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中山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贡献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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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中山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暂行办法中委办201125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中山和美家园,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培养引进紧缺适用人才的意见(中委2010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中山市创新型科技人才突出贡献奖(以下简称“突出贡献奖”),表彰奖励为我市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科技人才或团队。第三条 突出贡献奖首次评选后每2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各等次奖项无符合条件的,可以空缺。已获得过此奖励的原则上不能

2、再次参加评选,取得新的重大成154就者除外。第四条 评选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注重实绩和社会公认。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条件第五条 突出贡献奖评选对象为以我市为主要创新平台,其创新科研成果应用到我市企业,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个人或团队。第六条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或候选团队必须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我市支柱产业、高新科技产业中,创新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创造效应显著,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 (二)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领域取

3、得重大发现或重大理论突破,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经济社会发展或科学事业进步具有重大影响。155(三)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要成果,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的项目获得省级或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并由此为我市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五)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能源开发利用方面进行自主创新,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形成市场竞争力强、主导产业发展的名牌产品,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六)在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重要生产技术工艺改造,以及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或

4、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七)在科技创新其他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成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第三章 推荐第七条 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突出贡献奖的评选范围、条件和工作程序等。156第八条 突出贡献奖候选人或团队由下列单位或专家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推荐:(一)各镇区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二)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或行业协会(学会);(三)中直、省直驻中山单位;(四)同一领域3名以上高级专家联名推荐。第九条 被推荐对象需填写相关表格,报送相关事迹和证明材料,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推荐

5、单位或专家、市人才办分别对申报书及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复审,保证其真实、可靠。第四章 评选第十条 成立市人才奖励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市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评选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被推荐对象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157第十二条 由评选委员会以无记名方式进行票决,评选投票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选委员会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获到会评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排序,确定拟奖励人选或团队。第十三条 拟奖励人选或团队确定后,在媒体上公示7天。公示

6、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拟奖励人选或团队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才办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市人才办组织有关部门会同拟奖励人选或团队所在单位进行核查,提供核查报告提交评选委员会裁定,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异议方。第十四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奖励人选,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五章 表彰第十五条 市委、市政府对突出贡献奖获得者予以全市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对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158第六章 纪律第十六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对评选情况严格保密。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由推荐单位负责追回奖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处理。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在评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受贿。(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三)违反评选纪律和规定,影响公正评选。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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