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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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房产产行政行政执执法法岗岗位位责责任制度任制度辽辽源市房源市房产产管理局管理局二二 00 六年十二月六年十二月目目 录录一、执法主体:辽源市房产管理局.1二、行政执法依据.2三、行政执法事项(一)行政许可.3(二)行政处罚.4(三)行政征收.13(四)行政确认.15(五)其它行政执法事项.16四、各房产行政执法岗位责任.171辽源市房产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一、执法主体:辽源市房产管理局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管理全国房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

2、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物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行政二、行政执执法依据法依据(一)法律(一)法律2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发布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 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9 令1994.7.5(二)法(二)法规规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发布时间1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令 379令2003.6.8(三)地方性法(三)地方性法规规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发布时间1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第八届人大通过1997.

3、12.19 (四)(四)规规章、章、规规范性文件范性文件 序号法律名称制定发布机关发布时间1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8.15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7.20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8.15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4.45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8.15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10.127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5.98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4.229城市房地产抵押管

4、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8.1510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租用 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9.4.19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3.512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7.1313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4.3.173三、行政三、行政执执法事法事项项(一)行政(一)行政许许可可序 号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1商品房预售资格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全国人大 常委会1994.7.54物业管理条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

6、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国务院2003.6.82三级物业资质许可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 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 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 和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 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设部2004.3.23(二)行政(二)行政处罚处罚序号处罚项目处罚种类处罚所依据法律、

7、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1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预售的责令停止预 售没收违法 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罚款。全国人大常委 会1994.7.52未按照规定的现售 条件现售商品房的3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 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 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 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4返本销售或者变相 返本销售商品房的5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 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6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

8、罚款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 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 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 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建设部2001.4.457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 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8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 商品房

9、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9委托没有资格的 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序号处罚项目处罚种类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 间10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 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 地产中介务 罚款11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 业资格证书、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证、 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1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 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

10、 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的1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 产中介业务的14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 机构执行业务的15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 事人利益的收回资格证 书或者公告 资格证书作 废、罚款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 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 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11、,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 证书作废,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 房地产 估价师注册证、 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 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 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建设部2001.8.15616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 动的罚款(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

12、业务; (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序号处罚项目处罚种类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17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 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 质的警告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 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 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 1 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18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警告、罚款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 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

13、关给予 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 3 年内不得 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19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 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 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警告、罚款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 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 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 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 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罚款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 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

14、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 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 1 万元以下 的罚款。建设部2005.10.12721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设立分支 机构或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 的 警告、罚款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 构不备案的建设部2005.10.12序号处罚项目处罚种类处罚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条款及主要内容制发机关发布时间22违反规定承揽业务的23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24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警告、罚款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 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 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25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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