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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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公民宪法意识的缺失宪法意识是人民对宪法现象的认知、评价及意志等意识因素的总称。公民的宪法意识 制约着宪法的实施效果,影响宪法的变革和发展。进而影响国家的长远发展。 1967 年, “文化大革命”的矛头瞄准了党内第二号人物刘少奇,他和夫人王光美开始遭 揪斗。在一次批判大会上,堂堂共和国主席、一人之下亿人之上的刘少奇,被红卫兵勒令 佝腰俯首,坐“喷气式”,长时间地接受围殴羞辱,被押出会场时,连鞋子都掉了,潦困之 相如同犯人。回到办公室,他愤不可遏,从怀里抽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大声抗议道: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你们怎样对待我个人这无关紧要,但我要捍卫国家主席的尊严。 谁罢免了我国家主席

2、?要审判也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你们这样做是在侮辱我们的国家。 我个人也是一个公民,为什么不让我讲话?宪法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破 坏宪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的!”刘少奇抗议的理由可以说是很合情合理。但他却忘了,一开始不把宪法当宪法的人是 他,现在回过头来到自己被压迫的时候,才想起宪法的权威,太晚了。 从中国的宪法制定到实施到一次一次的修改,中国人的宪法意识从一开始就没有树立 起来,再加上我国各种制度的缺失,再想树立宪法权威已是很难。 新中国刚成立的时候,毛泽东刘少奇等中央领导人一致认为制定一部社会主义的宪法 应等到三大改造完成之后再进行。如果过早地制宪,就必须将中国既存的承认

3、资本家、富 农的存在与保护私有财产的现实写进宪法,不写的话那么这些经济形式的存在又没有了合 法根据,与当时过度的政策不符,而且民族资产阶级为新中国的成立也做了较大贡献,但 写的话又会使中国以后向社会主义前进时产生某些法理上的麻烦。 但到了 1952 年的时候中央领导的态度就发生了转变,10 月的时候刘少奇率中共代表 团出访苏联,其间与斯大林就制宪问题进行了“讨论”,斯大林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要 选举和制宪才使具有合法性;二是解决当时与中共联合执政的其它党派的“泄密问 题”;第三点才是重点:可以通过选举实现向一党执政的转变,再在组织政府的时候给其它 政党以优惠,使其对中共感恩戴德,这样中国共

4、产党的一党统治才能完全确立起来。 从 1953 年下半年开始宪法草案起草,1954 年 9 月宪法就已经通过了,其速度令人惊 叹,宪法起草小组由毛泽东负责,由一些根本没有法学基础的“党内秀才”组成,其制定宪 法的质量可想而知。刘少奇主持选举工作,为了加快速度,实施了基层选举是先由党和政 府组织提名候选人,选民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选出代表的方式。这种做法导致的选举不公平 是不言而喻的。这部宪法在内容上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的基 本权利不容侵犯,还有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公民行使权利的代表。看起来是一部不错的宪法。 只可惜从一开始这部宪法的制度背负的就不是为人民的权利,而是为中共的领导

5、。因此这 部宪法并没有得到任何真正意义上的贯彻实施。从 1955 年胡风等人因为几封朋友之间的私 信而被毛泽东亲自定为“反革命集团”投入监牢到 1957 年反右派斗争使许多人未经审判便被 抓入狱再到 1966 年文革时随意抄家,宪法很快成了一纸空文。到后来刘少奇被批斗的时候 他才拿出宪法来捍卫一个公民的权利,已经太晚了。 而后 1975,1978,1982 三次如此频繁的修改宪法以及 22 年间 31 条的修正案,不可否 认,后两次的宪法修改以及后来的修正案对经济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宪法的稳 定性完全丧失,动不动就修宪,而未考虑过宪法真正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宪法的工具主 义更加暴露,人

6、民对宪法的应有的敬仰无从谈起。 我国从 1953 年起实行了 30 年的计划经济,而计划的来源主要是行政命令,过分强调 计划自然削弱了法律的作用。只发展了近 30 年的的市场经济并不完善。而只有充分发展的 市场经济才能促进法治的完善与健全。因为最初的关于自由平等的理念就是来源于自由发展的经济。 另一方面,违宪审查制度的缺失和宪法不能进入诉讼导致了宪法成为高坐在神坛上的 摆设,而无法发挥其真正效用。以前,民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除了宪法,什么法都不要 去碰”。可以看出,由于宪法缺少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应用,导致它的本身的作用早已被人 淡忘。从外国宪法的实践看来,宪法意识主要靠宪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不断

7、应用,不断被人 提及,才能在人们心中树立起对宪法的信任与信仰。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 长会议 12 月 16 日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 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 。中国式的违宪审 查制度初步建立,但具体的程序、审查权限的分配、如何保障建议的有效回馈等问题仍需 要完善。 宪法本身的缺陷也是一方面,大量的笔墨都花在对各主体的权能叙述上,而对国家权 力的约束、对各国家机构的分权制衡问题却只字不提;涉及到很多具体的经济制度、政策、 方针则完全可以由普通法律规范;另一方面规范内容过细,缺少涵盖性,无法与普通法律 规范区别。

8、这些缺陷降低了宪法的地位,减损宪法的至高权威,也使宪法的真正作用得不 到体现。 国家机关和政党的宪法意识缺失也是导致整个社会宪法意识缺失的重要原因之一。在 我国,宪法沦为政治的奴仆,政府仅把宪法作为一种工具,手段,而不是将其作为一种价 值目标。在实践中,许多政策并不以宪法为依据,而只凭一时头脑发热,违宪的情况时有 发生,导致人民对于自己的行动没有了确定的价值判断,生活在一种不确定中。 怎样重建公民的宪法意识,按照以上分析的原因一一对应提出解决方案应该不难,经 济的发展自然是客观原因,不可强求;政策的完善以及教育的加强则是可以推进的。但问 题的重点是会不会提出,执政党是否愿意提出,以及等待的时间

9、要多长。 现阶段在社会还不稳定,人民的法治水平不够高的情况下我国一党执政的局面应该还 会持续很久,在现有的体制下,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缺失,缺乏有效的监督,多数时 候是党说了算,近几年人民代表大会逐渐发挥作用,但专业知识的缺乏、代表们的公益性 差、制衡机制的缺陷使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仍是徒有虚名,建立完备的违宪审查制度很 难,多数时候是谁制定的法律规章谁自己来管,行政权的范畴包含越来越多的准司法权和 准立法权。 只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宪法的完善和作用发挥有了更高的要 求,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登上政治舞台,党政分开,才能使各国家机关之间职权分配更 加明晰,相互监督制衡机制更加完善,宪法才会有用武之地。只有人民的法律素养提高, 对法律完善的要求才会提高,才能更有力的促进法律的改革;法律人士登上政治舞台,领 导阶层的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升,决策层才会更多的关注宪法,注重维护宪法;而只有党 政分开才能使国家的决策不受政党的影响,共产党虽是代表人民权利的,但作为一个政党 毕竟是一个为自己服务的机构,会有私心。 相信中国公民的宪法意识会逐步增强,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将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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