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联防服务费”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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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年 8 月 19 日上午,据称是联防队的人手持海口市物价局关于联防服务收费问题的通 知及海口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联防服务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的意见,来到我所, 要求收取自今年 7 月份以来的所谓“联防服务费”。据向我所的当事人了解,很多企事业单位及 个人均碰到了上述情况。作 为专业法律工作者,我认为上述收费违法,依据理由如下:一、收取“联防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海

2、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行政机关有关收费的规定为收费立项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二)国务院制定或者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四)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五)国家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六)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上述法定的六项收费依据中,没有“联防服务费”一项。二、海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部门,无权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上述办法第 12 条规定:“收费的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市、县以下(含市、县) 政府

3、及其所属的部门无权设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审批收费。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由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管权限制定发布。”办法第 14 条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以外,确需收费的,按照 下列程序办理:(一)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拟定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重要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审核,市、县人民政府签署意

4、见后,由市、县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要的报省人民政 府审批。”根据上述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决定权在中央、省两级,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省物价、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综治委、市物价局无权决定“联防服务费”的收取。三、联防队违规收取“联防服务费。”上述办法第 18 条规定:“收费单位应当持收费依据文件到所在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申领 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上述办法第 19 条规定:“除国家规定全国统一的专用票据外,收费单位应当持收费许可 证到其所在地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以下简称专用票据)。办法第 20 条规定:“收费单位在领取

5、收费许可证和专用票据后方可收费。办法第 28 条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除责 令将其非法收入退还缴费者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或者并处没收非法所得、吊销收费许可 证、罚款等处罚:(一) 越权批准或者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三) 不按规定领取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联防队收取联防服务费明显违背上述规定,依法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收取“联防服务费”造成了极不好的政治影响。海南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是政府规定,由省长签发,具有法律效力。“联防服 务费”被老百姓称为“保护费”,政府竟然收取老百姓的“保护费”,由此产生的恶劣影响是不 言而喻的。联防队伍的性质,

6、一直在法律上没有定性。联防队的功能、地位、作用也急待法律上的规范。 联防队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这里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在联防队 的机构、性质、功能、地位、作用都没有从法律上定性的情况下,市属部门就行文收费,明显不 妥。我是律师,也是纳税人。作为纳税人,我的义务就是纳税,我已以法纳税。治安等社会职责 的履行,应从纳税人的纳税中支付 ,不应再由纳税人付“联防服务费”!如果治安方面可以收 “联防服务费”的话,是否这些政府职能部门例如环保、城建、交通等部门都可以再另行向纳税 人收什么“环保服务费”、“市政服务费”、“交通服务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7、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8 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单位,在其职 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费的外,均不得收费,也 不得交所属事业单位以有偿服务的名义收费。”海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省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 家另有规定的外,必须经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准设立收费项目和核定收费标准,否则视同乱收费 予以查处。”社会治安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成立联防队再收

8、取“联防服务费”有违上述规定。呼唤良法民法,是我们国家的基本部门法,如同刑法调整着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关系即刑事法律关系 一样,民法调整着一个国家的另一基本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一个没有法律的国家是不可想 象的,一个有法律的国家里没有刑法和民法同样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在 1979 年通过了刑法典,其后历经多次修改,并由全国人大颁行了多项立法解释和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多项司法解释,可以说,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健全完备的刑事 法律体系,较好地调整着刑事法律关系,规范着刑法实践。我国至今没有民法典,只有一部在 1986 年模仿苏联民事立法模式而制定的民法通则。时 事造英雄,民法通则是时代

9、的产物,它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发挥了它应有的历史作用, 对这一点应给予实事求是地肯定,既不能人为地夸大,也不能人为地缩小。它在步入新世纪后的 命运又将如何呢?法学家说,法有良法、恶法之分。民法通则是部恶法吗?显然不是,它毕竟规定了公民、 法人的权利及权利受到侵害后的基本的保护机制;民法通则是良法吗?显然也不是。它制定于 80 年代初期,时值我国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当时在搞计划经济,只是有条件地承认商品经济。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前进,从计划到商品再到市场经济,我们国家的经济基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 实质性的变化,而仅有 152 条干巴巴的民法通则又怎能以不变应万变?民法通则的先天、 后天不足,日

10、益显现、突出。这是一部不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法律,也就是北大周明生教授所说的笨法。何以见得?听听百 姓的反映便是。老百姓说,借钱是孙子,欠钱的是大爷吗。这一句俗语生动形象地道出了现行民 事立法的缺陷和不足。你借了我的钱,从情理上来说,你有求于我,我帮了你,你应感谢我,我 帮了你,怎么反成了你孙子?你欠了我的钱,怎么你反成了我大爷?按理我应是大爷,你应是孙子 才对呀?!既便我不居功自傲,不施恩图报,我不当你大爷,也不让你当我孙子,我也不会反成为 你孙子,你反成为我大爷吧?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

11、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http:/ 上,我们双方应是平等的吧?一个是趾高气扬的大爷,一个是低声下气的孙子,我们平等吗?百姓 说得对,无论在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双方从来就没有平等过。法律没那么深奥,也没那么神秘, 符合情理的,必然也符合法律;反之,符合法律的也必然符合情理。很难想象统治阶级制定出来的 法律根本就不通情达理,更难于想象统治阶级能用不通情达理的法律能实现其阶级统治。法律是这么规定的,道理也是这么讲的,可严峻的现实就不服这个理儿!当下借钱的的确是孙 子,欠钱的实实在在是大爷,这个残酷的事实说明了什么?傻子都明白:是我们的法

12、律出了问题! 我们的法律出了什么问题?三岁孩子都明白:它根本就不能充分地保护我们的债权人,甚至根本就 不保护债权人!换言之,如果现行民事法律充分保护债权人的话,我们的债权人何以会论为孙子的 境地?!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债务人怎么会趾高气扬地当上了大爷?!一家媒体的一则报道,生动地描绘了一幅大爷孙子图。宁波的一位债务人,拖欠了一位包工 头的为数不少的工程款。包工头四处追债,不见债务人下落。经多方打听,债务人此时在北京洽 谈一笔业务。包工头还欠下了材料商的材料款,材料商追债已使包工头有家不能回,躲在外边, 惶惶如惊弓之鸟。包工头破釜沉舟,历尽千辛万苦也赶去了北京。等到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发现了 债务人的

13、行踪之时,已是债务人准备从北京飞回宁波的首都机场。包工头抓住了这最后的救命稻 草,于是令人心酸不已的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衣衫褴褛胡子拉茬的包工头,抱住了西装革履风 度翩翩而又不肖一顾的债务人的大腿,包工头跪求债务人救他一命,尽快还给他钱,他的妻儿老 小的小命都系在了债务人大人的身上了,只要债务人大人轻轻地点个头,包工头一家就有救了。 趾高气扬的债务人哪把包工头放在眼里,他厌恶而又极其不耐烦地强行拖了包工头几米远,甚至 恶恨恨地踢了包工头几脚。这滑稽的一幕,引来首都机场的众人围观。大家都知道,这样的一幕绝非偶然,这样的一幕天天都在上演,处处都在上演。我们已经司 空见惯,麻木不仁见怪不怪了。完全有

14、理由相信,早该退出历史舞台的民法通则一天不结束 历史使命,这样的悲剧就将上演一天,我们的债权人就永远的这样可怜一天!因为这部简陋的国家 大法已不能为共和国的公民遮风挡雨了!除了良法,有谁会可怜债权人?有谁又有能力可怜债权人?当民法通则与经济基础的不适应性,及其简陋性、滞后性甚至恶性日益突出的时候,以 至在我们的立法者对此也应有充分、清醒甚至切肤之痛的认识的时候,丑陋的民法通则竟然 仍然没有下课之意。近日公布的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及立法计划里,并没有制定民法典的规划与计 划,民法典不但未列入立法规划,甚至没列入五年立法规划,这当然是一大憾事,更是一大不解 之事!远在 1804 年,一个阳光明媚的一天,拿破仑调来了一个炮队对准了议会大厦。因为今天,是 一个非同寻常的日子,著名的法国民法典亦称拿破仑法典将在这里审议通过。此时的拿 破仑开了腔,尊敬的先生们,你们透过明亮的窗户看到太阳底下栩栩如生的为何物?议员们赶紧向 窗外看去,啊,是大炮!你拿破仑把大炮弄到这里干什么?!此时的拿破仑又发话了:尊敬的先生们, 如果民法典今天能够通过,它发出的就是祝贺的礼炮;如果民法典今天不能通过,那它发出的绝不 是礼炮。就这样在拿破仑的大炮之下,催生了著名的法国民法典。中国的民事活动的基本法民法通则的出台,当其时也!但要想出台这样一部民法典, 同样需要拿破仑这样的铁碗人物,现在有吗?将来会出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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