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和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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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和船舶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和船舶 吨位复核人员资质管理办法吨位复核人员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实施机构和船舶吨位复核人员的管理,规范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发证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和船舶吨位复核人员的资质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各直属局设立的具体实施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和发证的机构,以及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为落实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职责设立的对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XX 省(自治区、市)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名义开展工作的具体实施船舶吨位丈量复

2、核和发证的机构;船舶吨位复核人员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在职责范围内从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的工作人员。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行政隶属于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领导,业务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技术中心领导。第二章第二章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资质管理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资质管理2第五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资质条件:(一)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未达到 100 艘的,至少配备专职船舶吨位复核人员 2 人;辖区年新建船舶数量每增加 50 艘,增加配备专职人员 1 人。业务量特别大或业务过于分散的船舶安全技

3、术分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后可设立隶属于安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站点,也可调派具有资质的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开展工作。(二)建立健全的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三)配备齐全有效的船舶吨位丈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四)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档案室、审图室等。(五)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至少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彩色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照相机、电话等。(六)配置必要的车辆等交通工具。(七)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至少包括:1.安全帽(符合国家主管部门技术要求) ;2.连体工作服(用非易燃型和耐磨材料制作的长袖连裤工3作服)

4、;3.安全鞋(带有铁趾鞋头和防滑鞋跟的耐油型安全鞋(靴)) ;4.防护手套、防尘口罩;5.防爆照明手电;6.安全带;7.皮尺、卷尺、水平管、吊锤;8.计算器;9.激光测距仪。(八)统一配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或认可的船舶吨位计算软件与证书管理软件。(九)配置保障船舶吨位计算软件与证书管理软件正常运行的计算机网络。非水网地区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设置,可由所属省级地方海事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免除本办法前款规定的相关资质条件要求。第六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在正式履行职责前应由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申请资质评估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评估验收申请书。(二

5、)机构设置说明。(三)管理制度清单及相应文本。4(四)配备的船舶吨位丈量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清单。(五)从事船舶吨位复核工作的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名册:包括船舶吨位复核人员清单和资格证书。(六)办公用房情况说明。(七)办公设备和车辆配备清单。(八)技术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配置清单。(九)船舶吨位计算软件、证书发放管理软件安装和使用情况说明。(十)计算机网络情况说明。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提交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进行评估验收。第八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评估验收合格发文授权后方可开展工作。验收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

6、和国海事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整改之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指定其他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代行其职责。第九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当保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定期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船舶吨位复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十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于每年 12 月底对本年度工5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发文授权后应定期对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资质维持情况进行审核和检查,发现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第三章第三章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的资格管理船舶吨位

7、复核人员的资格管理第十二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必须按本办法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未取得船舶吨位复核资格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船舶吨位丈量复核工作。第十三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至少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持有海事执法证或验船师资格证书。(二)船舶及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三)经过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初任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第十四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初任培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初任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一)理论培训内容包括吨位丈量理论知识、法律法规、实施指南、工作管理制度、吨位计算软件、吨位计算方法、现场丈量方法等。(二)实践培训包括 3

8、-5 艘不同船型和要求的船舶实船计算与丈量。6第十五条 经初任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合格后签发船舶吨位复核人员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 30 学时的专业培训。第十七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建立本单位船舶吨位复核人员管理档案。第十八条 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对船舶吨位复核人员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评估考核结果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安全技术中心备案。对于考核结果不合格的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应暂停其吨位复核工作,并经重新培训后方可上岗。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建议取消其资格。第十九条 船舶吨位复核人员出现工

9、作过错,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可视情作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取消资格等处理。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的工作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吨位复核发证工作直至取消吨位复核发证授权等处理:7(一)不再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二)在船舶吨位复核、发证过程中有违规行为。(三)超越管辖区域范围和业务权限进行复核并发证。(四)屡次发生“大船小证”现象。 (五) 主管机关受理的举报,经查实确实存在问题。(六)发生因船舶吨位丈量工作责任引发行政败诉案件。(七)其它主管机关认为需要采取上述措施的情况。第二十二条 对于暂停吨位复核发证工作和被取消吨位复核发证授权的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其他船舶安全技术分中心代行其吨位复核职责。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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