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司法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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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江安县司法局责任清单表一主体责任(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订全县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工作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 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县各乡镇、各部门、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县委 法制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及外 来企业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管理全县人民调解工作、基层司法所工作。 (六)指导、管理全县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工作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 教工作

2、。 (七)负责全县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1.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 督管理职责。 2.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提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司法 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涉及环境保护纠纷 的人民调解;支持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部门参与环境保护法律服 务工作。备注:1.局行政办公室负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制,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各业务股室负责各对应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2.法制宣传股负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法律服务

3、管理股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法律服务。江安县司法局责任清单2表二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 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 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 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 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 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 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

4、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 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 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 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 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 务所违反规定收费的,由物价检查机关依法查处。有其

5、他违法行为 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也可 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 经整顿不改的,吊销执业许可证。 ”责任主体法律服务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涉嫌严重违反基层法律 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 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 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3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

6、辩,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告知书 ,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 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 要时,应当

7、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 复制。 ”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 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 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款“执法人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终 结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4.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对当事人拟 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 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

8、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即告知当事 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宣告后当场 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 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7-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

9、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 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 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 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 7-3.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4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 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 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

10、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 、 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31-26227915江安县司法局责任清单表二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 60 号 )第 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 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 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11、;(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 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 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 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 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 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

12、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 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 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 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 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 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6(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 毁灭证据的;

13、(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 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 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 务工作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或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县(市、 区)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 其暂停执业三个月至一年;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执业证。违反其 它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只能在

14、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开展服务时,须持当年有 效执业证和所在法律服务所的介绍信,实行亮证服务。”4.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私自收案、 收费和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二)不得压制、侮辱、刁难当事人和 损害当事人或者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指使当事人或者有 关人员作虚假陈述,不得参与或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四)不 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干扰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依法 行使职权;(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案件 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六)对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工作 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

15、密。 ”责任主体法律服务管理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 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涉嫌严重违反基层 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 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 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情节轻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 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 罚告知书 ,告知其作出行

16、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 。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 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7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送达当 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 序查处违法行为,业务工作部门应当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 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对重要的书证,可以进行 复制。 ”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 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 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三款“执法人 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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