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图书借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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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图书借阅管理办法(浙商大图2013181 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图书馆馆藏文献的效益,方便读者借阅图书,保护藏书及其他设备的完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 21 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读者证件管理第二条第二条 校园卡(以下称借书证)是读者借阅图书的唯一证件。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代(转)借。违者给予停借一个月的处理。第三条第三条 借书证照片处不允许覆盖,否则不予办理图书借阅手续。第四条第四条 读者自费出国、毕业、退学时,应将所借书刊还清,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第五条第五条 借书证如有遗失,应及时挂失,挂失手

2、续由读者凭有效证件到校园卡服务部或图书馆办理。在挂失前被他人冒借的图书应由丢失借书证者按丢失书刊的有关规定赔偿。使用他人遗失的校园卡(借书证)借书行为,按浙江工商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第三章 图书借阅规则第六条第六条 读者一律凭本人借书证借阅图书。第七条第七条 研究生的借书册数为 20 册,本科生为 10 册。正式注册的留学生借书册数为5 册,单价高于 1000 元的图书不外借。第八条第八条 研究生借期为 60 天,本科生借期为 40 天。借期为 40 天的图书,在到期前 3天内可通过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续借 1 次(续借仅限 1 次) ,延长借期 15 天,超期图书或另有超期图书均不能续借

3、。第九条第九条 借阅图书逾期者,暂停借书,并按每天每册 0.05 元收取逾期费,归还图书并付清逾期费后恢复借书。假期(寒、暑假)中到期的图书不算超期,读者在新学期开学后10 天内归还的不计逾期费。10 天后按实际逾期天数处理。第十条第十条 读者因教学安排离校实习,事先应以班或学院为单位持学院证明办理延期还书手续。所借图书应在返校后 1 周内全部还清,否则,按逾期还书处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读者借到图书时,应仔细检查图书,发现污损、撕剪、缺页等情况,应立即向工作人员声明。否则,在还书时发现以上情况,则由借书人负责赔偿。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所借图书未到期,如遇特殊需要,图书馆有权随时催回。第四章 书

4、刊遗失、损毁、污损、失窃处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丢失书刊应以相同版本相同装帧之原书刊抵赔,并收取加工费 1 元。如抵赔原书刊确有困难时,按下列规定赔偿:(一)一般中文图书,按原价的 25 倍赔偿(注:1985 年(含)前、1986 至 1990 年的图书分别以书价的 10 倍、5 倍折算为“原价” ) 。(二)影印图书、艺术类图书按原价的 58 倍赔偿。(三)珍贵中文书、进口原版书(包括港台版图书) ,按原价的 510 赔偿。(四)多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者,以分卷定价比照上述各款高限赔偿;以全卷定价的按其全套价的 3 倍赔偿。(五)单份报纸按月价或季价赔偿;单本期刊系周刊按月价赔偿,月刊者

5、按季价赔偿,季刊者(双月刊)按年价赔偿;一般性报刊合订本按全年订价的 23 倍赔偿;影印、进口原版报刊合订本按全年订价的 45 倍赔偿。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丢失书刊经赔偿后一周内复得,可退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污损书刊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污损严重,影响内容完整或影响书刊整洁,应以相同版本的原书刊赔偿。不能赔偿原书刊时,按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二)在书刊上批注、圈点、涂划,按每处 0.21.00 元赔偿。(三)损坏程度较轻,经本馆修补后,不影响内容完整并可继续使用者,则赔偿装订费(按平、精装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损毁书刊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有意对借阅的书刊撕页、挖图等,责任人应

6、购买与被损毁图书相同之原书刊抵赔。无法抵赔的,应按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赔偿。图书馆同时有权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二)损坏图书条形码、遗失书名页或图书封面,赔偿 25 元。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盗窃书刊的,按以下规定认定和处理:(一)未办借阅手续而将图书期刊带出馆外,或撕割书刊,一经发现,即作窃书论处。盗用他人校园卡(借书证)借书,或用“调包”作弊手法,将书刊占为己有,按第五条处理。(二)对于窃书者,一经发现,由图书馆追回图书。无法追回的,按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赔偿。图书馆可责令窃书者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或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者,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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