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实践导师聘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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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实践导师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实践导师聘任条例任条例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实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决定面向法律实际部门聘请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兼职实践导师,实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第一条第一条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的含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的含义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是指给每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法律硕士生”)同时配备校内专职学术导师和校外兼职实践导师。校外

2、兼职实践导师由从事法律职业的专家担任。校内专职学术导师侧重于培养法律硕士生的理论修养和理论创新能力;校外兼职实践导师侧重于培养法律硕士生的法律职业道德和法律职业实务能力。第二条第二条 校外兼职实践导师的聘任条件校外兼职实践导师的聘任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担负实际指导法律硕士生的责任。2.身体健康,在聘任期间能够承担并完成法律硕士生的培养工作,原则上年龄在 60 岁以下。3.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理论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取得较突出的实践工作业绩。4.一般应获得教育部承认的普通高等教育序列硕士学位。资深专家可不受此条件限制。5.一般

3、应为从事执业工作满 5 年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或从事法律业务工作的其他专家。第三条第三条 校外兼职实践导师的职责校外兼职实践导师的职责校外兼职实践导师应协同校内专职学术导师完成法律硕士生的实践教学和职业能力、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在指导实践实习的过程中,侧重指导法律硕士生学位论文写作的实践环节。第三条第三条 校外兼职实践导师的权益校外兼职实践导师的权益1享有法律硕士生导师的荣誉权;2.享有授课权;3.享有参加本专业导师组的各种会议及活动的权益;4享有对不宜培养的学生提出停止培养的建议权;5享有对学位论文的指导权和否决权。6在授课与论文指导方面享有与校内专职学术导师同工同酬的权利;7应当享有的其

4、他合理权益。第四条第四条 校外兼职实践导师评聘办法校外兼职实践导师评聘办法1聘任名额根据法律硕士生的招生人数,适时调整校外实践合作导师的人数,保证每名法律硕士生都能获得双导师指导的机会。2评聘办法和任期由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和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组成评聘专家委员会实施评聘。任期一般为 3 年,经考核合格者可以连续聘任。3.业务考核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和 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每 3 年对校外兼职实践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 一次业务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并存入导师业务 档案。 对教学与指导学位论文水平较高、有良好的社会反响的校外兼 职实践导师予以延聘。对不能完全履行导师职责、业务考核为不合 格的校外实践导师,予以解聘。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2011 年 3 月 8 日制定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领导小组2011 年 3 月 10 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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