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成性的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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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法成性的院长?能说得明白些吗?实验性临床医疗是指一种新的医疗方法或医疗技术,尚未被列入常规的医疗项目,初 期试用于患者的医疗行为。 由于实验性临床医疗本身是一种实验,带给患者的风险比常规临床医疗更大,可能对 患者造成损害。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要格外慎重,事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是一 种法定的注意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 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我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对实验性临床医疗都有明确的规定:必须向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 充分告知研究项目情况并征得同意。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 可见,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

2、临床医疗,剥夺病人对于实验性 临床医疗的知情同意权,是一种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国的法律法规,而且 违反了全世界医生共同申明的伦理准则。刘中民实施的“心肺联合移植” “人工心脏植入” “细胞移植”等手术,在国内都未达 到临床应用的程度,他们自己也认为自己是在搞这方面的实验和研究。据东方医院公开的信息不完全统计,刘中民自 2001 年至 2006 年期间集中实施了心肺 移植 5 例、人工心脏手术 9 例、细胞移植手术至少 4 例。发表与这些实验活动有关的学术 论文多篇,还因此获得科研成果奖。为了实验和研究,他们还专门成立了以刘中民为首的“课题组” ,而这些手术则是这 个“课题组”在科研

3、实验过程中的主要内容,论文就是依据这些手术而撰写的,这些手术 实施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这些论文和“成果” ,手术和论文密不可分。因此,可以认定他们所做的这些手术完全是处于研究阶段的实验性临床医疗。但是,刘中民对患者实施这些实验性临床医疗手术,术前并没有向患者说明手术的实 验性质。他们与家属签订的“手术同意书”只是普通常规手术用的“手术同意书” 。这上面 虽有许多对疾病及手术风险的告知,却只字不提手术的实验性质。因此,刘中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 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刘中民声称,实施人工心脏手术时,医院已将人工心脏的作用、

4、手术风险以及可能的 结果告诉了家属,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医院完全是在尊重家属知情权的情况下进行手 术的。 实际上,他们恰恰隐瞒了手术的实验性质。在他们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只字不提手术 的实验性质。他们明知法律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征得 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却故意隐瞒了手术的实验性质这一关键问题。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显然是故意隐瞒手术的实验性质,误导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他们的实验性临床医疗。 对实验性临床医疗的知情权关系到患者对自己命运的生死抉择,对患者来说是至关重 要的。 一份份知情同意书,看上去手续很完备,其实却暗藏玄机。它剥夺了病人对于实验性 临床医疗的知情同意权。在已知的多名病人中无一例外,这显然不是偶然的。他们为什么 要这样做?他们有什么权力这样做?! 医生究竟应该把病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还是把实验需要放在首位?更何况,东方医院 的这些医学实验还是未经许可的非法医疗实验。 他们知不知道中国还有一部执业医师法?知不知道国际上还有一个赫尔辛基宣 言? 知不知道哪怕是做一个普通的人,还应该有一点起码的良知?! 患者得了病,本来就已经很痛苦,而刘中民等人却违反伦理,隐瞒手术的实验性实质, 乘人之危,大搞非法试验。还要患者增加痛苦、延误时间、其心何其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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