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 On Board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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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B Free On Board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 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 方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货价的构成因素中包括从装运港 至约定目的地港的通常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故卖方除具有与 CFR 术语的相同的义务外, 还就为买方办理货运保险,交支付保险费,按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卖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 按 CIF 价加成 10%。 提单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由船长或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证明收到特定货物,

2、允许将货物运至特定目的地并交付于收货人的凭证。 D/P 即是 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付款交单,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即期交单(D/P Sight)指出口方开具即期汇票,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进口方见票后即须付款,货款付 清时,进口方取得货运单据。远期交单(D/P after sight or after date),指出口方开具远期汇票, 由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经进口方承兑后,于汇票到期日或汇票到期日以前,进口方付款 赎单。 L/C即 Letter of Credit , 信用状;信用证;信用证书 为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付款方式.BOT(buildoperatetra

3、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 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 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SDR (Special Drawing Rights), “特别提款权”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计划和 运作处提供的资料说明,SDR 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 1969 年创设的一种储备资产和记账 单位,亦称“纸黄金” ,最初是为了支持布雷顿森林体系而创设,后称为“特别提款权” 。 最初每特别提款权单位被定义为 0.888671 克纯金

4、的价格,也是当时 1 美元的价值。 standby L/C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 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 应旅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 ,并提 交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Franchise 营业特权;专利权;特许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 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1.主体的适用主体的适用 当事人的营业地须在不同国家(地区) ,且具备下列二个条

5、件之一: 1)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都是缔约国(地区) ; 2)虽然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不是缔约国(地区) ,但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应适 用某一缔约国法律;(我国在交存的批准书中对本条进行了保留,不受其约束。 ) 公约适用时,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性质。如缔约国(地区)甲国 (地区)的 A 公司与其在缔约国(地区)乙国(地区)设立的 B 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销售 合同,亦可适用本公约。 2.合同标的的适用合同标的的适用 公约仅适用于普通的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劳务合同或其他服务合 同,此外对于下列几种买卖合同亦不适用: 1)直接供私人使用货物的销售,除非买方在 订立

6、合同前或订立当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用于该目的; 2)经由拍卖的销 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 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行器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7)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销售。 3、合同内容的适用、合同内容的适用 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 双方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下列事项除非公约有明文规定,一般不适用: 1)合同的 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 影响; 21 前期 Q A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卖方的义务。卖

7、方的义务主要包括卖方的义务主要包括:(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义务,根据公 约的规定卖方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方式完成交货义务。 (2)品质担保。卖方必须 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依公约的规定。 (3)权利担 保。权利担保分为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 有完全的所有权,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卖方 交付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的货物。 (4)交付单据。单据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对买方非常重要,可能会影响到买方能否及 时提取货物或转卖货物。公约

8、第 34 条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 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 2.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公约第 53 条至 60 条规定了买方的义务。买方的义 务主要有两项:支付货款和接收货物。 保函:保函: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 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保函即为保证书,为了方便,船公司及 银行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其作用包括凭保函交付货物、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凭保 函倒签预借提单等。在凭保函交付货物的情况下,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众即向船公司 交回全套正本提单,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对因未提交提单

9、而提 取货物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均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于保证内容由银行与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 任。凭保函签发提单则使得托运人能以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顺利地结汇。关于保函的法关于保函的法 律效力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 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 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 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 限制,且保函也无效。 提单提单 简称简称 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

10、一种凭证。收货人 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海运货 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水渍险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 W.P.A.) ,又称“单独海损险” ,英文原意是指单独 海损负责赔偿,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之一。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 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 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货物被水淹没,引起货物的 损失。 具体来说还分为是海水浸渍还是雨水浸渍。有的是不赔雨水浸渍的。就算有水浸渍, 还要看那水是引起的货

11、物损害的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是间接原因的话,保险公司是不赔的。 平安险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 F.P.A.)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 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 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 损害。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又称“不保单独海损险” ,海洋货物运 输中,只负责全部损失和特定意外事故的部分损失的一种险别。平安险承保的主要责任包 括: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 触礁、沉没

12、、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装卸、转运时的落海损失;避难港卸货损失;避难港、中途港的特别费用;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救助费用;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此 外,在货物遭受保险责任内的危险时,被保险人采取抢救、防损措施以减少货物的损失, 因而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在不超过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限度内,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总之,平安险的保险人仅对全损或共同海损负赔偿责任,一般不承担单独海损责任。一切一切 险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 中,因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不论全损

13、或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 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信用证信用证是银行用以保证买方或进口方有支付能力的凭证。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可 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 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 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 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 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

14、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 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 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信用 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是指开 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 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 托收(托收(Collecting) 是出口人在货物装运后,开具以进口方为付款人的汇票(随附或不 随付货运单据) ,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

15、的分行或代理行代出口人收取货款一种结 算方式。属于商业信用,采用的是逆汇法。托收属于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既 没有检查货运单据正确与否或是否完整的义务,也没有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责任。托收 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银行只是作为出口人的受托人行事,并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进 口人不付款与银行无关。出口人向进口人收取货款靠的仍是进口人的商业信用。如果遭到 进口人拒绝付款,除非另外有规定,银行没有代管货物的义务,出口人仍然应该关心货物 的安全,直到对方付清货款为止。 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也给予 所有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是

16、指签订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的一方在贸易、关 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任何第三方的减让、特权、优惠或豁免时,缔约另 一方或其他缔约方也可以得到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议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对方的自然人 (公民) 、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就 是把外国的商品当作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企业当作本国企业对待。其目的是为了公平竞 争,防止歧视性保护,实现贸易自由化。 无歧视待遇原则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又叫无差别待遇原则,是 WTO 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规 定缔约方一方在实施某种限制或禁止措施时,不得对其他缔约方实施歧视待遇。无歧视待 遇的原则要求每个缔约方在任何贸易活动中,都要给予其他缔约方以平等待遇,使所有缔 约方能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贸易。 互惠原则互惠原则 互惠是指两国或多国之间在贸易利益或特权方面的相互或相应让与。互惠原则体 现在关税、运输、非关税壁垒方面削减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相互保护等。 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原则 关税和非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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