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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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GZ35740101 电动工具 100-2009(build090708)一、适用范围本评价规则适用于浙江省内手持式电动工具产品(包括电动螺丝刀、角向磨光机、电钻、电圆锯、电锤、电刨、曲线锯、石材切割机、插入式振动器等)和可移式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二、检验依据GB 3883.1-1991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 3883.1-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 3883.2-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的专用要求GB 3883.3-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砂轮机、

2、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的专用要求GB 3883.4-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非盘式砂光机和抛光机的专用要求GB 3883.5-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圆锯的专用要求GB 3883.6-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电钻和冲击电钻的专用要求GB 3883.7-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锤类工具的专用要求GB 3883.8-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剪刀和电冲剪的专用要求GB 3883.9-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攻丝机的专用要求GB 3883.10-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刨的专用

3、要求GB 3883.11-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往复锯(曲线锯,刀锯)的专用要求GB 3883.12-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混凝土振动器的专用要求GB 3883.13-1992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的专用要求GB 3883.14-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链锯的专用要求GB 3883.15-2007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修枝剪的专用要求GB 3883.16-2008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钉钉机的专用要求GB 3883.17-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木铣和修边机的

4、专用要求GB 3883.18-199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电动石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GB 3883.19-2005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管道疏通机的专用要求GB 13960-1992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13960.1-200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一部分:一般要求GB 13960.2-200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圆锯的专用要求GB 13960.3-1996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摇臂锯的专用要求GB 13960.4-1996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平刨和厚度刨的专用要求GB 13960.5-200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台式砂轮机的专

5、用要求GB 13960.6-1996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带锯的专用要求GB 13960.7-1997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钻的专用要求GB 13960.8-1997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带水源金刚石锯的专用要求GB 13960.9-1997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斜切割机的专用要求GB 13960.10-1998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单轴立式木铣的专用要求GB 13960.11-2000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型材切割机的专用要求GB 13960.12-2001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高压清洗机的专用要求GB

6、 13960.13-2005 可移式电动工具的安全 第二部分: 斜切割台式组合锯的专用要求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三、抽样方法和样品数量1.抽样方法样品应在受检单位仓库内或售柜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或在生产线末端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手持式工具抽样基数不少于 6 台。可移式工具抽样基数不少于 6 台。2.样品数量(1)生产企业:手持式电动工具抽 4 台,其中 3 台为检验样品,另 1 台作为备样。 (2)经销单位:手持式电动工具抽 3 台,其中 2 台为检验样品,另 1 台作为备样。(3)可移式电动工具抽 3 台,其中 2 台为检验样品,另 1 台作为备样。 3

7、.注意事项(1)样品应经受检单位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2)产品规定有明示质量指标时,应在抽样单上注明。若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为经备案的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则视其企业标准为明示质量指标,并要求企业提供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四、 检验项目标准条款序号检验项目手持式GB3883.1- 1991手持式GB3883.1- 2005可移式GB13960- 1992可移式GB13960- 2008不合 格类 别复检用样品备注1标志7878A原样/2触电保护8989A原样/3起动910910A原样/4输入功率和电流10111011A原样/5发热11121112A备样/6泄漏电流121312/A备样/7*防潮

8、性14141414A备样/8绝缘电阻和介电 强度15/15/A备样/9*电气强度/15/A备样/10变压器及其相关电 路的过载保护/16/16A备样/*11耐久性16171617A备样/12不正常操作17181718A备样 /13机械危险18191819A原样/14机械强度19201920A备样/15结构20212021A原样/16内部布线21222122A原样/17电源联接与外接软 电缆和软线23242324A原样/18接地装置25262526A原样/19爬电距离、电气间 隙和绝缘穿通距离27282728A原样/* 注: 由于耐久性项目相对测试周期较长,故经销单位的监督抽查不进行此项检测。试

9、验原则上在一个样品上按检验项目顺序进行,在不影响标准要求的前提下,部分项目(如耐久,非正常等)允许在单独样品上进行测试.五、判定原则 1.判定总则 (1)当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 标)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2)当产品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时,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 定。 (3)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含明示质量指标)时,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应在检验报告 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2. 质量判定结论的分类对监督检

10、查产品检验结果,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目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二种形式:(1)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2)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质量判定原则所检项目中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否则,判定被监督检查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六、异议处理原则 1.不合格异议申请与受理被检验人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行政机关)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检。受理复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

11、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不具备复检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2.复验样品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复验样品的确定应按本评价规则要求执行。3.复验结论复验结果仍不合格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验结果合格的,以复验结果为准。4.复验费用确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的,异议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5.不予复验的情况(1)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的;(2)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失效;(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复检的其他情况。七、附加说明1.因无线电和电视干扰抑制,组件,外接导线的接线端子,螺钉及联接件,耐热性,耐燃性和抗漏电痕迹性五个项目试验周期长 ,故在本评价规则中未安排上述项目的检测。2.主编单位: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联系人:沈宇雯;电话:0571-85128103。3.评审单位:浙江省机电产品质量检测所(张晓斌) 、浙江省电动工具质量检验中心(沈凯旋) 、博世电动工具(中国)有限公司(丁建华) ,浙江博大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胡丽姬)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金勇) 。4.本评价规则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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