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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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绪 论 一九九七年刑法把原单行法中规定的为毒品犯罪分子提供帐号等毒品犯罪帮助行为,由原来的毒品共犯按照国际上该类犯罪的立法惯例和趋势进行改善并充实内容后成为现在的洗钱罪这一新罪名。刑法对于洗钱罪的明确规定,不仅有利于直接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并加强同国际社会的合作,而且有利于对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跨国经济犯罪等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对于保障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建立,都具有重大意义。 洗钱行为在国际与外国刑事立法上被单独确立为一种犯罪是相当晚的事。美国是在 1 9 8 6年制定的洗钱控制法中才首次将洗钱规定为刑事犯罪的;而第一个国际性的反洗钱刑法 规范

2、则是 1 9 8 8 年制定颁布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为履行上述国际刑法规范的缔约国义务,在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刑事立法的基础上,我国将洗钱予以刑事犯罪化,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我国在反洗钱立法方面才刚刚起步, 缺乏相应的司法实践经验,理论研究也还不成熟,加上没有专门针对反洗钱的金融监管措施,使得我国对于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尚处于摸索经验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迫切需要进一步了解和研究国际与外国在反洗钱方面的实践与理论,以作为推动我国反洗钱理论研究与加强我国反洗钱实践工作的借鉴与参考。 2本文通过对我国反洗钱立法与实践的不足与未来发展方向进行适当的分析研究,以便为我

3、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金融监管的工作中建立和健全反洗钱的监管机制提供有益的借鉴,对刑法学界与犯罪学界开展对洗钱犯罪的预防与处罚研究发表己见,想必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正确地适用刑法打击洗钱犯罪能有所帮助。具体是根据金融部门目前的现状,提出了制定单行的反洗钱法律,统一金融系统的预防制度、程序和规则。扩大洗钱的对象范围即将清洗贪污、贿赂赃钱的行为,确立为犯罪是一项有力的立法措施。 3论 文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和金融体制新旧交替, 洗钱问题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对社会经济秩序、金融安全严重构成危害。中国将成为金融犯罪侵害的主要目标。 国际性的巨额金融诈骗案及涉外诈骗犯罪可能增多。 洗钱罪属于破坏金融业一般规范的

4、犯罪。 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洗钱最大的危害在于洗钱使不同犯罪之间产生相乘效应, 使犯罪得以进一步繁殖。换句话说,对那些与财产有关的犯罪而言,洗钱是前一次犯罪的结果,同时又剌激着进一步的犯罪, 为更多的犯罪提供了条件。 这是为什么必须将洗钱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并严厉打击的主要原因。 在我国金融犯罪国际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境外的犯罪分子利用多种伪造欺诈手段进行贷款,信用卡、信用证诈骗活动或者与境外的犯罪分子相勾结,进行大规模有计划、有组织的金融诈骗活动;二是利用金融系统在世界范围内进行洗钱活动。 李鹏委员长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金融诈骗与伪币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洗钱已是维持多种犯罪特别

5、是有组织犯罪运转的“生命线”,可见洗钱对社会有极大的危害性。4要遏制犯罪,就必须打击洗钱。 本文通过对洗钱的特征,洗钱罪的构成特征及对构成洗钱罪认定的阐述,结合国际反洗钱的一些先进经验和立法理论,同时对我国反洗钱立法与实践的不足与未来发展方向进行适当的分析研究,以便为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加强金融监管工作中,建立和健全反洗钱的监管机制提供有益的借鉴,为刑法学界与犯罪学界开展对洗钱犯罪的预防与处罚研究发表己见,想必对于我国司法机关正确地适用刑法打击洗钱犯罪能有所帮助。 由于我国在反洗钱立法方面才刚刚起步, 缺乏相应的司法实践经验,理论研究也还不成熟,加上没有专门针对专门反洗钱的金融监管措施,使得我国

6、对于洗钱犯罪的惩治与预防尚处于摸索经验的”初级阶段”。 本文首先阐述了洗钱的对象是犯罪收益及犯罪收益的主要来源即贩运毒品、有组织犯罪和跨国经济犯罪,洗钱手段具有隐蔽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特征,洗钱活动范围之大,犯罪者利用他国金融市场进行洗钱活动,洗钱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方能完成,具有复杂性的特点,这是洗钱的特征表现。其次,洗钱作为一种将违法所得资产加以隐瞒、掩饰,通过中介机构使之变为合法财产的特殊5犯罪形式,洗钱罪的具体行为即提供资金帐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将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外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等,

7、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即构成了洗钱罪。关于洗钱罪的客体,我国刑法理论界表述不一,作者的观点认为洗钱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理由是洗钱的目的决定了洗钱行为本身对司法活动秩序的扰乱,妨碍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我国洗钱罪主要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洗钱罪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要有洗钱行为包括实施了“掩饰”、 “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通过对洗钱罪中的“掩饰”、 “隐瞒”含义的剖析,指出了目前刑法学对“掩饰”含义的几种不同意见,作者认为要认定“掩饰”的具体含义,首先要区别“掩饰”和“隐瞒”的行为,指出了二者关键的区别在于其行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是否发生在司法机关查询后。针对目前学

8、术界对“隐瞒”含义的不同意见,提出了“隐瞒”具有两种本质特征。把握洗钱罪的主观方面特征,主要是对“明知”的理解,由于”明知”是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所以理解“明知”要从对其内容、程度和判断标准三个方面来掌6握。再次,对是否构成洗钱罪,如何加以认定呢?作者认为首要分析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洗钱罪与其相近似的罪名之间的界限,如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洗钱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洗钱罪与包庇罪的界限;洗钱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限。区别洗钱罪与他罪的界限为了更有力地准确打击洗钱犯罪。针对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关系,提出了“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犯罪有

9、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第一,洗钱罪与毒品犯罪的行为竞合;第二,洗钱罪与走私罪的行为竞合;第三,洗钱罪与刑法第 3 1 2条赃物犯罪的行为竞合。 研究洗钱罪的目的,最根本的是为建立和健全我国反洗钱的监管机制,主要是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金融监管措施提供帮助。如:本文作者针对我国金融秩序混乱,金融竞争无序的状况(主要指 1 9 9 4 年以前)具体地提出了“在一些存在金融竞争无序的地方是不太可能有效的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的,金融竞争无序是洗钱犯罪源头之一。”具体表现为:第一,各家银行为了多争取储户和存款都不同程度地通过放宽开户条件,直接或间接地提高利率,放松现金支取管理制度等一些违规操作,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10、吸取招揽客户来以此扩大业务。这样使得7明知是来路不明的钱也假装不知,帮助其转款或作其它处理。第二,“整治民间的非法贷款是有效预防洗钱犯罪,堵住洗钱的第二渠道。”由于民间流动大量的游资,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又缺乏贷款资金门路,进而使民间的游资愿意以高利率借给他们。使得民间借贷及融资组织管理薄弱是我国当前反洗钱预防工作的空隙和漏洞。第三,金融立法建制相对落后,要有效预防洗钱及有效适用新刑法 1 9 1条惩治洗钱犯罪是不大可能的。只有及时进行金融立法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方能有力打击和预防洗钱。第四,司法机关对于查处洗钱案件经验严重不足,对于有效打击洗钱是不利的。如:如何侦破洗钱案件,如何认定洗钱案件及

11、如何审判洗钱案件无前例可循,对于司法机关都是一个新课题。第五,金融机构与司法机关配合不够,影响了反洗钱的效果。客观上起到了帮助犯罪嫌疑人的目的。 根据以上反洗钱的现状,作者提出了:一、我国预防洗钱规范体系的发展完善。如:制定单行的反洗钱法律,统一金融系统预防的制度、程序和规则;确定真名开户制度;实行交易审查制度;对大额交易实行报告制度;保存交易与记录制度;确定如何与司法机关配合的程序和制度等。二、我国惩治洗钱犯罪的立法完善。如:对不履行预防义务的行为应予处罚;对泄露报告信息的行为应当定罪;扩大洗钱罪的范围;改进没收8规定的立法规范;制定刑事司法国际协助法等。三、我国惩治洗钱犯罪的司法完善。如:

12、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打击和惩办洗钱犯罪;加强同国际组织与其他国家在反洗钱执法实践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Abstract With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of china and the alternation of financial system, laundering will endanger the social economic order and financial security. Laundering, a harmful crime to financial industry, with character of internationalit

13、y and gigantic amount, also have influences on China. What s more, its complexity relationship with other crimes, makes itself a origin of the others. In another word, to those property crimes. It is the result as well as the stimulation of other crimes. For this reason, China sees the conduct of la

14、undering as crime and gives it a heavy beat to against it. The international character of financial crimes includes two forms: one is the planned, organized financial swindles with forgery as credit card, letters of credit, and other means by the 9foreigners and the internals; the other is the world

15、wide laundering by utilizing the financial system. In the work report of the government, Mr. Lipeny once urged that an attack to the crimes of financial swindle and money for gory be performed, because it had acted as a life line for many crimes, especially for organized crimes. To restrain crimes,

16、Forbiddance of laundering is badly needed. Through analysis on the characteristic, constitution, and convict of laundering, and with a view of the advanced practice and legislative theory from other countries, this thesis gives research on the shortness and orientation of the anti- laundering legislation so as to afford beneficial measures for the financial authorities during the course of their administration. The main view of the author is given out to the criminal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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