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松原-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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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合同编号:合同编号: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第一条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出租房屋基本情况1.1 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1.2 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共有权人姓名或名称 。房屋(是是 / / 否)否) 已设定了抵押。1.3 租赁的范围及位置见附件 1。1.4 甲方保证此标的房屋没有任何权利瑕疵:1.4.

2、1 如本合同所约定的出租房屋为甲方自有房屋,甲方义务如下:2(1)甲方保证此房屋为甲方自主合法占有,此房屋没有负担任何(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查封、出租、法院拍卖等其他影响乙方使用的权利瑕疵。(2)如果此房屋先期设定了抵押,甲方应积极保障乙方合法承租的权利,一旦抵押权实现,甲方应退还乙方支付的全部租金并赔偿乙方损失。(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租赁前债务、税费及租金等事宜,甲方均应在交付房屋前办妥。因上述未清事项或其他原因导致出租房屋与第三方产生任何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乙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正常使用租赁标的物,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 1.5.2 如本合

3、同所约定的出租房屋为甲方转租的房屋,甲方应保证其将房屋转租给乙方的行为已经取得了产权人的同意,并应提供关于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且甲方保证乙方获得对本合同租赁房屋的使用的各项权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限、租赁面积等都没有超出甲方取得的合法使用权利的范围。如由于甲方没有履行上述保证,致使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租赁房屋的,甲方应当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条第二条 租赁用途租赁用途2.1 乙方承租上述房屋用于基站建设、放置移动通信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铁塔、抱杆、桅杆、拉线塔、走线架、防雷接地系3统、搭建机房等。甲方允许乙方在租赁期间充分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包括但

4、不限于电力供应、相邻权等权利。 第三条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3.1 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共计 年。甲方应于 年 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在租赁期内提前解除本合同。3.2 交付是指甲方将房屋交乙方使用,交付的方式包括交钥匙、提供出入通行证并保证电力供应顺畅、有公用通道直接到达承租标的物内等。若乙方受到阻碍,无法进入或虽然进入但受到他人的干扰,均视为甲方未能交付。房屋交付时,甲方应结清此前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费等费用。如果有任何未结清费用,乙方有权从甲方租金中扣除。3.3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

5、房屋,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3030 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四条 租金租金4.1 年租金为 元。租金总计:人民币元整(: )。4.2 租金按(月月/ / 季季/ / 半年半年/ / 年)年)结算,由甲方提供正规发票(税金甲方自负),甲方于每(月月/ / 季季/ / 半年半年/ / 4年)年)的第 日交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 9090 天内支付租金。4.3 租赁期间,按照法律规定出租房屋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由甲方负担。4.4 租赁期间,因使用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而发生的水、电费,煤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按有关部门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实际使

6、用量据实支付。由甲方收取的此类费用,应当向乙方出具正规合法发票。4.5 甲方的账户信息如下:账户名称:【 】开户行: 【 】账号: 【 】甲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日以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导致乙方逾期付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五条第五条 电费电费5.1 直供电方式:甲方向乙方提供安装电源所用路由,但不负责基站供电。乙方自行解决基站供电电源,并自付电费。在乙方供电工程未完成及基站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临时用电,电费由乙方按实际用电量付费。5.2 转供电方式:55.2.1 甲方向乙方提供负荷为 30KW 的 380V 或 220V(

7、选择一种)供电电源,并提供供电线路安装路由。甲方配电室至乙方基站的供电线路施工及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机房内安装电表一块)。甲方同时应提供避雷接地线(根据测试结果定);并在乙方租用的基站机房建成后一周内,提供电源。5.2.2 转供电方式下,电费根据乙方单独计量电表读数据实结算,电表起码为 。每月 日前,且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票据后,乙方按 元/度或甲方总电表电费发票上电价和实际用电量以 (现金、支票、网银)方式向甲方支付电费。第六条第六条 甲方责任甲方责任6.1 甲方应为乙方人员进出租赁房屋提供便利,提供直接可以进入标的房屋的通道,并允许乙方于租赁期内在机房及平台

8、进行相关设备、天线、馈线的增补、更新、维护抢修以及落实国家规定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6.2 保证乙方基站机房的正常用电及设备工作接地。甲方无偿提供通信电缆、天馈线、电力电缆及其他相关设施进出租赁房屋的条件和路径,甲方无偿提供种植地气线的地方,空调室外机的安装位置。上述设施要经过相邻方的区域的,甲方参与协调。6.3 甲方在其管辖范围内,为乙方的传输光缆由户外引入基站或机房提供路由及用地位置,并为乙方委托的基站建设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需便利条件及配合。66.4 租用期内,如遇有基站所在建筑物施工、改造等引起乙方传输光缆、动力电引入电缆、天线等需同时进行改造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9、,并为乙方提供新的路由、地点,同时配合乙方进行线路割接改造。6.5 租赁期内,如乙方基站所在建筑物整体出租、出让,甲方应保证使新的出租人或所有权人继续履行此合同。6.6 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乙方应付帐款,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6.7 甲方有义务按照国家有关电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乙方做好基站及相关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乙方维护基站的安全消防工作,未经乙方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乙方所安装的一切设备。6.8 租赁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执行,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除租金、转供电电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甲方按合同收取乙方费用时,应向乙方及时提供符合国家税务规定的相应正规发票。6.9 甲方保证

10、在乙方安装的设备符合环境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基站辐射的标准的规定,甲方如对基站辐射有争议,可以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一旦符合国家标准,甲方不得以基站辐射为理由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害。第七条第七条 乙方责任乙方责任7.1 乙方应按时向甲方支付租金。7.2 乙方人员凭证件进出甲方房屋,自觉遵守甲方对进驻单位的有关规定,爱护楼内各种设施,凡属乙方管理不善和人为原因而7造成机房内及楼顶平台天线等甲方有关设施的丢失、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7.3 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在租赁房屋内施工。乙方的施工包括基站的初始建设和以后的改造、维修。乙方应在施工前通知甲方;乙方应快速,安全的施工,尽量减少对甲方和相邻方的影响。7.

11、4 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告知电力设施的路线、位置并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调整线路、乙方线路改变的,应提前通知甲方。7.5 乙方保证承租期间用房安全,不随意破坏房体承重结构和已有设施,不在租赁范围以外的地方堆放物品,设置障碍。7.6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7.7 乙方保证所建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7.8 保障安全用电,定期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常规维护及检修。第八条第八条 房屋维护维修及安保房屋维护维修及安保8.1 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8.1.1 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

12、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5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88.1.2 甲方如确实无力修缮或怠于修缮,乙方可以自行修缮,届时乙方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在下次支付租金时直接扣除,如果全部租金已经支付,甲方应当返还乙方相应费用。8.1.3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8.2 安全保卫:8.2.1 甲方负责租赁房屋范围外的区域的消防及安全工作,除乙方人员外,甲方应禁止或限制他人进入租赁房屋。乙

13、方应按照规定做好租赁房屋内的消防和安全工作。8.2.2 甲方发现租赁房屋/场地内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乙方处理。第九条第九条 出租方变更及优先购买权出租方变更及优先购买权 9.1 如果甲方或产权人将产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屋产权人继续有效。9.2 在租赁期间,甲方或房屋的产权人不得将出租房屋转租,或进行其他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处置。如果甲方或房屋产权人对房屋的处置影响乙方的正常使用,甲方应当赔偿乙方损失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租金总额 20%的违约金。本条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基站设备搬迁费、因甲方违约行为给乙方客户通信中断产生相关费用(以乙方接到的投诉及电脑数据为准)及其他

14、一切相关费用。9.3 甲方或房屋的产权人如转让房屋,须提前 3 个月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9第十条合同续签与解除第十条合同续签与解除10.1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除非本合同有特殊约定,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可提前 2 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 1 个月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10.2 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的权利。10.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10.3.1 因房屋拆迁等政府行为致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房屋或遇不可抗力、火灾等影响,致使乙方所承租的房屋失去使用功能且短期内无

15、法恢复的。10.3.2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乙方已经无法实现租用该房屋目的的。10.3.3 因乙方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租赁该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10.3.4 合同因出现上述情形而解除时,甲乙双方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将终止日起至本合同届满之日前的租金退还乙方,同时收回房屋。乙方因 10.3.3 的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关系自甲方收到解除租赁关系的通知时立即生效,甲方应于 20 日内联系乙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11.1 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1011.1.1 乙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11.2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1.2.1 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20 天以上。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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