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条款(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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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条款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条款阅阅 读读 指指 引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 您有退保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2.2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

2、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生效1.3 投保年龄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 3.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4.4.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5.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6.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6.1 如实告知6.2 年龄性别错误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6.5 争议处理 7.7.

3、释义释义7.1 周岁 7.2 医院 7.3 毒品7.4 既往症 7.5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7.6 遗传性疾病 7.7 医疗事故 7.8 非处方药 7.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10 意外伤害 7.11 不可抗力 7.12 有效身份证件 7.13 未满期净保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条款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条款(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 分公司, “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疾病致残医疗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

4、的被保 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1.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1.1合同构成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 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1.2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 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1.3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周岁(见 7.1)计算。2.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2.12.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

5、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2.2保险期间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 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2.32.3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经医院医院(见 7.2)初次确诊罹患疾病,且 被保险人在该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天内仍然生存,并以该疾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导致被保险人形成本合同所定义的残疾,我们向保险金的受益人给付疾病致残医 疗保险金。疾病致残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疾病致残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残疾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本合同所定义的残疾

6、及残疾程度、残疾程度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以人身保 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见附表)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疾病致残医疗保险金数额最高以 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疾病致残医疗保险金数额达到本 合同的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2.42.4责任免除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并造成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拒捕或自杀; (3) 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7.3) ; (4) 被保险人既往症既往症(见 7.4)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疾

7、病、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见 7.5) 、遗传遗传 性疾病性疾病(见 7.6)及其前述疾病并发症、后遗症; (5)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 (6)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见 7.7) ;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非处方药 (见 7.8)不在此限;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7.9) ; (9)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7.10)事故; (10)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3.3.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3.13.1受益人受益人除另有

8、指定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3.23.2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3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因为通知延迟导致勘查、检验等费用增加,增加部分应由您或受益人承担。 但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见 7.11)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3.33.3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1) 本合同;(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 7.12);(3) 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的门诊或住院病历;(4) 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 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5) 与确

9、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 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 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43.4保险金申请时保险金申请时 效效受益人向我们申请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不行使 而消灭。4.4.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4.14.1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

10、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5.5.合同解除合同解除5.15.1您解除合同的您解除合同的 手续手续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1) 本合同;(2) 解除合同申请书;(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3) 。6.6.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6.16.1如实告知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 我们会

11、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 未满期净保险费。6.26.2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 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

12、方式办理:(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如果已 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费。(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 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6.36.3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13、。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 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6.46.4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6.56.5争议处理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 方式:(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 仲裁委员会仲裁;(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

14、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7.7.释义释义7.17.1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 年 9 月 1 日, 2000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0 周岁,2001 年 9 月 1 日至 2002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为 1 周岁,依此类推。7.27.2医院医院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 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7.37.3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

15、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7.47.4既往症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的疾病或已有的症状。7.57.5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先天性畸形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 。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 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 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 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管、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7.67.6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由人体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异常或发生改变而引起的疾病,可以从亲 代传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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