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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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南 一、基本要求 (一)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事项,首先应当区分是属于调整事项还是 非 调整事项。对于其中的调整事项,应按本准则对调整事项的要求,进行相关的 帐务处 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自已编制的会计报表,对于其中的非调整事项,应按本 准则对 非调整事项的要求,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如同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发生的 事 项一样,作出相关帐务处理,并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会计报表作相应的调 整,这 里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相关附表和现金流量表附注。由于 资产负 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次年,上年度的有关帐目已经

2、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 结帐后 已无余额。因此,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帐 务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增加以前年度 收益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及其调整减少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 损益 调整”科目的贷方;调整减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以 及调 整增加的所得税,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 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帐

3、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当期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非调整事项,是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才发生或存在 的 事项,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不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 进行调 整,但由于事项重大,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 和决策, 因此,应在会计报 表附注中加以披露。 二、说明 (一)关于引言 本准则不涉及中止营业的议题。中止营业,指企业出售或放弃一项营业,如企 业营业的某一个分部、某一条生产线、某一种主要产品等。这里所讲的营业,代 表着企 业一个

4、独立、主要的业务种类,并且该营业的资产、净损益和活动能够从实物 上、经 营上和财务报告目的等方面区分开来。由于某项营业终止涉及到运用的会计政 策,如 已不适用于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对资产等的计价方面与在持续经营的会计假 设前提 下所适用的会计政策不同,需要作出特殊的会计处理规定,因此,本准则不涉 及资产 负债表日前、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 日后确定的中止营业。 (二)关于定义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 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 的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因

5、此,本准则中的“年 度资产 负债表日”是指 12 月 31 日,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不含 12 月 31 日发生的事项。 如果母 公司在国外,或子公司在国外,无论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是如何确定会计年度 的,其 向国内提供的会计报表均应按照我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提供相应期间的会计 报表, 而不能以国外母公司或子公司确定的会计 年度作为依据。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 的 所有有利事项和不利事项。对于有利和不利事项,均按同一原则处理,即如果 属于调 整事项,对有利和不利的调整事项都应按本准则的规定,在进行相关的帐务处 理后, 调整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如果属

6、于非调整事项,对有利和不利的非调整事项 均应在 报告年度的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2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 日期。通常是指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批准财务报告向 企业外 部公布的日期,这里的“对财务报告的内容负有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一般是 指所 有者、所有者中的多数、董事会或类似的管理单位,由于本准则是在上市公司 的范围 内施行,因此,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因 为,对 于上市公司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制订公 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大会有权

7、审 议批准 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上市公 司的财 务报告是报送给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财务报告已经报 出,因 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不是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日期,更不是注册会计师出具 审计报 告的日期。 例如,一家上市公司 1997 年的年度财务报告于 1998 年 2 月 15 日编制完成, 注册会 计师完成整个年度审计工作并签署审计报告的日期为 1998 年 4 月 18 日,经董 事会批准 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为 1998 年 4 月 22 日,财务报告实际对外公布日 期为 1998 年 4 月 25 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期为 1

8、998 年 5 月 6 日。根据本准则的规定,财 务报告批准 报出日为 1998 年 4 月 22 日,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时间区间为 1998 年 1 月 1 日(含 1 月 1 日,下同)至 1998 年 4 月 22 日。值得说明的是,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 外公布的 日期至公司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之间发生的事项,也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按照 本准则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由此影响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期的,以董事会再 次批准 对外公布的日期为准。在本例中,经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 为 1998 年 4 月 22 日,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 1998 年 4 月 25 日,如果在

9、 4 月 22 日至 25 日之间发生 了重大事项,按照本准则规定需要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或需要在会计 报表附 注中披露的,经调整或说明后的财务报告再经董事会批准的报出日期为 1998 年 4 月 28 日,实际对外公布的日期为 1998 年 4 月 30 日,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 期间为 199 8 年 1 月 1 日至 1998 年 4 月 28 日。 (三)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 1调整事项。调整事项是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情况提供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以确定资产负债表日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与事实相符。这类事项所提供的新的 或进一 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作出

10、重新估计,并据此 对资产 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本准则 将这一类事项称为调整事项。准则中列举的调整事项 的例子主要有: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这一事项是指,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在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当时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能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 但没 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因而按照当时最好的估计金额反映在会计报表中。但 在年度 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能证 明该事 实成立,即某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则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 的估计 予以修正。例如,甲企业应收乙企业帐款 560000 元,

11、按合同约定应在 1996 年 11 月 10 日 前偿还。在 1996 年 12 月 31 日结帐时甲企业尚未收到这笔应收帐款,并已知乙 企业财务 状况不佳,近期内难以偿还债务,甲企业对该项应收帐款提取 2的坏帐准备。 1997 年 2 月 10 日,在甲企业报出财务报告之前收到乙企业通知,乙企业已宣告破 产,无法 偿付部分欠款。从这一例子可见,甲企业于 1996 年 12 月 31 日结帐时已经知道 乙企业财 务状况不佳,即在 1996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日,乙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的事 实已经存 在,但未得到乙企业破产的确切证据。1997 年 2 月 10 日甲企业正式收到乙企 业

12、通知, 得知乙企业已破产,并且无法偿付部分货款,即 1997 年 2 月 10 日对 1996 年 12 月 31 日存 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证据,表明根据 1996 年 12 月 31 日存在情况提供的资产负 债表所反 映的应收乙企业帐款中已有部分成为坏帐,据此应对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进行调 整。 (2)销售退回。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合 同规定所销售的物资已经发出,当时认为与该项物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 已经转 移,货款能够收回,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即在资 产负债 表日企业确认为已经销售,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

13、 报告批 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证据证明该批已确认为销售的物资确实已经退回,应作 为调整 事项,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并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有关收入、 费用、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数字。值得说明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中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也 包括报 告年度前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例如,甲企业 1997 年 10 月 销售的一批商品,在当时确认了销售,但在 1998 年 2 月 1 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 日前收到 退回该批已销的商品。从这一例子可见,甲企业 1997 年 10 月销售的商品,商 品已经发 出

14、并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则企业根据当时的情况确认销售实现,计算了销售收 入并结 转了成本,该批销售商品的收入、成本、利润已经包括在 1997 年 12 月 31 日的 会计报表 中,1998 年 2 月 1 日收到的新的证据证明该项销售已经退回,表明原确认的销 售实现已 经不能成立,则应当对 1997 年 12 月 31 日编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调整会计 报表相关 项目的数字。又如,乙企业 1996 年 12 月销售一批商品,由于销售商品的所有 权上的风 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企业确认了收入并结 转了成 本;1998 年 1 月 10 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乙企业收

15、到退回的 1996 年 12 月销售的商 品。对于这一销售退回事项,虽然是 1996 年销售的,但在 1997 年报告年度的 资产负债 表日后(1998 年 1 月 10 日)退回,也应当作为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 (1997 年度) 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或资产 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赔偿事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提供 了新的 证据,表明企业能够收到赔偿款或需要支付赔偿款,这一新的证据如果对资产 负债表 日所作的估计需要调整的,应对会计报表进行调整。例如,甲企业与丁企业签 订的经 济合同中订明,甲企业应于 199

16、7 年 8 月 2 日提供丁企业一批商品,由于甲企业 未按合同 规定按时提供商品,致使丁企业发生经济损失,丁企业于 1997 年 10 月提出起 诉,要求 甲企业赔偿违约经济损失 500000 元。由于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并未作出最终 判决, 甲企业于 1997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当时的资料判断可能会败诉,估计赔偿金额为 200000 元, 并按此估计金额计入了损益。但在 1998 年 3 月 1 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经一审 判决,甲企业需赔偿丁企业经济损失 450000 元,甲企业和丁企业均接受此判决,不再上 诉。这 一事项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有了最终的结果,因 而对资 产负债表日存在的状况提供了进一步证据,这一新的证据如果表明对资产负债 表日所 作估计需要调整的,应对资产负债表日编 制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4)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 利润分配(不包括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下同) ,这一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 表日 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制订的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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