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效婚姻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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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2014年浅析无效婚姻制度若干法律问题年浅析无效婚姻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本文档格式为本文档格式为WORD,WORD,感谢你的阅读。感谢你的阅读。最新最全最新最全 工作总结工作总结 | | 单位总结单位总结 | | 个人总结个人总结 | | 半年总结半年总结 | | 述职报告述职报告 | | 工作汇报工作汇报 | | 调研报告调研报告 | | 工作计划工作计划 | | 实习报告实习报告 | | 考察报告考察报告 | | 工作报告工作报告 阅读下载阅读下载【摘要摘要】无效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无效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 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

2、力的婚姻。无效婚姻法件而不受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法 律制度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婚姻制度具有多律制度是婚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婚姻制度具有多 方面的重大意义,笔者作出系统论述,期作理论研究和司法事方面的重大意义,笔者作出系统论述,期作理论研究和司法事 务美芹之献务美芹之献 【摘要摘要】概念概念 界定界定 历史发展情况历史发展情况 原因原因 法定原因法定原因 特征特征 申请主体申请主体 程序程序 救济途径救济途径 法律后法律后果果 法律意义法律意义 缺陷缺陷 完善完善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及界定一、无效婚姻的概念及界定 (一)无效婚姻的概念(一)无效婚姻

3、的概念 无效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而不受无效婚姻,是指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公益有效要件而不受 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法律保护,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 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法律制度是婚姻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法律制度是婚姻法 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婚姻制度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婚姻制度具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 。笔者于本文中试作系统论述,为美芹之献,与学术理论界和。笔者于本文中试作系统论述,为美芹之献,与学术理论界和 司法实务界共享。司法实务界共享。 (二)无

4、效婚姻的界定(二)无效婚姻的界定 (1 1)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 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 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 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 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

5、的。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 (2 2)20012001年年4 4月月2828日公布实施的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第 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 定。自此,中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修改后的婚定。自此,中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修改后的婚 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条中规姻法为了明确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界限,在第十条中规 定: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一) )重婚的重婚的;(;(二二) )有禁止有

6、禁止 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四) )未达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的。 (3 3)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 。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从。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从 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国外婚

7、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姻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姻 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 种发展超势对中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种发展超势对中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二、无效婚姻制度的历史发展情况 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无效婚姻制度源于古代法,汉穆拉比法典和罗马市民法对无效 婚姻有所规定,如汉穆拉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婚姻有所规定,

8、如汉穆拉比法典将未订立婚约的结合视为无效 婚姻婚姻; ;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罗马市民法对违反结婚必备要件和婚姻禁例的视为非正 式婚姻式婚姻. .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但按照婚姻法学理论界的通说,真正的无效婚姻制度 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教会将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与神订立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寺院法。教会将婚姻视为男女双方与神订立 的契约,禁止一切离婚。的契约,禁止一切离婚。 但面对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要求,教会创设但面对大量痛苦的婚姻和急于摆脱婚姻束缚的要求,教会创设 了无效婚姻理论了无效婚姻理论. .如寺院法将一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

9、姻、如寺院法将一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未成年人的婚姻、重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的婚姻及无性行为未成年人的婚姻、重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的婚姻及无性行为 能力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允许撤销其婚姻关系。无效婚姻能力的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允许撤销其婚姻关系。无效婚姻 的判决提供了让人们从已变得难以忍受的婚姻中逃脱出来的惟的判决提供了让人们从已变得难以忍受的婚姻中逃脱出来的惟 一合法方式。一合法方式。 18041804年,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承袭了罗马法的精神,设立无效婚姻承袭了罗马法的精神,设立无效婚姻 制度,法国的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违反公益要制度,法国的无效婚姻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

10、无效,违反公益要 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件的为绝对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的为相对无效婚姻, ,在法在法 典中不仅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条件,有权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请典中不仅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条件,有权提起婚姻无效诉讼的请 求权人和机关,而且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求权人和机关,而且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19001900年年德德 国民法典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无效婚姻,还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将违不仅规定了无效婚姻,还设立了可撤销婚姻,将违 背结婚要件的无效婚姻,分为两类,将重婚、近亲属结婚定为背结婚要件的无效婚姻,分为两类,将重婚、近亲属结婚定为 无效婚姻,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

11、,因误解、欺骗、威胁而成无效婚姻,将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因误解、欺骗、威胁而成 立的婚姻定义为可撤销婚姻。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许多国立的婚姻定义为可撤销婚姻。此后瑞士、日本、英国等许多国 家相继设立了这种制度。但是,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家相继设立了这种制度。但是,有些国家只设立无效婚姻制度 ,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不再设可撤销婚姻制度,而是将欠缺结婚成立要件的违法婚 姻统一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采用此制的姻统一称为无效婚姻,没有绝对或者相对的说法,采用此制的 国家大多数为东欧的国家,如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国家大多数为东欧的国家,如

12、原苏联的各加盟共和国、古巴、 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等。美国也是采用单秘鲁、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原南斯拉夫等。美国也是采用单 一的无效婚姻制度,见一的无效婚姻制度,见美国统一法婚离婚法美国统一法婚离婚法中的规定,中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在19981998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年也将原来的无效婚姻制度全部改为可撤 销婚姻。销婚姻。 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我国古代法律不承认违法婚姻的效力,律法中将违法结合的婚 姻定为违律嫁娶。姻定为违律嫁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出了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方面也做

13、出了规定。19501950年年 和和19801980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年两部婚姻法仅规定了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不符合 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或婚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违法婚姻的处理没有作出婚姻无效或婚 姻可撤销的规定,姻可撤销的规定,20012001年年4 4月月2828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21次次 会议通过的会议通过的婚姻法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其修正案,首次设立了无效婚姻制度,其中就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中就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 进

14、步。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保进步。无效婚姻制度作为结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利于保 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施,并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障结婚条件和程序的实施,并起着规范公民结婚行为,预防和 减少违法婚姻,减少违法婚姻, 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功效。保护善意当事人及子女利益的功效。 通过上面各国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历史上的发展来看,无效通过上面各国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历史上的发展来看,无效 婚姻制度从所有无效的婚姻都是绝对、从自始无效的婚姻发展婚姻制度从所有无效的婚姻都是绝对、从自始无效的婚姻发展 到今天将无效婚姻区分为绝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一种到今天将无效

15、婚姻区分为绝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是一种 巨大的进步,可以说是婚姻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尽管有些巨大的进步,可以说是婚姻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尽管有些 国家在现在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但是其内容的规定实质国家在现在采用单一的无效婚姻制度,但是其内容的规定实质 也包括了无效也包括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只是名称不一样罢了。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只是名称不一样罢了。 三、确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原因三、确立无效婚姻制度的原因 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为欠缺合法的结婚要件,任何国家里,无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为欠缺合法的结婚要件,任何国家里,无 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事由都与婚姻的法定要件适应,由于各效婚姻与可撤销婚

16、姻的事由都与婚姻的法定要件适应,由于各 国关于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的认识不同,因此同一事由,此国国关于公益要件与私益要件的认识不同,因此同一事由,此国 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彼国可能是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如在为婚姻无效的原因,在彼国可能是婚姻可撤销的原因,如在 寺院法寺院法中,婚姻无效的构成要件如重婚,一亲等的直系血亲中,婚姻无效的构成要件如重婚,一亲等的直系血亲 婚,错误婚,不能人道婚,未受洗礼人婚等。在婚,错误婚,不能人道婚,未受洗礼人婚等。在法国民法法国民法 中,婚姻无效的要件包括:未达法定婚龄;无当事人合意;重中,婚姻无效的要件包括:未达法定婚龄;无当事人合意;重 婚;近亲属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婚;胁迫婚;错误婚;未成婚;近亲属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婚;胁迫婚;错误婚;未成 年人结婚未经父母等同意的;结婚公告欠缺;再婚禁止期内的年人结婚未经父母等同意的;结婚公告欠缺;再婚禁止期内的 婚姻。在婚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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