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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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公示制度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行政管理公示制度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为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务公开的原则,制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公示制度。一、公示范围(一)办理房屋拆迁通告,(二)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拆迁信访处理,(四)拆迁复议,(五)拆迁裁决。二、办事程序和时限(一)办理城市房屋拆迁通告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图后,报市拆迁办审批。市拆迁办受件后,经审查无误,自受

2、件之日起,1 天内办理完拆迁通审批手续。(二)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具备所需资料后,市拆迁办审批。市拆迁办自受件之日起,1 天内答复是否准许拆迁,对准许拆迁的,在 3 天内办完拆迁审批手续,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三)拆迁信访处理拆迁当事人因拆迁事宜的初信、初访应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区拆迁办信访部门受理,对区拆迁办信访答复不服的,可在 30 日内向市拆迁办信访处申请复查。信访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 日内答复是否立案处理。对立案处理的,自立案之日起,30 日内处理完毕,有特殊情况的,处理时限可延长,但不超过 9 日。(四)拆迁复议拆迁当事人对区拆迁办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市拆迁办申请复议。市

3、拆迁办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在 3 日内答复申请人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于受理的,将受案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在 7 日内将立案通知书和申请裁决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自收到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五)拆迁裁决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期限内因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产权调换的房屋、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事宜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2、市拆迁办收到裁决申请后,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3、裁决立

4、案后 3 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3 日内,向市拆迁办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证明材料。4、裁决自立案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5、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工作标准(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热情接待当事人,挂牌服务,文明办公。(二)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限,及时履行管理职责,不拖不卡,高效廉洁做好管理工作。(三)坚持原则,认真作好本职工作,树立良好政府形象。四、违示处理市拆迁办工作人员不按公示制度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违示处理规定处理,进行批评教育,作出检查,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或调离工作岗位。五、监督投诉市拆迁办工作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时,违反了公示制度的有关内容,拆迁当事人有权投诉,投诉程序如下:(一)对工作人员违反公示制度中任何一项内容,可直接向该工作人员所在处投诉,由处在 5 天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二)投诉人对处的处理结果不服,或发现本单位有意包庇、偏袒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可在接到处理结果 3 天内向市房产管理局监察室投诉。(三)投诉人对市房产管理局的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市国家机关工委党风室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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