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工伤案件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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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答辩状民事答辩状答辩人:末公司有限公司答辩人:末公司有限公司地址:XXXXXX法定代表人:郑默默,职务:执行董事因申请人 XXX 与答辩人末公司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 12 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 1880 元,而非 3948 元。七级伤残为 1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 1880 元/个月13 个月=24440 元。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72 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 3525 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72-51)岁0.4=8.4 个月(按最低要求 10个月计算) ,10 个月3525 元/月2=70500 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四、住院护理费:按照三明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 80 元为宜,所以应为 80 元/天26 天=2080 元。五、停工工资:按照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相关左股骨粉

3、碎性骨折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八个月为宜,且吴联久的平均工资为 2000 元左右。所以应为 2000 元8 个月=16000元。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 1000 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 2052 元。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 8000 元为宜。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仅供参考,并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此致此致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辩人:末公司有限公司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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