规定,只是各自对这一问题的表述有所不同。例如,美国将该问题称之 为“司法审查的可得性”,法国称

5、之为“行政法院的审判权范围”。不管表述如 何,其实质内容都是一样的,即法院不可能解决所有的公法争议,也无力审 查所有的行政行为。法院能够解决的争议范围是特定的、有限的。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法院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标准的依据。因为司法 权与行政权是两种不同的国家权力,司法机关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 权,同样,行政机关也不能代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生活中之所以还有行 政机关从事一定裁决纠纷解决争议的现象,是因为行政裁决可能在有些方 面可能更专业,更经济,但是,行政裁决毕竟是少数,而且绝大多数是非终 局的,最终还要受到司法的监督和审查。因此,法院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随时

6、介入任何行政争议,只有那些行政机关解决 不了的法律争议才能进入法院审查的范围。换句话说,那些属于行政机关自 行决定的事项或者政治问题、尚未演化成法律争议的事项,都不适宜法院审 查。在这些问题上,法院保持一定克制是必要的。对与被告行政机关来说, 法院的受案范围意味着它的那些行为会受到法院的审查和监督。正是由于 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区分,使得一部分行政权力游离于法院监督的范围之外, 例如行政机关实施的政治性和政策性的行为、纯技术性的行为、高度人性化 的判断等均不适宜有法院审查。但并不是说对于此类行为就没有监督途径 了,而是要靠其他的监督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的受 案范围意味着他们可以

7、对哪些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哪些情况下他们 的权益能够获得司法保护。所以,受案范围决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诉权大小以及行使诉权的条件。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比较分析各国诉讼范 围之大小异同,总结出行政诉讼范围的应然状态,并由此解决我国诉讼范围 界定不清,立法意图难以揣摩的问题。特别要对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 方法,受案范围与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事实行为、最终裁决行为、 准行政行为的关系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 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二、海外行政诉讼制度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及经验(一)法国的行政审判范围 法国

8、行政法划分行政审判权限的标准有两个:一个是形式的或机关的标准, 根据这个标准,行政审判只限于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 不在行政审判范围之内。另一个是实质的标准,即在行政机关范围之内,进 一步确定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审判范围,哪些行为属于司法审判范围。其顺序 是先说明哪些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然后说明行政审判的范围,最后 说明受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第一,下列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为1私人行为。通常情况下,私人行为与行政机关的行为无涉,但下列私人行 为引发的诉讼例外:(1)法兰西银行和职工之间的诉讼;(2)矿业受特许人和 矿藏发现者之间,因报酬问题的诉讼;(3)公共工程承包

9、人,因施工而对私人 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4)公务受特许人以及公务受委托的私人团体的某 些行为,如果行使法律所给予的公共特权时的诉讼;(5)私人作为公法人的 代理人和其他私人所订立的行政合同。2立法机关的行为。立法机关的行为一般也不能视为行政行为,例如(1)立 法行为本身。(2)国会议员的选举;(3)全民投票;(4)议会中的行政管理行为 。例外情况是:议会行政部门所缔结的合同,以及由于公务过失所造成的损 害,国家应负赔偿责任,议会行政人员关于个人地位所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 诉讼,由行政法院管辖。3司法机关的行为。司法机关的行为通常也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如(1)司 法机关的组织活动。包括法院的设

10、立、合并、停止、废除、法官的任命、晋升 、纪律处分等行为。例外情况是:法院本身所采取的内部组织措施,如法官 轮流值班制、请假制度,适用内部行政措施原则,不受行政法院管辖。(2)司 法机关的执行。(3)司法警察活动,不受行政法院的管辖,但有可能由普通 法院依据行政法的原则处理这类案件(赔偿责任)。但行政警察诉讼由行政 法院管辖。4外国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5政府行为。第二,行政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审判的范围。法国是按实质意义的标准来划分行政审判的范围的。该标准经过了几个阶 段,由最初的国家债务人和公共权力行为标准到公务标准,再到目前多元标 准。即除了公务标准外,还有公共权力标准,但公共权

11、力标准观念范围扩大 ,新的公共权力标准认为只要不是适用私人相互间的一般法律制度的活动 都属于公共权力的范围;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法律规则的性质标准,属于公法 关系和适用规则的公务活动属于行政审判范围,属于私法关系和适用私法 规则的公务活动属于司法审判范围;私人活动相似的标准,凡是和私人活动 以及和私人情况相似的公务活动属于司法审判范围,否则属于行政审判范 围。第三,普通法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的行为。由于法国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是两套完全独立的司法系统,所以,行政机关 作为具有双重身份的主体,当它依照私法规则实施私法行为时,其行为引发 的争议由普通法院管辖。1私产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实施的私产管理行为通常情

12、况下属于普通法院 管辖,但下列情况例外:(1)行政机关制定私产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的行为;(2 )私产上面所进行的公共工程和建造的公共建筑物所产生的损害,由于公共 工程诉讼管辖权的特殊制度,受行政法院管辖;(3)私产管理所缔结的合同 如果是行政合同,受行政法院管辖;(4)国有不动私产的出卖。2公务活动的私管理方式。私管理的行为和私管理的公务均由普通法院管 辖。3普通法院司法审判保留事项。有关个人的身份的诉讼属于普通法院管辖 ,包括家庭地位、能力、住所、国籍、姓名、身份登记和身份证书的制作。例 外情况是:外国法人的国籍诉讼,关于归化的行政决定,允许变更姓名的行 政决定的诉讼属于行政法院管辖。行政主体

13、侵害个人自由而产生的赔偿责 任,由普通法院管辖,但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除在暴力行为外 普通法院不能判断,必须作为审判前提问题,由行政法院裁决。关于私有财产权和人身权问题,判例表明,行政机关没有合法根据,或者违 反合法程序而侵占私人不动产的行为,包括永久性的或暂时性侵占的行为, 以及行政机关严重地、明显地违反法律、损害公民的财产权和基本自由的执 行行为,属于普通法院管辖。此外,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属于普通法院管辖的事项:如间接税,邮政运输, 社会保障,行政机关运输工具的事故责任,发明专利证,市镇由于社会骚乱 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军队驻扎、宿营、演习、射击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国家代 替公立学校教

14、员负担由于给学生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等等。总之,从法国行政法的规定来看,它采取的是先排除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为的 行为,对剩下的有关行政机关行为的诉讼又划分了行政法院管辖的范围和普通法院管辖的范围。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采取实质意义的标准进行 划分,而普通法院的管辖范围多用法律明确规定或判例形成。从实质意义的 标准看,关于法国行政法院管辖的范围,有一些已经超过了形式意义上的行 政机关行为的范围,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中的行政行为;私人行为中涉及 公权力的行为也受行政法院管辖。(二)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1节规定了司法审查的范围,除法律排除司法审 查及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不能进

15、行司法审查外,其他行政行为均可 接受司法审查。不能审查的行为只是例外,而且例外的情况越来越少。行政 行为原则上都假定属于能够审查的行为,这个原则称为可以审查的假定。除 例外情况外,一切行政行为都可以接受司法审查,无须法律明文规定。在法 律有规定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在法律无规定时,进行非法定审查 。第一,成文法规定的排除司法审查1、明文排除。国会有权在不违背宪法规定的限度内,在法律中规定对某一 事项排除司法审查。国会为了确保达到排除审查的目的,往往在最终条款后 加上禁止司法审查的明白规定,当然,此类规定必须是明白确定的,不确定 的词句往往不发生排除的效果。法院从行政行为可以受审查的假定出

16、发,对 排除条款采取严格解释。同时,对国会法律明白禁止司法审查的规定,法院 也会限制性解释为:部分禁止或某方面禁止,而不是表示全部禁止。当然, 涉及到宪法的问题,更不能禁止审查。然而,法律有时不采取禁止性规定, 而采取限制审查的时间、方式、理由的办法作限制性规定。通常法律中规定 行政机关的决定是最终的决定这样的词语,往往不会发生排除司法审查的 效果。特别是当行政决定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时,法院不会放弃司法审查 的职责。美国法院认为,所谓最终的决定是指行政程序的最终而言,即行政 决定不能再依行政程序改变,不包括司法程序在内。此外,法律规定对某个 问题不能进行审查,不能认为和该问题有关的附带问题也不能进行审查。2默示排除。默示的排除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禁止司法审查,但是法院根据 这个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法律的整个体制,立法精神,立法过程,认为这 个法律在某方面排除司法审查。美国法院对于明文规定排除司法审查的法 律已经采取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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