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退不能成为否定工伤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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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早退不能成为否定工伤的理由案情案情苏某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2011 年 6 月 27 日苏某提前约 10 分钟下班回家,行 至一交叉路口时与面包车相撞,送至医院,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后经交警部门事故 责任认定:苏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2012 年 4 月 28 日,苏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河南省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确定苏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机 械制造有限公司不服,申请复议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分歧分歧本案在处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早退不属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苏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经 批准,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2、情况下,私自提前下班,该早退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 常的下班,早退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第二种意见:第二种意见:早退仍属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苏某发生事故当天其大约提前 10 分钟下班,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责任,但早退 不影响苏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也不能以早退为由否定职工获得工伤 赔偿的权利,且苏某也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七海评析七海评析七海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 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

3、定工伤。但对何为 上下班途中未做明确的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工伤保 险条例取消了原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上下班途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 限制,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从立法目的、法律的变化及条文内容来 看,应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苏某下班回家的目的明显,其应属 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下班途中。2.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企业有相应的自主权,可以依据规章 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而工伤属另一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 认定,只

4、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 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提并论。因 此,苏某虽然早退,但不影响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3.如将早退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因早退而应承担的责任与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权利 显然不成比例。早退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一旦发生事故,职工受到的损失一般较大,以早退为由否定工伤,既不符合确立工伤保险的目的,也 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综上,七海认为苏某虽然早退,但其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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