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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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颁布单位: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号: 颁布日期: 分类:大气污染 实施日期: 时效: 有效 (1996 年 12 月 3 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 康,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大气环

2、境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 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目标和指标,提出各 排污单位的排污种类、数量、削减时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一切单位不得超过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削减 任务。 第十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 记,办理批准手续,按规定的重量、数量进度排放污染物,并定期向当地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污染物有重大改变的

3、,必须按时限要 求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据国家 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按规定程序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计划、土地、建设等部门方可办理 有关投资、征地、建设等手续。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或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或 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建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应确保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按 设计同步运行,其防治设施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有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应征得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4、严格控制二氧化硫对大气的污染。在国务院批准划走的酸雨控 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排放二氧化硫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二氧化硫排污 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必须限 期治理,在限期治理期间应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按期完 成治理任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限期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凡有可能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 必须制定应急防范措施。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建康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 的应急措施,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进行必要的疏散和防护,并

5、 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埋。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 尽快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在区域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 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通报本地区单位和居民,并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 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三章 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二十三条 新建火电厂和大中型企业,用煤含硫高于 1的,应建设配 套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措施,二氧化硫排放不得超过规定 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用煤含硫高于 1的企业,应当采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的 措施,二氧化硫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章 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四条 严

6、格限制排污单位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粉尘和恶 臭气体;确需排放的,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不得超过规定的排 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运输煤炭、焦炭、石灰、矿石和其他散装物料的机动车辆, 在城市街道和公路干线上行驶时必须采取密闭或其他防护措施,防止散装物料泄 漏、抛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受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造成大气环境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 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颊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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