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CLOS赋予沿海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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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NCLOS 赋赋予沿海国的予沿海国的权权利利我我们们通通过过研究研究卫卫星星 AIS、 、LRIT 的目的,无非是的目的,无非是为为了了对远对远程船舶程船舶进进行跟踪行跟踪识别识别以以满满足我足我们们在海事在海事调查调查、搜救、搜救应应急、急、环环境保境保护护、通航秩序等方面的、通航秩序等方面的监监管和服管和服务务需求。需求。对对于中国籍船于中国籍船舶,我舶,我们们作作为为船旗国,按照第九十四条船旗国,按照第九十四条规规定,可以根据国内定,可以根据国内法,法,对对其行政、技其行政、技术术和社会事和社会事项项以及人以及人员员行使管行使管辖权辖权。所以。所以关关键键是是对对外国籍的船舶的管理外国

2、籍的船舶的管理权权限限问题问题。下面根据我的理解,。下面根据我的理解,按照船舶所在的区域不同,分按照船舶所在的区域不同,分类说类说明如下明如下【 【主要是第三部分主要是第三部分】 】: :、领领海:海:每一国家有每一国家有权权确定其确定其领领海的海的宽宽度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约确定的基确定的基线线量起不超量起不超过过十二海里的界限十二海里的界限为为止。止。沿海国在沿海国在领领海内可以制定比如海内可以制定比如为为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保全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保全沿海国的沿海国的环环境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并防止、减少和控制该环该环境受境受污污染,或海关、染,或海关、财财政、移

3、政、移民或民或卫卫生等的关于无害通生等的关于无害通过领过领海的法律和海的法律和规规章。并可以要求行使无害章。并可以要求行使无害通通过领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但是沿海国不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但是沿海国不应应为对为对通通过领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海的外国船舶上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辖权的目的而停止其航的目的而停止其航行或改行或改变变其航向,也不其航向,也不应为应为任何民事任何民事诉讼诉讼的目的而的目的而对对船舶从事船舶从事执执行或行或加以逮捕加以逮捕,但涉及但涉及该该船舶本身在通船舶本身在通过过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沿海国水域的航行中或为该为该航行航行

4、的目的而承担的的目的而承担的义务义务或因而或因而负负担的担的责责任任,则则不在此限。不在此限。、毗毗连连区:区:毗毗连连区从区从测测算算领领海海宽宽度的基度的基线线量起量起,不得超不得超过过二十四海里。(略)二十四海里。(略)【 【我我们报们报告中涉及的是告中涉及的是 30 海里以外船舶的海里以外船舶的识别识别跟踪跟踪问题问题,所以,所以应该应该是是在在专专属属经济经济区内。区内。】 】、专专属属经济经济区区:专专属属经济经济区从区从测测算算领领海海宽宽度的基度的基线线量起量起,不不应应超超过过二百海里二百海里。 。卫卫星星 AIS、 、LRIT 性性质质:我:我们对处们对处于毗于毗连连区内(

5、区内(30 海里以外)的外海里以外)的外国籍船舶的国籍船舶的识别识别与跟踪,可以与跟踪,可以认为认为是第五十六条提到的是第五十六条提到的为为“海洋海洋环环境境的保的保护护和保全和保全”目的,目的,对对此沿海国享有管此沿海国享有管辖权辖权。 。另外根据第五十八条另外根据第五十八条规规定定,第八十八条到一一五条也适用于第八十八条到一一五条也适用于专专属属经济经济区,区,这这当然包括第九十八条提到的当然包括第九十八条提到的“救助的救助的义务义务”第第 2 款款规规定,沿定,沿海国海国 VTS 中心,可以中心,可以协调协调指指挥挥船舶履行第船舶履行第 1 款款规规定的定的 SAR 义务义务。 。而而对

6、对于第九十四条于第九十四条 7 款提到的与海事款提到的与海事调查调查安全安全调查调查相关的船旗相关的船旗国的国的义务义务中,要求船旗国中,要求船旗国应应与作与作为实质为实质利益国(参照利益国(参照“事故事故调查规则调查规则”) )之一的沿海国的合作。之一的沿海国的合作。这这无疑也与我无疑也与我们们探索探索对远对远程外国籍船舶的程外国籍船舶的识别识别跟踪的目的相契合。跟踪的目的相契合。、公海:船舶在公海公海:船舶在公海仅仅受船旗国的受船旗国的专专属管属管辖辖。 。【 【略略】 】附:涉及的具体条款摘录如下:第五十六条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a) 以

7、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b) 本公约有关条款规定的对下列事项的管辖权: 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c)本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2.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3. 本条所载的关于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照第六部分的规定行使。第五十八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1. 在专属经济区

8、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2. 第八十八至第一一五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3. 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第五十九条解决关于专属经济区内权利和管辖权的归属的冲突的基础在本公约未将在专属经济区

9、内的权利或管辖权归属于沿海国或其他国家而沿海国和任何其他一国或数国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形下,这种冲突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参照一切有关情况,考虑到所涉利益分别对有关各方和整个国际社会的重要性,加以解决。第九十二条船舶的地位1. 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2.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的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第九十四条船旗国的义务7.(海事调查或者安全调查)每一国家对于涉及悬挂该国旗帜的船

10、舶在公海上因海难或航行事故对另一国国民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或对另一国的船舶或设施、或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每一事件,都应由适当的合格人士一人或数人或在有这种人士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对于该另一国就任何这种海难或航行事故进行的任何调查,船旗国应与该另一国合作。下面是 1-6 款:1. 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2. 每个国家特别应:(a) 保持一本船舶登记册,载列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名称和详细情况,但因体积过小而不在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规定范围内的船舶除外;(b) 根据其国内法,就有关每艘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的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对该船及其船长、高

11、级船员和船员行使管辖权。3. 每个国家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除其他外,应就下列各项采取为保证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a) 船舶的构造、装备和适航条件;(b) 船舶的人员配备、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同时考虑到适用的国际文件;(c) 信号的使用、通信的维持和碰撞的防止。4. 这种措施应包括为确保下列事项所必要的措施:(a) 每艘船舶,在登记前及其后适当的间隔期间,受合格的船舶检验人的检查,并在船上备有船舶安全航行所需要的海图、航海出版物以及航行装备和仪器;(b) 每艘船舶都由具备适当资格、特别是具备航海术、航行、通信和海洋工程方面资格的船长和高级船员负责,而且船员的资格和人数与船舶种类、大小、机械

12、和装备都是相称的;(c) 船长、高级船员和在适当范围内的船员,充分熟悉并须遵守关于海上生命安全,防止碰撞,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污染和维持无线电通信所适用的国际规章。5. 每一国家采取第 3 和第 4 款要求的措施时,须遵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程序和惯例,并采取为保证这些规章、程序和惯例得到遵行所必要的任何步骤。6. 一个国家如有明确理由相信对某一船舶未行使适当的管辖和管制,可将这项事实通知船旗国。船旗国接到通知后,应对这一事项进行调查,并于适当时采取任何必要行动,以补救这种情况。第九十五条公海上军舰的豁免权军舰在公海上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第九十六条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

13、的船舶的豁免权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应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第九十七条关于碰撞事项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1. 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2. 在纪律事项上,只有发给船长证书或驾驶资格证书或执照的国家,才有权在经过适当的法律程序后宣告撤销该证书,即使证书持有人不是发给证书的国家的国民也不例外。3. 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第九十八条救

14、助的义务1. 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a) 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险的人;(b) 如果得悉有遇难者需要救助的情形,在可以合理地期待其采取救助行动时,尽速前往拯救;(c) 在碰撞后,对另一船舶、其船员和乘客给予救助,并在可能情况下,将自己船舶的名称、船籍港和将停泊的最近港口通知另一船舶。2. 每个沿海国应促进有关海上和上空安全的足敷应用和有效的搜寻和救助服务的建立、经营和维持,并应在情况需要时为此目的通过相互的区域性安排与邻国合作。第一一一条紧追权1. 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

15、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域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当外国船舶在领海或毗连区内接获停驶命令时,发出命令的船舶并无必要也在领海或毗连区内。如果外国船舶是在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设立该区所保护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情形下才可进行。2. 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或在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上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沿海国按照本公约适用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包括这种安全地带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应比照适用紧追权。3. 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4. 除非追逐的船舶以可用的实际方法认定被追

16、逐的船舶或其小艇之一或作为一队进行活动而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的其他船艇是在领海范围内,或者,根据情况,在毗连区或专属经济区内或在大陆架上,紧追不得认为已经开始。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后,才可开始。5. 紧追权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6. 在飞机进行紧追时:(a) 应比照适用第 1 至第 4 款的规定;(b) 发出停驶命令的飞机,除非其本身能逮捕该船舶,否则须其本身积极追逐船舶直至其所召唤的沿海国船舶或另一飞机前来接替追逐为止。飞机仅发现船舶犯法或有犯法嫌疑,如果该飞机本身或接着无间断地进行追逐的其他飞机或船舶既未命令该船停驶也未进行追逐,则不足以构成在领海以外逮捕的理由。7. 在一国管辖范围内被逮捕并被押解到该国港口以便主管当局审问的船舶,不得仅以其在航行中由于情况需要而曾被押解通过专属经济区的或公海的一部分为理由而要求释放。8. 在无正当理由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在领海以外被命令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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