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金融业上市公司压力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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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金融业上市公司压力渐增:金融业上市公司压力渐增 加入几年后,我国将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涌进我国市场参加竞争,无疑会给国内商业银行带来巨大冲击,焦点将反映在混业经营对分业经营的冲击,超级“金融百货公司”对“金融专卖店”的挑战。 国有商业银行先天不足 就业务范围而言,国有商业银行与西方主要国家全能银行的业务范围相比,有较大的差距。国有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局限在传统的存、贷、汇银行业务,外汇业务和国际银团贷款,部分投资银行业务中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国债的发行、承兑、承销、买卖以及代理保险业务上。国外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很广,除了一般商业银行业务外,还经营全部投资银行业务,包括工商企业

2、持股业务、金融租赁业务、保险业务、信托业务、财产顾问与咨询业务、外汇业务、国际银团贷款业务、旅游广告业务等。 业务范围存在的局限性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提高,从而影响了竞争力。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证券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占比重很小,信贷资产、投资与证券类资产、其他资产的比例大约为;在信贷资产中有左右投向了国有企业。这种资产结构存在较大的风险,特别是在当前国有企业未能完全走出困境的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经营风险剧增。;与西方主要国家的全能银行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令人担忧,在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

3、距。全能性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必将会尽用其长,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开展一场“殊死”竞争,其竞争的焦点主要是人力资源、客户资源、业务资源。 金融业混业经营不利中的最大利好 加入 WTO,无疑会对民族金融业造成很大的冲击和挑战,辨证来看,也蕴藏较大投资机遇。为了应对国外冲击,管理层必然考虑通过种种途径来提高中资银行竞争力,例如逐步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向国际惯例和标准靠拢,减少金融业不合理的政策负担如税赋等,对国内外金融企业实行公平竞争的平等待遇。其中,混业经营可能是加入 WTO 给金融业带来的最大的利好,蕴涵重要投资机会。 加入 WTO,金融机构首先面对的将是具有综合营运能力的外资金融机构。而我国

4、自 1993 年以来,即一直持行着严格的分业经营。业务范围狭窄、资金实力较弱的国内金融机构面对强大的外资金融机构,明显处于劣势之中。在诸多的政策要求中,恢复混业经营的呼声尤为强烈。 自美国 99 年 11 月彻底实行混业经营后,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后坚持分业经营的国家。就数年的实践而言,严格的分业经营使金融机构的经营空间被人为分割,压制了金融创新,不利于满足社会对综合性金融产品的要求。当前我国银行业的主要业务集中在存贷上,其利润也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而这部分利润在外资银行的整体利润中仅占四成。根据中美协议,外资银行将在我国加入 WTO 两年后获准向我国企业提供人民币服务,五年后向个人提供人民币服

5、务,并取消地域限制。我国的金融业必须尽早改变现状,混业经营是一条必走之路。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高层人士,已明确地认识到混业经营的必然,并采取了一些实际措施。如允许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允许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允许券商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允许商业银行买卖开放式基金。这些措施的出台,使得原来径纬分明的各项业务得以交叉,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得以融合。广泛涉足两市场、兼营不同行业的综合性新型金融公司,也在政策的明确支持下,不断开拓新的市场。如入主申银万国的光大集团,其所辖机构不仅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还将与加拿大永久人寿

6、保险合资创建一家人寿保险公司。另外,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近来频频曝光的合作协议,也明显地表明管理层的发展意图。为有效地解决三个行业交叉业务所带来的问题,负责相关金融监管的三个部门还专门成立了联席会议。混业经营已在我国悄悄展开。尽管存在混业经营的重大利好,但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资银行一些业务领域形成的冲击还是不可忽视的。随着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和范围的增多,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外资银行不会哪儿都去,什么都做。值得一提的是,未来几年,外资银行最有可能争夺的领域是包括国际结算在内的中间业务、传统业务中的批发业务以及零售业务中的消费信贷业务、投资银行业务等。 上市公司如何扬长避短 就机遇而言,管理层

7、为提高国内金融企业竞争力而出台的各种利好政策,对于各金融机构而言,机会是均等的。例如,目前上市银行均实行分业经营,如果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大家起点基本上是一致的。但从外资银行进入带来的风险和冲击来看,则各上市银行区别还是存在的。总体上讲,那些中间业务、批发业务以及消费信贷业务较集中的银行,受到的冲击可能更大一些。 1中间业务的竞争 入世后,外资银行也要扬长避短,它不会在零售业务和传统银行业务这一块投入很多。虽然两年内允许其经营人民币业务,5 年内获准经营对居民的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考虑到自身网点太少,不可能象中资银行一样分支行遍布全国城乡,同城到处设网点。因为这样做成本过高,加之这块业务利润低、周

8、期长、风险大、机会成本较多,外资银行不会下太大功夫。中间业务是风险小、成本低、利润厚的银行业务,必然成为外资银行争夺的重点。正如一位外资银行的高级职员所述:在我国开展业务,先是联系代理关系,然后是国际结算、客户资信调查、金融咨询等服务,最后是投资银行业务。由于外资银行技术装备先进,服务到位、快捷,服务领域广泛,经营中间业务具有很大优势。据统计,西方发达国家银行通过中间业务所获得的利润占银行利润的 40。加入 WTO 后,外资银行在信用卡、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中间业务方面的优势将充分展现,中间业务的竞争形势将十分严峻。 从上市公司来看,目前沪深两市 3 家银行的中间业务量(以手续费收入作为标志)

9、都不大,2000 年平均手续费收入仅 6483万元,占营业收入不足 2。即便是比例最高的浦发银行,也才不过 9660 万元,占营业收入的 1.95。另一方面,从带有较大中间业务性质的表外项目来看,余额也不大。从数量上看,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比例很低,外资进入似乎谈不上什么冲击。但从深层来看,冲击是实质性的。因为,从商业银行发展的国际经验来看,中间业务快速增长并形成主要利润来源是大势所趋,我国目前虽然中间业务数量小,但蕴藏很大的发展潜力,如果这一巨大的潜在市场被外资银行抢夺,那么我国民族银行业未来发展将受到很大限制,只能从事附加值小、低级的传统业务,成为真正的“夕阳产业”。 国际结算业务是中间业务

10、中外资最容易进入的领域,它是以国际贸易为背景、风险小、操作规范的银行业务。其客户基础是在华的三资企业及其他进出口企业,其中部分客户是外资银行从本国带来的,外资银行会利用这批客户做为“抢滩点”,巩固其在华的立足点后再拓展其他客户群。以外资银行集中的上海、深圳、厦门为例,外资银行的进出口结算业务量分别占三市进出口贸易总额的 50左右,对中资银行的造成的压力大。从上市公司来看,目前国际结算业务量(用进出口押汇量数字反映)最大的为深发展,2000 年其进出口押汇达 8.6 亿元,占短期贷款 5多。因此,入世后,将在与外资银行抢夺客户和市场份额上竞争压力较大。其他两家银行目前国际业务量不大,外资冲击有限

11、。 2批发业务的竞争 在存款业务上,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争夺存款也是必然趋势。由于吸收存款规模特别是居民储蓄存款的扩大,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如需要大量的分支网点机构和较多的人力投入,还得赢得储户的信任等等,因此外资银行一般不会或至少在加入WTO 之初不会通过在我国大规模增设机构网点来扩大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即使考虑到外资银行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如增设ATM 机等方式,短期内也不可能在吸收居民储蓄存款方面对中资银行的市场份额构成重大威胁。可以预见,中外资银行在存款业务方面的竞争,近期内重点不在零售业务,而在于批发业务。在贷款业务方面,中外资银行的竞争,其重点也在于批发业务,而且是对优质大客户的争夺。

12、从目前的情况看,在华的外资银行在选择客户时,通常都是仅仅挑选非常优秀的客户来开展业务关系,而在拓展对其他效益较差的国有企业的业务时,外资银行会非常谨慎。 从上市公司来看,目前 3 家银行都是中小银行,网点分布与国有银行相比较少,因此在批发业务方面尤其是负债批发业务的比例较高。储蓄存款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可反映出批发业务的大小,储蓄存款比例越高,说明批发业务比例越低。2000 年,民生银行的储蓄存款比例最低仅 7.5,批发业务比例最高,其他两家批发业务比例也不低。因此,3 家上市银行在加入世贸后,在业务上面临的外资竞争压力较大。 3、消费信贷业务竞争 在零售贷款方面,由于成本较高,外资银行也将十分谨

13、慎,但外资银行对于各类居民消费贷款(例如住屋信贷)会比较感兴趣,将逐步成为在零售贷款方面与中资银行争夺的重点。据了解,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占贷款总余额比重为 20%一 30%,且成为商业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构成的主要部分。我们可以预测,入世后消费信贷业务将会成为中、外资商业银行零售业务的竞争重点。 从 3 家上市银行披露的信息无法得知各自消费信贷业务的比例大小。但在这方面的冲击短期不会很大。因为,外资银行进入国内,开展零售业务还存在较大成本和制度障碍,比如对于开展消费信贷必需的个人信用制度,国内尚未建立,外资银行不会贸然进入。 背景资料 加入 WTO 对我国金融业开放的要求 根据世贸组织服

14、务贸易协定和与有关 WTO 会员国达成的协议,我国加入 WTO 后,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主要内容大致包括: 第一、在银行业方面,加入 WTO 后两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对国内企业开办人民币业务;5 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具有完全的市场准入;五年内允许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零售业务;外资银行在指定的地区可享有我国国内银行相同的权利(国民待遇);五年内取消地区限制和客户限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办理汽车消费融资业务。 第二、在保险业方面,加入 WTO 之后,允许外国财产保险和灾害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三年内取消所有地区限制;五年内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参与人寿保险、退休保险;以审慎标准为基础对外资保险公司发照,取消数量限制;允许外资人寿保险控股 50,两年内允许外资保险公司持有 51的股权或开办分公司。 第三、在证券业方面,WTO 对证券业的市场准入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透明度原则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按照这些原则,我国加入 WTO 以后,允许外资少量持股(起初为 33%,三年后增加到 49)的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享受与国内基金管理公司相同待遇;当国内证券商业务范围扩大时,中外合资证券商亦可享有相同待遇:外资少量持股(33)的中外合资证券商将可承销国内证券发行,承销并交易以外币计价的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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