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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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分割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分割财产本文主要介绍了关于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分割财产等的相关知识,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

2、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如何分割财产兰州市永登县的李远,因生意上的关系,与比自己大 3 岁的薛虹相识,后来李竟瞒着老婆和子女,和离了婚的薛虹住到了一起。2001 年 3 月,两人一起在兰州市东岗镇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归二人共同所有,之后两人还一起装修了房屋,购买了家电。2003 年 5 月,李远与妻子离了婚,想和薛虹结婚,可是,薛虹却表示,暂时没有考虑结婚的事情,并趁他不在家的时候将房门换了锁。经过一年的纠缠,2004 年年初,李远将薛虹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解

3、除他与薛虹的同居关系,并依法返还购房款 4.4 万元和共同存款,以及房屋装修费、家电等。2005 年 7 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同居关系,所购房屋归薛虹所有,薛虹给付李远一半房款,并给付房屋装修费、银行存款的一半。一审宣判后,薛虹不服,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的部分结果,另判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家电归薛虹一人所有。在当今社会,男女没有经过婚姻登记而同居生活,已经司空见惯,男女双方因关系不和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也不足为奇。从理论上讲,作为一种民事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可分为婚内同居和非婚同居。非婚同居比较复杂,按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以同居的男女双方是否有

4、配偶为标准可分为一方、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和双方无配偶的同居;以同居主体是否以夫妻名义为标准可分为以夫妻名义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不管是否以夫妻名义,均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既是婚姻法所禁止的行为,也是道德所不允许的行为,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李远与薛虹的同居属于一方(李远)有配偶且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李远与薛虹的同居违背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非婚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仅仅是一种事实。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

5、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法院解除同居关系的“名分”,法院是不受理的,因为同居关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实际上,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发生纠纷的往往是财产利益的分割以及所生子女的抚养等现实问题,这样的纠纷在本质上属于财产纠纷,法院应当受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上可见,对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处理,最核心的问题不在于同居关系本身该不该解除,而在于应当按照什么样的原则来解决财产纠纷。本案中,法

6、院受理李远的起诉后,系根据民法中关于共有关系财产分割的原理对李远和薛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

7、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非法同居关系自始无效,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时是有不同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同居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双方没有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夫妻有互相扶养等义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同居又分居后财产如何处理?(同居纠纷)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

8、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非婚同居纠纷:同居最易“人财两空“好多人都会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好像是说,男女一旦结婚了,就不会再像恋爱时候那样浓情蜜意了,再加上一谈婚论嫁,经济成本也不可避免地变成了压力。于是,现在有的青年男女们开始恐惧婚姻,不愿意承担婚姻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出现了越来越多“只恋爱不结婚”、“只同居不登记”的现象。非婚同居现象增多,婚姻不再是两性关系惟一的结合方式,两性关系呈现多元化。没有婚姻的束缚,男女双方是自由了许多,但

9、是意想不到的麻烦也添了许多。恋爱期间、同居期间引发的财产纠纷、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各类纠纷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案例一:香车送美女,反悔难要回王先生今年 34 岁了,刚刚过去的 2008 年对于他来说是痛楚万分的一年,不仅自己的婚姻没有任何进展,而且最后还落得个人财两空。不但女朋友吹了,就连自己为女朋友花出去的 26 万买车钱也打了水漂,还白白搭上了近 5000 元的诉讼费。2007 年底,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小姐,经过一个多月的交往以后,两人的关系迅速发展成了情侣关系。为了表达自己对李小姐的爱慕之情,王先生得知李小姐想买一辆车的想法后,不假思索地就答应了。2008 年 2 月

10、19 日,两个人一齐到了汽车市场,于是王先生毫不犹豫地从自己的储蓄卡中划走了260296 元,为李小姐买了一辆称心的帕萨特小轿车。可惜好景不长,李小姐最终还是提出了分手的要求。强扭的瓜不甜,分就分吧。可双方为这辆轿车的归属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冷静下来后王先生终于想明白了,汽车的行驶证上终究登记的是人家的名字,恐怕要不回来了;可是钱是自己出的呀,你要车可以,但是购车款总要还给我的吧。经过向律师咨询之后,王先生一纸诉状把李小姐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告上了法庭,要求李小姐偿还借款26 万余元,但由于没有相应证据,人民法院认定王先生与李小姐之间不存在借贷法律关系,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一计不成,又生一计。王

11、先生再次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李小姐,要求李小姐归还为其垫付的上述购车款。这次李小姐向法庭提交了她与王先生当初交涉时的三份录音电话证据,证明涉案车辆是原告赠予自己,赠予行为已经完成,因此不属于不当得利。法院结合原告为被告支付购车款时双方系情侣关系、原告陪同被告去购车并自愿为被告支付购车款、原被告作为情侣期间经常互赠礼物以及原被告的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得出结论是被告有依据获得原告为其支付的购车款。最后仍然驳回了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案例二:分手约定“青春损失费”,“师出无名”虽有欠条也枉然邓女士看着手中的欠条,懊悔不已。没想到自己和刘先生多年的同居生活就这样结束了,当初刘先生当着自己的面写下了

12、十万元的欠条,就这样成为了一张废纸。刘先生今年 43 岁,邓女士今年 45 岁。双方从 2002 年 4 月开始同居生活,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理结婚的登记手续。5 年后,双方发生了矛盾,原本脆弱的同居关系维持不下去了,在 2007 年 3 月,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邓女士心里越想越生气,难道自己的这 5 年就白白和他过了吗?于是 2007 年 4 月 12 日,邓女士再次找到刘先生,以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为名要求刘先生予以补偿。无奈之下,刘先生于同日写下了“今欠邓女士十万元整,十日还清”的欠条。邓女士本以为欠条在手,就没有后顾之忧了,也算出了心中的一口恶气。没想到刘先生

13、一纸诉状把自己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邓女士手中所持有的十万元欠条无效。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的有效凭据。本案中,刘先生出具的欠条所记载的内容表明其与邓女士解除同居关系后,邓女士要求刘先生给付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费,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邓女士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其他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故该欠条不具有合法性。最后判决确认刘先生为邓女士出具的日期为 2007年 4 月 12 日的欠条无效。案例三:同居十多年男方暴亡,不能算事实婚姻李女士与王先生均是离异,经朋友介绍相识,互相感觉不错,于是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女士就搬进王先生的平房里居住。王先生与他的兄妹不

14、和,所以王先生、李女士二人与王先生的兄妹很少往来。从 1996 年两人在一起一住就是十多年,出双入对,对外一直以夫妻相称,周围街坊邻居也都以为他们是合法夫妻。2007 年 10 月 20 日晚,王先生突发心脏病,送到医院后没有抢救过来。王先生没能留下任何书面文件就撒手而去。在把王先生的丧事处理完毕,李女士回到住所时,门锁已被换掉,自己的个人衣物被装在几只箱子里放在了门外,箱子里放了一张纸条,大意是王先生的兄妹通知李女士:他们收回了王先生的房屋,让李女士限期搬离。李女士随即报警,公安部门答复她:维持房屋目前的现状,李女士与王先生的兄妹之间矛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李女士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得到的解释是

15、,由于王先生与她本人没有合法的婚姻登记,而我国从 1994 年 2 月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仅是同居关系,而非夫妻关系。李女士的权益很难得到法律保护。法官提示:婚姻才是爱情的保障通过以上三个典型案例说明,男女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由于人身关系的不稳定,也并不是只有自由没有负担。如何避免这样的纠纷呢?一、不妨丑话说在前面。一般来说,在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比如亲属关系之间的经济往来,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日常的经验法则我们认为无偿是原则,有偿为例外。比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经济往来;但是恋人情侣关系算不算特定的人身关系?这恐怕很难归结到这个范畴里去。所以男女在恋爱期间,难免有互赠礼物的情形,但不可让感情烧昏了理智。在大额经济支出的时候,一定要丑话说在前面,甚至写在纸上,或者干脆等双方进行结婚登记之后再进行。二、走进婚姻。对同居者来说,要想避免风险,那只有向前走一步,走进婚姻,走进法律所保护和调整的婚姻状态。三、保存和固定证据。如果同居者拒绝走进婚姻,还能够一直相爱着,那么一方就应该为对方多做些考虑,尤其是当另一方处于弱势时,一方就应该尽可能地保存和固定一些过硬的证据,比如财产协议,财产公证或者遗嘱公证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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