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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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指南一、申报原则和条件(一)申报原则1.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其他相关文件等各项条款,体现公益性的原则。2. 应突出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导向,注重优质教育资源的引进、消化、吸收、融合、创新和推广。3. 应准确把握办学主导权,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能够抵御可能的风险,维护正常教育秩序。4. 应促进我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提升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二)申报条件1. 新设立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大学的条件。中方原则上为 985 工程、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外方为世界一流大学;合作举办

2、本科及以上层次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须内设两个以上学科的至少 6 个专业;办学主体实施全境内教学,颁发中外双方学位;双方或(和)第三方提供足够的建设和运营资金。2. 新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条件。中方原则上为 985 工程、211 工程等重点建设高校,外方原则上应为世界排名前 200 位的大学或学科专业排名世界前 100位的高校;合作举办本科或研究生层次的二级学院,须内设至少 4 个专业;办学主体实施全境内教学,颁发中外双方学位;中方或(和)第三方提供足够的专用教学设施条件,办学规模不超过 2000 人。3. 新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条件。外方须为同层次具有相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高校;

3、合作举办学历或学位教育项目,以境内教学为主。选择跨国分段教学模式的,在国内教学时间应不少于培养周期的三分之二,高职高专不少于 2 年、本科不少于 3 年、研究生不少于 1.5 年;颁发中外双方学位、文凭或只颁发一方学位、文凭;在境内中方提供教学设施条件,办学规模适宜(每个项目年招生数原则上不超过 100 人)。4. 新设立中外合作非学历课程培训项目的条件。中方高校与外方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为本校在籍学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的非学历职业技能课程项目,培训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以境内教学为主,外方颁发国际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三)申报范围1. 鼓励探索与世界一流大学合作设立中外合作高水平大学。鼓励发展不

4、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鼓励高校选择优势学科和重点发展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创建一批品牌专业和示范课程。鼓励高职院校专业课程与“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衔接。2. 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大力支持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软件和服务外包、节能环保、物联网等我省新兴产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3. 严格控制商科、管理、计算机和信息技术、新闻传播等国家控制布点学科(专业)重复合作办学。严格控制新增只颁发外方专科或本科文凭(学士学位)的合作项目。严格控制同一外方教育机构在境内举办多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同一外方机构在我省的合作院校不超过 2 所,且合作专

5、业不重复。严格控制中方教育机构相近专业分别与外方教育机构举办多个合作办学项目,中方 1 个专业只能与 1 个外方开展合作。二、申报内容要点(一)基本要点1. 办学思路。借鉴国外高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经验,立足于引进世界一流大学、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学科专业的院校,或引进的优质教育资源具有鲜明特色、可填补国家和地方弱势或空白领域、行业急需的学科专业。拟办机构或项目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先进性或独特性,在教育思想、办学理念、教育模式、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管理机制、人才培养、学科协同创新等方面具有优质特征。2. 培养目标。定位清晰明确,符合当前经济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反映培养国际化创新创优和技术技

6、能人才的趋势和方向。3. 办学模式。在符合国家法规,有利于引进和吸收世界先进的办学理念和管理经验,有利于中外双方充分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和改进学科专业、课程资源和教学内容,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在维护双方利益和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下,鼓励创新中外合作高水平机构、项目的建设模式和途径。4. 办学条件。办学投入和教学基本设施能够满足国际化人才培养的需要,知识产权界定准确、比例合理。5. 合作专业。中方已设置相同或相近专业,外方高校在拟合作专业的本土招生已满 5 届。中外合作办学的专业名称应与教育部公布的专业目录名称相一致,专业代码应为普通专业代码后面添加“H”代码。如外方专业名称与中

7、方不一致,可在专业名称后加注外方专业名称。6. 教育教学。中外双方共同设计、制订合理的培养方案,科学评估和选用具有先进性的教材,注重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与创新。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应不低于外方高校在其所属国的标准和学术要求。详细说明合作办学的学科专业、课程安排和教学管理(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1/3 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在境内担负的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的 1/3 以上)。每个项目外方教师在境内教授的专业核心课程达到 8 门以上。自然科学、工程科学领域专业可全部或部分采

8、用外方机构的课程和教材;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专业的课程和教材,经学校组织审查通过后可全部或部分采用。除中国文化等特殊课程外,其他课程可全部使用外语组织教学。还需提供合作专业在实施地所具有的竞争力、不可或缺性以及预期社会效益的论证。7. 教学管理。有计划地培养国际化师资队伍,师资结构合理。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职业资格和学术水平应不低于外方高校的教师标准和水平,并获得中外双方的认可。双方对外方教师的规模、专业水平、任教的课程和时间要明确约定,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实施跨国分段式教学的项目,需要针对不出国的学生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8. 招生要求。招生标准和考核方式合理,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监控制

9、度完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应纳入国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在学校招生规模内按照专业招生目录分列执行,并满足同地区同批次录取的要求。只颁发外方学位文凭证书的,在不低于外方高校在其本国录取标准的基础上,逐步采取与国内高考、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等方式相结合的录取方式。外方所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应与其在所属国颁发的学位文凭证书相一致,并在该国获得承认。9. 学科建设。促进所引进学科、专业、课程、教材的本土化建设,促进国际科研学术交流和学科专业建设。10. 协议内容。能够体现合作双方平等协商的主体地位。应包括双方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合作宗旨与原则;合作内容与方式;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理(董)

10、事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协议的期限、修改、延续、中断、终止程序;违约责任;仲裁等内容。11. 财务管理。在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在招生简章中标明所有学习费用,包括国外部分的学习费用,不得同时双重收取国内、国外的学费。国内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内统一核算,并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二)申请设立机构的附加要点1. 章程内容。主要包括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层次、类别、内容、范围、形式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和监督;明确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建议不要求取得

11、合理回报);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学校校长(主要负责人)的产生、任职资格、职责;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形式;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职责;学校员工的聘用和人事管理;机构的合作期限、变更、解散、终止和清算程序;本章程的更改和其它说明性条款;其它重要事项等。2. 办学条件。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场地和各项设施条件须不低于各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3经费投入。独立法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需提供资金证明。三、申报程序(一)申请时间由中方教育机构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15 日或 9 月 1 日至15 日期间向省教育

12、厅提交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 2)。省教育厅每年受理两次。(二)申请主体高校直接向省教育厅申请。市、县(市、区)所属的高校申请非独立法人机构和项目需由所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同意申报函,申请独立法人机构需由市人民政府出具同意申报函。(三)行政许可程序经省教育厅审核上报或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获得教育部批准或同意备案并取得机构许可证或项目批准书后,方可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一年内未获得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将视为不同意。临近招生有效期或变更的机构和项目,需提前一年申请延期或变更,教育部同意延期或变更后方可继续招生。四、其他要求(一)注册和认证所有经教育部批

13、准或同意备案并在有效期内的机构和项目均可以连续招生。高校需及时将录取学生的信息在“中外合作办学国(境)外学历学位在线认证系统”中注册,并负责在学生毕业后及时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协助申请办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二)质量监控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评估和年检制度。所有临近招生有效期的机构和项目将接受教育部组织的评估(本科及以上层次)或省教育厅依法年检(专科及以下层次),通过学校自评、学生满意度测评、专家和社会综合评价等评估和年检方式,加强行业办学自律。(三)信息共享建立江苏省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年度报告发布制度。并逐步建立中外合作办学省级质量监管和信息公开平台。各高校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信息公开工作,主动通过校园网等媒介公示办学情况,接受学生和社会的监督。(四)规范办学秩序严禁未经批准招收计划外学生,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举办专升本、留学预科班等涉外办学项目,严禁举办学历教育的中外双方颁发层次、类别不同的学历学位证书,严禁非学历教育机构或项目颁发国外学历学位证书,严禁外方颁发第三国(或第三方)学历学位证书。维护学生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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