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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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推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相结合、全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制度,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视野,注重素质和能力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技术人才。第二条 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以及学生毕业标准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第二章 学 制第三条 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医学类专业为五年),

2、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在八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仍可发给毕业文凭。第四条 本科生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五条 本科生在八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我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第三章 学分和学分绩点第六条 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第七条 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

3、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第八条 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低于 60 分五级制 优(95) 良(85) 中(75) 及格(65) 不及格(50)绩 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第九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计算公式为:学分绩点总数=(课程绩点课程学分)平均绩点= 学分绩点总数第四章 选 课第十条 学生应根据本

4、专业培养计划、教务处公布的开课目录和课程简介按学期进行选课。第十一条 我校各专业所学课程根据其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1必修课。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等方面的课程。2选修课。选修课分为限选课和任选课。限选课是指根据培养规格和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选修课组,学生必须在一组或几组内,选修若干门课程;任选课是指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任意选修有关课程,以进一步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第十二条 面向全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分人文科学、艺术、经济管理和科学技术等类别,学生须在修业期间选修公共选修课程 10 学分以上。第十三条 选课在网上进行,共分三轮

5、。第一轮选课时间为前一学期第十四周前后。选课不分先来后到,但超过课程班级额定人数的将进行筛选,筛选遵循本专业学生优先原则。第二轮选课时间为前一学期第十六周前后。先选中者优先,选满为止。第三轮选课时间为下一学期第二周前后,包括补修、重修课程的选课。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学院委派有经验的教师作为导师对学生选课予以指导。选课时首先应保证必修课,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同时应力求避免上课时间的冲突。第十五条 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不宜过多或过少。每学期修读的学分一般应在 20 至 30 学分之间,成绩优秀者可适当修读多于培养计划建议的学分;成绩较差者,可减少新课程修读学分,但每学期在正

6、常学制内修读的学分不得低于 15 学分,若低于 15 学分,则按 15 学分收费。第十六条 公共选修课人数少于 30 人时,原则上该课程应停开。外语类、艺术类中的个别特殊课程(如乐器演奏类课程)可以适当放宽,但不能低于 20 人。第十七条 专业选修课人数原则上应有 20 人以上方可开班。个别招生人数低于 40 人的专业可适当放宽,但选修人数应达到该专业学生数的二分之一。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第十九条 每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大类,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成绩

7、的评定应综合参照平时作业、期中检查及实验等环节,原则上平时成绩占 2030%。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记载应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成绩的记载可采用百分制或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应通过教学管理系统填报“成绩登记表”,打印或填写“成绩登记表”,本人签名确认并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开课学院存档。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若要更正填报的成绩,须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制的成绩修改申请单,由系(教研室)主任签字确认,并经教学院长签字同意,交教务处审核后由专人更正。第二十三条 一门课程需两个学期或多个学期才能学完,则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

8、。第二十四条 期末考试由校教务处统一安排。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考前向所在学院递交缓考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因病附医生假条,因事附有关证明),经教学院长批准,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未经履行选课程序而自行旁听的学生,一律不安排参加考试,不记载成绩和学分。第二十六条 学生若不能参加缓考,则需听课重修。第六章 重修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若欲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必须重修,成绩合格者也可听课重修,任选课考核成绩不及格可重修或重选。第二十八条 重修可采取两种方式。考核成绩不低于 45 分,可以自学重修,

9、自学重修的考试于下学期开学初与缓考同时进行;考核成绩低于 45 分,须听课重修;自学重修考试不及格,须听课重修。第二十九条 重修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按实得成绩记载。重修考核不及格可再重修或重选。重修成绩可覆盖以前修读成绩。第三十条 凡擅自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只有在较好地认识错误后,由本人申请,院长同意,才可缴费重修。第七章 免修和免听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修读学分累计达到培养计划规定且平均绩点在 3.0 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含实验的课程、政治理论、法律、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及实习、设计等实践环节不可免修。

10、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免修必须履行以下手续:1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第 17 周填写“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交学生所在学院汇总审核通过后转开课学院,缴纳免修考试费。2开课学院汇总全校免修课程的学生名单及免修考试试题一份于放假前送教务处。3在开课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由教务处组织安排免修考试。第三十三条 免修考试成绩在 75 分以上者可获准免修,给予学分。成绩与学分绩点按考试成绩记载。第三十四条 对已选修的课程,下列两种情况可申请免听:1累计平均绩点在 3.0 及以上可申请免听部分课程的课堂理论教学,但免听学时不得超过该学期选课总学时的二分之一,其中政治理论、体育和实践性环节不得免听。2课程属重修性质但与

11、其它正在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可办理免听或间听手续,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通知任课教师。第三十五条 申请免听的学生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并通知任课教师。免听手续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第八章 辅 修第三十六条 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由“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制订,总学分一般为2530 学分,经主管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第三十七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学习成绩优良、学习确有余力。具体要求为一、二年级的课程平均绩点不低于 2.5,每门课程学分绩点不低于2.0。修读国际经济与贸易和英语专业的学生,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必须在 70 分以上。各学院可根据学生报名情况,择优推荐。第三十八条

12、 凡要求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审核同意后,各学院按专业汇总报教务处审批。申请时间为第四学期第 1516周。第三十九条 被批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可减免主修专业的公共选修课程6 学分。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数,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如在规定期限内未修满“辅修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不再延长学习期限,以后也不给予补考。考试及格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第四十条 “辅修专业”课程从第三学年起开设,修业期满前必须修完。有关“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记载及教务管理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第九章 交 费第四十一条 学生培养费实行按学分收费制,详见收费条例。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 2003 级统招公办本科生起试行。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江苏大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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