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上传人:kms****20 文档编号:39956747 上传时间:2018-05-21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 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 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 件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 18 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 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

2、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 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而且,根据 1983 年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对被判处有期 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这样, 在我国年满 18 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 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

3、认也不 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 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 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 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 形式上的规定。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 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 4

4、倍。其所 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 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 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和在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便不能得到应有的体现。因此,这种差别和事实上的不平等真实地反映 了我国的现实,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而是必要的、合理的。但是,随 着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城乡之间、工农之间差别的日益缩小,这种形 式上不平等的选举制度将会被完全平等的选举制度所代替。此外,我国选举法还对少数民 族与汉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5、规定了不同的人口比例。这也是为了保证我国各个少数 民族在政治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真正成为我国各个民族平等、友好、团 结的大家庭。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由此可见,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的是直 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们原则。 所谓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问接选 举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

6、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毫无疑问,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理想的一种 选举方式。它不仅有利于选民直接根据自己的意愿,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国家权力机 关,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从而有利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 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 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因此,随着我国政治、 经济的发展,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进一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 的范围。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它与记名投票或以起立、举手、鼓掌等公开表示自己意愿的

7、方 法相对立,是指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现 行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这就要求选举人在 选举时只须在正式代表候选人姓名下注明同意或不同意,也可以另选他人或者弃权而无须 署名,选举人将选票填好后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这样,选举人的意思表示是秘密进行的, 他人无权干涉。因此,秘密投票作为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民主选举提供了自 由表示意愿的重要保障,使选民在不受外力的影响下,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挑选他所信 赖的人进入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