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九州强化刑诉法定稿(杨雄)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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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名咨询地址:重大 B 区建工新村 67-3 号(5 舍活动中心斜对面)1新九州网址: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6-900-806 重庆分校电话: 13983406342;65128086 上课地点:重大 B 区勤工楼 新九州重庆分校报名地址:重大新九州重庆分校报名地址:重大 B 区区 5 舍活动中心斜对面建工新村舍活动中心斜对面建工新村 673 号号北北 京京 新新 九九 州州 司司 考考系系 统统 强强 化化 阶阶 段段 讲讲 义义科科 目目 : 刑诉刑诉主主 讲讲 :杨杨 雄雄()报名咨询地址:重大 B 区建工新村 67-3 号(5 舍活动中心斜对面)2新九州网址: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

2、4006-900-806 重庆分校电话: 13983406342;65128086 上课地点:重大 B 区勤工楼 绪 论一、命题的重点近五年来的考点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列(前四名)近五年来的考点按照分值从高到低排列(前四名)2010 年( (1) )证证据制度;(据制度;(2)一)一审审程序程序;(3)执行程序;(4)审判概述2009 年( (1)一)一审审程序程序;( (2)二二审审与再与再审审程序程序;(3)证证据制度据制度;(4)执行程序2008 年( (1) )附带民事诉讼;(;(2)一)一审审程序程序;(3)证证据制度据制度;(4)强制措施2007 年( (1)一)一审审程序;(程序;

3、(2) )立案与侦查程序;(3)强制措施;(4)二二审审与再与再审审程序程序2006 年( (1)一)一审审程序;(程序;(2) )证证据制度据制度;(3)立案与侦查程序;(4)审查起诉程序2010 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明细表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明细表 章节共计分值考查细目基本原则0刑事诉讼主体0管辖4立案管辖(1 分);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2 分);交叉管辖(1 分);回避1回避的程序(1 分)辩护与代理1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1 分)证据24证据的法定种类(1 分);证据的理论分类(1 分);证明对象(1 分);证明标准、证据的运用规则(21 分)强制措施3取保候审期间应

4、遵守的规定(2 分);强制措施的变更(1 分)附带民诉2附带民事诉讼程序(2 分)期间、送达1审理期限的计算(1 分)立案0侦查程序4鉴定与鉴定人(2 分);通缉(1 分);辨认(1 分)审查起诉程序5刑事起诉制度(2 分);审查起诉程序(1 分);侦查监督(2 分)审判概述5公开审判原则(1 分);集中审理原则(2 分);合议庭(2 分)一审程序8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2 分);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1 分);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2 分);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2 分);刑事判决与裁定的区别(1 分)二审程序3上诉不加刑原则(1 分+2 分)死刑复核程序1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

5、复核程序(1 分)审判监督程序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权限(1 分)执行程序6死刑立即执行裁判的执行(2 分)、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2分);财产刑的执行(2 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程序(2 分)涉外刑事诉讼程序2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2 分)二、刑事诉讼流程图涉嫌犯罪行为报名咨询地址:重大 B 区建工新村 67-3 号(5 舍活动中心斜对面)3新九州网址: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6-900-806 重庆分校电话: 13983406342;65128086 上课地点:重大 B 区勤工楼 第一章 自首、报案、举报、控告 不予立案自诉立案侦查聘请

6、诉讼代理人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审查起诉起诉聘请辩护人辩护驳回和解撤回自诉提起公诉不起诉被害人 起诉被害人 申诉公安机关申请 复议、复核被不起诉 人申诉第一审上诉检察院抗诉程序终结第二审依法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死刑复核程序 核准程序程序终结申诉检察院抗诉判决、裁 定法定刑以下核准的程序 核准程序程序倒流报名咨询地址:重大 B 区建工新村 67-3 号(5 舍活动中心斜对面)4新九州网址: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6-900-806 重庆分校电话: 13983406342;65128086 上课地点:重大 B 区勤工楼 (刑事诉讼法 120 表)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

7、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核心考点: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表1)区区别别刑法(实体法)犯罪与刑罚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程序法)追诉犯罪的程序、追诉机关、审判机关的权力范围、 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以及相互的法律关系。联联系系两者有共同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 刑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现;刑事诉讼法有其独立的价值。二、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2011 新增知识点】 (表2)刑事刑事诉讼诉讼法法与法治国家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之

8、中。 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成为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 石。而国家权力得以规范行使与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得以充分保障,正是法 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刑事刑事诉讼诉讼法法 与与宪宪法法的关系的关系一方面体现为其在宪法中的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的规 定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一方面体现为其在维护宪法制度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具体而言:其一,要 通过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实施来实现;其二,要通过刑事诉讼法本身的实 施来实现。三、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表3)惩罚惩罚犯罪犯罪与与 保障人保障人权权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 两者是是既对立又统

9、一的矛盾。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程序公正程序公正 与与 实实体公正体公正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具体内容包括:程序参与、程序遵守、程序救济、 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两者是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发生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诉讼诉讼效率效率严格控制审前行为的期间,要求被告人不被拖延地带到审判官面前; 对羁押的期间进行严格限定; 庭审中奉行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 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的处理。四、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一)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表4)报名咨询地址:重大 B 区建工新村 67-3 号(5 舍活动中心斜对面)5新九州

10、网址: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6-900-806 重庆分校电话: 13983406342;65128086 上课地点:重大 B 区勤工楼 审判控诉 辩护(二)刑事诉讼阶段刑事诉讼阶段(表5) 公诉案件的阶段:立案 侦查 起诉 审判 执行 自诉案件的阶段:受理 审判 执行(三)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表6)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核心考点: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有法定情形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诉法第 3、4 条)(表7) 权权力力类类型型权权力主体力主体职权职权内容内容侦查权侦查权公

11、、检、国安、监狱、军队保卫 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检检察察权权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 侦查、提起公诉审审判判权权人民法院审判特别注意: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诉讼活动实行“审判中心主义”,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诉法第 3 条第 2 款) (表8)含含 义义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 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体体现现(程序(程序我国目前仅有的对程序违法后果的规定:国家专门机关:主要的诉讼主体诉讼

12、参与人刑事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当事人: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诉讼主体般诉讼主体般诉讼主体报名咨询地址:重大 B 区建工新村 67-3 号(5 舍活动中心斜对面)6新九州网址: 全国免费咨询电话:4006-900-806 重庆分校电话: 13983406342;65128086 上课地点:重大 B 区勤工楼 违违法的后果)法的后果)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并非所有并非所有)(参见表32、34); 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刑诉法第191条);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最高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 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因

13、符合法定回避理由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 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决定(高检规则第30条)。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刑诉法第 5 条) (表9) 谁谁独立?独立?人民人民检检察院察院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独立于独立于谁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的程度?独立的程度?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检察一体,集体独立。上下级监督关系,不能“请示、汇报” ,上级只能通过审级监督(二)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第 3 3、6 6、7 71010 条条【2011【2011 年新增年新增】 ) (表10) 基基层层、中、中级级法法 院院报请报请上一上一级级 法院法院审审理的案理的案 件范件范围围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新类型案件; 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案件。发发回重回重审审第一审法院已已经查经查清事清事实实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第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原则上只能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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