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赠妻子房产行为是否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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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内获赠房产未过户,离婚时赠与方可撤销吗?婚内获赠房产未过户,离婚时赠与方可撤销吗?【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9 年,秦先生与姚女士结婚。婚后一年,家中迎来了小生命,姚女士照顾孩子的同时兼顾工作,生活异常忙碌。然丈夫秦先生沉迷网络游戏,从不分担家务,二人为此数次争吵。2011 年,在一次激烈的争执之后,姚女士提出离婚。二人关系岌岌可危之时,秦先生幡然醒悟,不仅主动承担家务,且书面约定在婚前房产上增加姚女士的名字,夫妻关系得以缓和。但好景不长,2014 年,夫妻战争再次因“网络游戏”爆发,最终以离婚收场。姚女士主张分割上述房产,秦先生以该房产为婚前个人财产拒绝分割。姚女士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法

2、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先生与姚女士的约定属于赠与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撤销赠与。同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涉案房屋未办理相关登记,房屋产权尚未发生转移,秦先生仍是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故法院判决驳回王女士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律师点评律师点评】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秦先生与姚女士的约定是否可执行。知名深圳婚姻律师团马成律师对该问题分析如下:一、秦先生与姚女士的约定合法有效一、秦先生与姚女士的约定合法有效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3、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秦先生与姚女士就其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变更所有权,该行为符合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故该约定有效。二、秦先生与姚女士的约定不可执行二、秦先生与姚女士的约定不可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秦先生在离婚时拒绝对涉案房产进行分割,表明撤回对前妻的赠与。且该赠与行为不具备合同法中不可撤回的情形,涉案房产亦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未实现财产的转移,秦先生的撤回行为有效。故姚女士无法主张涉案房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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