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申报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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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申报操作指引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 年 7 月目录第一章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介绍及要求1.1 缴费登记1.2 审核(核定)、申报1.3 费款缴纳1.4 监督检查1.5 争议处理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地税申报辅助系统1.1 系统安装1.1.1 软件获得1.1.2 安装注意事项1.1.3 软件安装步骤1.2 系统初始化1.2.1 登录1.2.2 申请用户1.2.3 密码恢复1.2.3.1 离线用户1.2.3.2 在线用户1.3 办理1.3.1 系统使用流程1.3.2 菜单1.3.3 单位资料管理1.3.3.1 单位管理1.3.3.2 参保险种设定1.3.4 参保人员管理1.3.4.

2、1 人员初始化1.3.4.2 增员1.3.4.3 减员1.3.4.4 增减员申报文件导出1.3.5 申报表管理1.3.5.1 新建申报表1.3.5.2 编辑申报表1.3.5.3 删除申报表1.4 系统1.4.1 用户管理1.4.2 系统升级1.4.3 数据备份/恢复1.5 服务1.6 导航1.6.1 常用导航1.6.2 自定义导航第三章社会保险费地税网上申报指引1.1 概述1.1.1 如何申请开通1.1.2 申报、缴款操作流程1.2 如何进入操作界面1.2.1 登录工作界面1.2.2 设置社保密码1.3 社保费增员、减员登记1.3.1 功能描述1.3.2 各功能模块介绍1.3.2.1 社保增员

3、登记(在线录入)1.3.2.2 社保增员登记(EXCEL 文件上传方式)1.3.2.3 社保减员登记(在线录入)1.3.2.4 社保减员登记(EXCEL 文件上传方式)1.3.2.5 社保减员登记(在册减员)1.4 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款1.4.1 功能描述1.4.2 操作界面1.4.2.1 社会保险费申报(在线)1.4.2.2 社会保险费申报(EXCEL 文件上传)1.4.2.3 作废申报1.4.2.4 缴款1.5 社保费查询1.5.1 功能描述1.5.2 操作界面1.5.2.1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款情况查询1.5.2.2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款个人明细查询1.5.2.3 网报增减员历史记录查询1.

4、5.2.4 社会保险费欠税查询(可实时扣款)1.5.2.5 社保缴费单位登记信息查询1.5.2.6 社保核定信息查询1.5.2.7 核定最低参保基数查询特别注意事项1.1 社保费地税申报辅助系统1.2 社保费地税全责征收网上申报第一章第一章 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介绍及要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介绍及要求“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以下简称全责征收)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5 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200823 号)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

5、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 号)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等职责移交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税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欠、查处、划解财政专户等相关工作,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地税机关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参保登记、记账和待遇核发。全责征收是省委省政府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决策。广州市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的区(市)属缴费单位为第一批社保费全责征收缴费单位,除此以外在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岗区(下称:广州市内八区)以及番禺区参保的缴费单位为第二批社保费全责征收缴费单位。实行

6、全责征收后,原已参保的缴费单位须注意以下事项:实行全责征收后,原已参保的缴费单位须注意以下事项:2009 年 7 月是 2009 年社保年度的起始月(每年 7 月至次年 6 月为一个社保年度),第一批社保费全责征收缴费单位应以所属的参保人上年度(2008 年 1 月-12 月)应税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作为其缴费基数计算 7 月份应缴社保费数额,并于 7 月 1-15 日内通过网上或上门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2009 年 10 月是第二批社保费全责征收缴费单位实行地税全责征收的第一个月。为保证业务的顺利交接及数据完整准确,更好地维护广大参保人的权益,所有第二批社保费全责征收缴费单位必须于 1

7、0 月 1-15 日内通过网上或上门申报的方式,向地税机关申报 10 月份的应缴数额以及所属参保人的明细资料。实行全责征收后,缴费单位(含新办理缴费登记单位)按以下要求办理缴费业务:实行全责征收后,缴费单位(含新办理缴费登记单位)按以下要求办理缴费业务:缴费单位需办理缴费登记信息变更、增员、减员和统筹区域内流动等业务的,应在地税机关办理。缴费单位办理异地转移、退休、退保等业务的,应先在地税机关办理增员、减员手续后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上述业务。1.1 缴费登记缴费登记(一)办理缴费登记。(一)办理缴费登记。凡符合参保条件需参保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成立)之日起30 日内携带所需资料,先向经营

8、所在地地税机关登记受理岗(下称:登记岗)经营所在地地税机关登记受理岗(下称:登记岗)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新办理缴费登记的单位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社保费缴费登记。办理缴费登记需携带资料如下:1. 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SF050)一式 2 份;2. 法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份;3. 执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 1 份;4. 税务登记证副本(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不需提供);5. 应参保员工花名册。(二)增设管理序号。(二)增设管理序号。增设管理序号需向地税机关登记岗申请办理。同一缴费单位内存在多个不同参保群体的,为方便缴费单位内部管理及缴费

9、申报,缴费单位需申请增设相应的管理序号。其中,新办理缴费登记单位由地税机关根据不同参保群体开设相应的管理序号;已参保的缴费单位建议申请增设相应的管理序号;建筑施工企业及商贸、住宿、餐饮、娱乐、洗浴等服务业企业为新招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申请增设相应的管理序号。例如,某国有企业有广州市城镇户籍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两类人员,企业分别按 20%和12%的单位缴费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可为广州市城镇户籍和非广州市城镇户籍人员分别申请增设相应的管理序号。申请增设管理序号需携带资料如下: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SF050)一式 2 份;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和缴费登

10、记的不需提供);3.应参保员工花名册。(三)办理增、减员。(三)办理增、减员。增、减员可通过上门办理或网上办理完成。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 1-15 日内根据不同参保群体对应的管理序号分别进行增减员登记。新办理缴费登记的单位首次增员登记应做全员增员处理。在同一统筹区内,已经参保的人员必须先在原参保单位办理减员,再于新参保单位办理增员。需办理减员申请且有欠费记录的,缴费单位须补缴欠费(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及相应滞纳金)后,再办理减员。新办理缴费登记的单位完成首次增员之后即可凭加盖地税专用章的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四)办理免参保登记。(四)办理免参保登记。已办理税

11、务登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应到地税机关登记岗办理免参保登记。1.业主从未参保且已超龄(男 60 周岁以上,女 55 周岁以上),又无其他雇员的个体工商户;2.全员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缴费单位。办理免参保登记需携带资料如下:1. 社保免参保资格审批表(SF017)一式 2 份;2. 免参保证明资料;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 份。(五)注销缴费登记。(五)注销缴费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不再承担社保费缴费及代扣代缴义务的,应当自依法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下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下称:办税服务厅)称: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注销

12、缴费登记。办理本业务前必须缴清社保欠费及办理全部人员减员手续。1.2 审核(核定)、申报审核(核定)、申报(一)审核(核定)(一)审核(核定)缴费单位应参保的险种由税务机关根据缴费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定,可选险种由缴费单位自主选择。(二)申报(二)申报社会保险费原则上实行当月申报当月缴纳。缴费单位当月参保人员增减情况及缴费基数无变化的,可不申报,地税机关将按其上月应缴数额进行征收。如有变化的,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 1-15 日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费申报方式可以选择上门申报或网上申报。原则上,已使用网上申报税款的企业应选择社保费网上申报。缴费申报需注意以下事项:1. 缴费单位应根据不同参保群体对应的管

13、理序号分别进行缴费申报。2.新开办单位的从业人员、重新参加再就业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以起薪当月即应发工资当月(增员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金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3.缴费单位凡办理增员的,其增员部分允许补申报应缴数额:2009 年 10 月及 11 月内增员的允许补申报前两个月的应缴数额,2009 年 12 月及以后增员的只能补申报前一个月的应缴数额。缴费单位对于此部分人员的补申报必须进行上门纸质申报。其余情况的人员不能进行补申报。4. 原则上缴费单位一个月申报一次,特殊情况允许多次申报。缴费单位在缴费申报结束后又办理增员手续的,允许在当月内就增员部分进行再次缴费申报。5.地税全

14、责征收后,每年 7 月,缴费单位应以所属的参保人上年度(1 月-12 月)应税工资、薪金的月平均数作为其缴费基数计算应缴社会保险费,并于 7 月 1-15 日内向地税机关申报;若不申报的,地税机关暂按缴费单位当年 6 月份应缴数额的 110%来确定应缴数额(每年 7 月至次年 6 月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6.缴费单位申报不实,地税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数额。对账目不健全,未能如实反映所属参保人当月工资、薪金数额的缴费单位,地税机关有权参考同行业类似的工资、薪金水平核定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并由该单位按核定的缴费基数申报。1.3 费款缴纳费款缴纳当期费款须当期清缴。费款缴纳方式有两种: ETS 清缴

15、、门前开票清缴。使用 ETS 清缴的缴费单位应确定其 ETS 银行账户正常且有足够费款的余额。使用门前开票清缴的缴费单位,现金方式缴费可到任意工行网点办理,转账方式缴费需到开户银行办理。产生的缴费凭证皆为电子凭证,由银行提供给缴费单位。1.4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缴费单位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社保费及滞纳金的,由地税机关申请法院强制征缴。地税机关有权对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检查。缴费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谎报、瞒报。1.5 争

16、议处理争议处理缴费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地税机关负责处理。参保人无法按规定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等行政争议,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处理。除上述要求外,缴费单位办理缴费业务还需注意以下事项:除上述要求外,缴费单位办理缴费业务还需注意以下事项:1.对多缴、错征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需向地税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进行审核,再凭地税机关的缴费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退款手续。2.对缴费单位由于历史政策等原因需补参保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先由地税机关按照有关政策审核,再由社保经办机构复审并签章确认后,提供给地税机关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3.缴费单位在无力清缴全部欠费的情况下,可以为部分在职职工先行清缴部分欠费,也可为已离职的职工按实际情况清缴全部欠费。欠费单位内的职工可自行申请补缴其个人所属欠费(包括单位及个人部分欠费及相应的滞纳金)。4.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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