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要内容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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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一、甲某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 2000 元手机一部。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 安机关招领。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手机进行拍卖,被乙某购得。乙某在商店购 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丙某从小偷处以 500 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 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甲某、乙某、丙某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请问:该手机应 该归谁所有?为什么? 答案:应该归乙所有。因为乙是在公安机关招领期满后通过正常的拍卖获得的。 甲可以取得公安机关拍卖手机的价款,并扣除拍卖费用。虽然甲丧失了对手机的追索 权,但在五年内并不丧失获取手机价款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一百

2、零四条之规定, 债 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 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 后归国家所有。 丙以 500 元购得价值 2000 元的手机,显然不属于善意取得,已涉嫌销赃罪。 二、 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深圳某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协议 ,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 告购买海南产国标一级中砂白糖 2000 吨,单价为每吨人民币 3900 元。付款方式:原告向 被告支付定金 100 万元人民币(用原告在山东某地方的 240 吨白糖价值人民币 110 万元

3、作为 定金,以财务收据为准,多退少补)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违约金数额。合同签订后,被告 提走了原告在山东某地的 240 吨白糖并予以销售,所得款项人民币 98 万元。后因被告交付 的白糖不符合原告的要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内容合法,应认定其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收到的人民币 98 万元款项应认定为定金, 但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原告支付定金的数额不符合合同约定,应认为 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其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不予支持,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应 将人民币 98 万元及

4、利息返还给原告。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本案主要涉及到定金合同及定金罚则的适用问题。本案的主要问题在于: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如果定金合同成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定金,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规定由一方 当事人先行交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是合同担保的方式。 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当具备合同有效成立的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定金担保的主合同须有效成立 定金合同是从合同,定金所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从合同的效力决定于主合同。因此,在 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也就不能发生效力。即使当事

5、人一方已交付定金,定 金担保也不成立。 (2).当事人须实际交付定金 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自交付定金时起成立生效。所以,当事人虽有关于定金的约定, 但未实际交付的,定金担保尚不能成立。 从交付定金来说,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交付或者交付 的数额不足约定数额的,而另一方当事人又接受的,可以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定金合同的变 更。定金仍从实际交付之日起于交付的实际数额上成立。 (3).定金的数额须在法定的数额以内 关于定金的数额,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当事人对于定金的约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 担保法第 91 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 的额的

6、百分之二十。 ”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就交付定金 100 万元达成了协议,但因为原告并为交付足额定 金,实际上,定金合同并未成立。被告在取得 98 万元后,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接受了 定金 98 万元,也是给了原告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表示,应视为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新的要约 和承诺,新定金合同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受其约束。据此,可认为定金合同是成立 的。 2、如果定金合同成立,是否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效力是定金的主要效力和基本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表现在定金罚则上,即交付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罚则的适用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须有当事人一

7、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事实;二是 须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过错。 本案中,被告交付的白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属于不适当履行的范围,并非不履行合 同债务。定金罚则的适用的第一个条件就不满足。三、某市虹光公司于某年 10 月 15 日向该市农业银行申请贷款 800 万元,由某信托投 资公司作保证人,该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在合同签字处写上了“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 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的话,并在上面签字盖章。合同规定还款期为次年 5 月 1 日。 同年 12 月 1 日,虹光公司改名为虹光集团。次年 5 月 1 日,虹光集团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本 付息,农业银行因发现虹光集团无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遂

8、向法院起诉,请求投资公司偿 还虹光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投资公司答辩:投资公司曾与虹光公司达成协议,在 投资公司作保后,虹光公司应为投资公司提供反担保,但虹光公司违反协议,且以后更名 也没通知投资公司,投资公司不能代其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投资公司即使负 有责任,农业银行也应首先执行虹光公司的财产。 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本案涉及的是保证的方式问题,即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信托投资公 司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所谓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 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 所谓先诉抗辩权,又称为检索抗辩权

9、,是指当主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 保证人基于先诉抗辩权,可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而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 执行,只有在主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以后仍不够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应就剩余部分的债 务负责。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 制执行而仍不能完全受偿时,才得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得行使先诉抗 辩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主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完 全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得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如何区别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呢? 我国担保法第 19 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保

10、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就是说,如果保证人未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声称保留先 诉抗辩权,或者未明确表示不承担连带责任,或者从保证合同中不能确定保证人保留了先 诉抗辩权的,则保证人应负连带责任,而不得享有先诉抗辩权。 本案中,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声明:“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 ”这段话应理解为包含着保留先诉抗辩权的含义。 “虹光公司不能按期还款” ,可理解为应该先由虹光公司还款,在主债权人已经执行了虹光公司的财产以后,虹光公司仍不能还款时,才应由保证人负责,如果虹光公司有财产 清偿债务,不是完全不能还款,则保证人可先不负责。由此可见,

11、 “如果虹光公司不能按期还款,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 ”这一声明已表明保 证人选择了一般保证而不是连带责任保证。故此可认定本案中,信托投资公司为虹光公司 所作的保证,应为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信托投资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农业银 行应首先请求虹光集团清偿债务,在执行了虹光集团的财产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由保证 人即信托投资公司负补充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第二章公司法 答案:答案:一、简答题(每小题 6 分,共 18 分) 1.答:公司设立与成立有以下主要区别:【简述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 (1)行为性质不同。公司设立的基本性质属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要是由发起人 的设立行为引发政府主管机关

12、核准的行政行为,是设立行为结果,是一种法 律状态。 (2)行为效力不同。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在未成立以前,不能成为 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交易。公司成立,即产生 一个新的民事主体。 (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行为是发起人所为;公司成立是行政行为和发起人行为 共同作用的结果,成立行为的主体是政府主管机关和发起人 2.公司破产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1)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 3)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满足。 4)按诉讼程序处理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简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 (1)股份有限公司是最

13、典型的资合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法定的最低限额。 (3)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4)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表现形式是股票。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股份有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开放型公司。 二、论述题(15 分)【试述中国现行公司法的特色。 】 答:我国公司法大胆借鉴别国立法经验同时,充分考虑到本国的国情和现实条件,形 成了一些特色: 一、确立了一系列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包括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加 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原则等。 二、选择了两种公司形态,考虑到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可通过

14、合伙企业法规范,只规 定了世界上最成熟的且被普遍用的公司形态,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严格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为了有效实行国家宏观调控, 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四、从资产规模和公司性质上限制债券发行主体。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 的净资产额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只限于国有投资的有限责任公 司等。 五、有自愿清算,强制清算之别,无任意清算,法定清算之分。公司法规定,股份有 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统一的法定清算程序,清算时依法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等。 六、专章规定法律责任,公司法对违反公司法律的责任

15、作了专章规定,责任主体涉及 公司、发起人、股东、董事等。 七、明显带有转轨时期的烙印,如国有企业改建,国有资产的管理等。 六、案例分析题(12 分) 答案要点: (1)海天公司的减资决议仅有代表 1/2 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决议程序不合法。依公司 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减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海天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 40 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依公司法,公司减少 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海天公司系从事商品批发的有限 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 (3)海天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16、。依公司法,海天 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 第七章产品质量法第七章产品质量法 案情摘要:辽宁省瓦房店市技术监督局在 1995 年初接连接到菜农投诉:由于使用了有毒棚 膜,造成 1 万平方米的大棚蔬菜绝收,经济损失达 33 万余元。这批有毒棚膜是瓦房店市某 蔬菜供销服务站从吉林省敦化市某厂进的货,自 1994 年 10 月份以来,瓦房店市有 6 个乡 镇共有 27 户菜农购买并使用了这种有毒的棚膜,菜农朱某购买了这种棚膜,先后栽种了黄 瓜、西红柿、芹菜、云豆等,连栽连种 7 次竟全部死掉。经中国科学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 所检验,此膜含有国家早已明令禁用于农膜生产的磷苯二甲酸二异丁脂。当地农民根据此 检验结果去找瓦房店市某蔬菜供销服务站,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瓦房店市某蔬菜供销 服务站认为责任在吉林省敦化市某厂,自己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点评:本案涉及产品质量责任及其承担的法律问题。产品质量法第 26 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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