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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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政府 2011 年泸州市江阳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为了认真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程序,将有限的廉租住房真正安排到城市中最集中、最困难、最需要的最低收入家庭,根据建设部等九部委局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 162 号)、省建设厅等 11 厅委局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1 号)精神,以及市政府、市住建局对廉租住房的工作安排, 特制定我区 2011 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方案。一、配租房源一、配租房源2011 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数量为 613 套,其中位于江阳区蓝田街道蓝星路 70 号(一期廉租房)13 套、位于蓝田街道下坝村(二、三期廉租房)600

2、 套。预留 4 套(一期 2 套,二、三期 2 套)作为物管、业委会用房,本次摇号配租 609 套。二、对象范围二、对象范围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至少 2 人以上(含 2 人) ,户籍在南城街道、北城街道、大山坪街道、邻玉街道、蓝田街道、茜草街道、华阳街道、张坝景区属城市规划辖区范围内,且为 3 年以上(含 3 年)非农业常住人口;(二)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享受民政部门批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 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至今2连续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3、;(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房产;(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租住国有公房。三、申请人资格及应提供的资料三、申请人资格及应提供的资料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2011 年泸州市(江阳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批)表(附件 1) ,并提供、复印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二代身份证需正反两面)和户口簿(户口簿首页和家庭成员页) ;(二)民政部门颁发且至今有效的

4、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泸州市房监所和江阳区房监所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房屋证明(2011 年泸州市(江阳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函 ,附件 3)和市国有公房公司及有关单位出具未租住公房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龙马潭、纳溪区的房屋情况,由社区登记、街道核对汇总花名册后交区建设部门统一查询(2011 年泸州市(江阳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花名册 ,附件 4) ;(四)申请人应提供婚姻状况和家庭成员关系书面证明;符合今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规定的以下人员,除应提供上述3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有效证件或证明:(五)老红军;军烈属(以现享受民政部门补贴为准) ;20

5、11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为准) ;重大疾病人员(需专科医生明确签署诊断意见、三级以上医院证明符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二十五种重大疾病,并由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卫生部门另行审核。相关名词解释附后)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残疾证上属 1、2 级残疾,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需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人书面照顾承诺) ;(六)获廉租房实物配租轮候资格的,需提交泸州市江阳区 2010 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 ;(七)属我区蓝田旧城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需提交泸州市江阳区蓝田旧城改造建设指挥部书面证明(参照国务院令第 5

6、90 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优先保障)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审查原件,提交复印件。四、审核程序四、审核程序(一)各社区、街道收到申请人申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必备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期限,限期未补齐缺项资料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上报;(二)社区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及时完成对其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初审,并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各社区应及时完4成复核,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告知原因。初审合格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意见,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共同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所

7、在街道;(三)街道收到各社区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后,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及时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复审,并在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各街道应及时完成复核,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告知原因。经复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经办人员签署意见,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 ;(四)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收到各街道报送的申请家庭材料后,由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以市级和三个区级房监所查询房产情况为准)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低保家庭条件) ,通过审核的在各社区予以公示,并对不

8、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告知原因;(五)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区监察、区民政、区建设、区卫生等部门在 5 日内完成复核。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建设部门、民政部门的经办人、分管领导分别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定,作登记备案,并书面通知各街道(社区) 。通过三级审核并进行备案登记的申请人称“实物配租对象” 。五、配租程序五、配租程序2011 年泸州市江阳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共 609 套,按5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在人大代表、政

9、协委员、新闻媒体、公证机构,区监察、区审计、区发改、区财政、区民政、区卫生、街道等单位和部门的监督下,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对所有实物配租对象进行公开摇号配租。(一)第一顺序摇号。第一顺序摇号。实物配租对象中的老红军,军烈属,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大疾病人员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直接随机摇号抽取一至三层优先照顾楼层房源;(二)第二顺序摇号。第二顺序摇号。实物配租对象中,已获得泸州市江阳区 2010 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的、属我区蓝田旧城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通过直接随机摇号抽取第一顺序摇号后的剩余房源;(三)第三顺序摇号。第三顺序摇号。其余实物

10、配租对象,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余下的所有实物配租对象中公开摇号,随机摇出与本年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套数)相等的实物配租对象;第一阶段摇中的实物配租对象随机摇号选择第一、第二摇号顺序分配后的剩余房源。选房的顺序号采用随机抽号的形式确定,房号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号确定。(四)实物配租对象经摇号获取所配租房号后,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向其出具2011 年泸州市江阳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确认单。(五)摇号及选房结果在媒体及户口所在地社区予以公布。(六)实物配租对象凭2011 年泸州市江阳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摇号确认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签订泸州市江阳区廉租住房实物

11、配租租赁合同。合6同包括廉租住房情况、租赁期限、房屋面积、租金标准、权利、义务、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逾期不签订泸州市江阳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视为放弃本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六、时间安排六、时间安排(一)社区初审(12 月 5 日12 月 11 日) 。申请人根据本方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报名,社区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初审,社区经初审后张贴第一榜,公示无异议上报街道;(三)街道复审(12 月 13 日12 月 20 日) 。街道对社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后张贴第二榜,公示无异议将申请

12、材料上报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将实物配租申请人花名册纸质资料和电子表格(附件 2) 、 实物配租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花名册纸质资料(附件 4)一并上报;(四)区级审核(12 月 21 日1 月 5 日) 。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区住建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名单张贴第三榜,经公示无异议后编制 2011 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花名册;(五)2012 年 1 月 10 日前,在通过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登记的实物配租对象中公开摇号,产生 2011年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随机摇号方案、时间、地点另行制定) 。七、配租管理七、

13、配租管理(一)日常管理1、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由区国资公司及时委托或成立物7业公司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入住的家庭进行建档管理。2、建立与配租家庭的联系制度,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每年应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如实填报反映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表,如有不符合继续租住情况,街道应及时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报告。3、廉租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及社区,不定期开展对辖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配租家庭日常核查工作。4、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8303123552,受理群众对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举报,各有关街道也应及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二)定期复核1、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

14、组办公室根据街道上报情况和群众举报情况,定期会同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街道、社区等单位和部门对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2、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作出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决定,向配租家庭发放江阳区廉租住房终止配租通知单 ,并说明理由,由区国资公司收回取消配租的廉租住房:未按期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状况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 1 年以上超出我区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或被民政部门取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用途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8无正当理

15、由连续 6 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连续 3 个月或 1 年内累计超过 6 个月未交纳房租的;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3、停止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在 3 个月内将承租的廉租住房退回出租人,并结清相关费用。逾期不退回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允许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八、法律责任八、法律责任(一)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

16、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三)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四)违反本方案及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名词解释:参照名词解释:参照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1)二十五种二十五种重大疾病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2、 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10、慢性肝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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