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在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清偿借款是否有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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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德州律师 为他人在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清偿借款是否有先后顺序案情简介:原告 A 银行。委托代理人甲。委托代理人乙。被告丙。被告丁,与被告丙系夫妻。被告 A。被告 B。被告 C。原告 A 银行与被告丙、A、B、C 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 A、B、C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丙、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 A 银行诉称,2012 年 6 月 23 日被告丙与原告所辖城关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自该社借款 200000 元用于经营。同时,原告与被告A、B、C 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其三人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

2、证责任。借款逾期被告丙未能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丙、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立即偿付原告借款 200000 元及相应利息。被告 A、B、C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 A、B、C 共同辩称,对原告所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无异议。但借款人丙有能力偿还涉案债务,借款人失去偿债能力前,我们作为保证人不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丙、丁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 年 6 月 23 日原告分支机构城关信用社与丙签订文章来源:德州律师 (城关)个借字(2012)年第 0322 号个人借款合同 ,约定丙向原告借款 200000 元,借款利息、期限等依借据为准。同时,与被告A、B、C 签订(城关)高保字(2012)年第 03

3、22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其三人为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日,原告向被告丙发放借款, 借款凭证中载明:借款数额为 200000元,借款利率为 11.0425,借款期限自 2012 年 6 月 23 日至 2013年 6 月 21 日。被告丙、丁系夫妻,其在向原告借款时夫妻双方共同承诺自愿以家庭财产并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以上事实由个人借款合同一份、 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 借款借据一份、 夫妻双方共同承诺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各当事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属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丙、丁系夫妻关系,依法应当对该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

4、任。被告 A、B、C 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其三人以借款人失去偿还能力前不承担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丙、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 A 银行借款 200000文章来源:德州律师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计算,自被告借款和利息逾期时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为止) 。二、被告 A、B、C 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300 元、保全费 1520 元,共计 5820元,由被告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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