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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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 起起 诉诉 书书XX 检刑诉(2012)XX 号被告人刘 XX,男,19XX 年 X 月 X 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省 XX 县人,系 XX 市 XX 公司勤杂工,捕前暂住该公司宿舍平房 3排 13 号。2012 年 5 月 10 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 XX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 年 5 月 15 日经 XX 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 XX 市公安局对刘 XX 执行逮捕。本案由 XX 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 XX 涉嫌故意杀人罪,于 2012 年 5 月 2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

2、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 XX 因工作原因,多次受到被害人及公司领导的批评教育,被告人刘 XX 对被害人许 XX 怀恨在心,蓄意报复杀人。2005 年 5 月 10 日中午 1 时 30 分许,被告人刘 XX 携带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来到该公司办公楼三楼的 333 号经理办公室,趁被害人许 XX 在床上熟睡之机,用羊角锤朝许 XX 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砸刺十余下,致使许 XX 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受伤,当即死亡。刘 XX 作案后

3、逃离现场,当日晚 8 时许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勘查笔录;2、法医鉴定结论;3、证人朱 XX、侯 XX 的证言;4、物证作案工具;5、被告人刘 XX 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刘 XX 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XX 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员:XX二 0 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附:1、犯罪嫌疑人刘 XX 现押于 XX 看守所;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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