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知识产权的形成过程(一) 对相关基本问题的认识1、 对人类社会和两个世界的关系的认识分析知识产权必须承认以下事实:人是由躯体和精神组成的,精神和躯体一样都是客观存在的,躯体是一种物质,对于人来说,它和人的精神密切相连,但是又能相互分离例如,有的人,活着的时候精神很贫乏,死了以后,躯体和精神同时灭亡,在人间没有留下什么痕迹有的人,活着的时候精神很丰富,死了以后,躯体消亡,但是精神却可以永存,这说明精神和物质是可以分离而存在的与此相对应,人的躯体是物质世界的一分子,人的精神是精神世界的一部分,人同时汇集了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的基本特证除此之外,人又是社会的一份子,他又必须服从社会的内在规律和自我要求例如,人的行为要由社会来评判,人的权利要由社会来确认,人的义务要由社会来规定等等虽然人人都在努力地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但是又都不得不接受社会的束缚和制约,人必须面对现实,必须服从社会这就决定了当个人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牵连在一起时,个人实际上处于服从的地位,而知识产权正是这种同时涉及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权利在现实中,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实际上面临着三个世界:物质世界、精神世界和人类社会(国家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
在这三者的关系中,首先,三者都可以彼此独立地存在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物质世界更多的是权利诞生和发挥作用时的工具;精神世界是权利人精神食粮的来源地,也是权利内容的归宿地;人类社会是权利产生的原因,又是权利诞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场所,同时又是权利的归宿地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物质世界能够丰富人们的财富,精神世界能够丰富人们的2灵魂与物质世界相比,精神世界是更高一级的世界物质世界、精神世界和人类社会共同作用于知识产权2、 对精神世界的认识精神世界是客观存在的,它与人类社会密切相连,但与物质世界相互独立而存在精神世界虽然起源于人类社会,但是,自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类社会创造和培育的精神世界就已经逐渐地稳定和成熟起来,并且形成了自己内在的规律和发展要求,不再受人类社会时代变迁和自我更迭的直接影响可以说,精神世界和人类社会也是相对独立而存在的精神世界是由信息构成的,各种信息包含的内容不同,具体包括各种思想、各类知识、各种理念和各种构思等对于人类社会来说,精神世界是智慧的海洋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它的内容就是一种信息,并且存在于精神世界中信息一旦诞生就不会消亡,它是永存的信息可以脱离物质世界和人类社会而独立存在。
每一条具体信息的内容必须是完整的,不完整的内容形不成信息;信息形成后,每条信息的内容又是相对稳定的,不会轻易地改变同一类信息中,新的信息只能叠加在旧的信息上,而无法取代旧的信息旧的信息和新的信息一样都将永远存在比如,一部法律被一部新的法律取代后,旧的法律中所包含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规则并没有因为新的法律的诞生而消失,它同样还是以原来的状态客观地存在着,只是对于使用这些法律的人们来说不再继续使用它而已否则,假如在使用了一段时间的新法以后再返过来使用这部旧法的话,就会发现旧法中的理念和规则同原来一样可以继续发挥作所以说,蕴涵在旧法中的各种思想、规则和理念——这些信息并没有因为人们舍弃它们而消亡,相反,它们在3精神世界中永存新法的诞生,只是在旧法的上面叠加了新的法律信息,而此时旧法的信息不但是存在的,而且还是仍然完整的信息是脱离物质而独立存在的,信息被使用时不存在能量的转换和消耗的问题,因此它是可以被无限制地使用的,这是信息可以被复制的根本原因同样,由于没有物质的限制,信息不但是永恒的而且没有国界,它是属于全人类的我们现在看到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问题,实质上只是现阶段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一种管理手段,它根本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东西,即不是知识产权的特征。
精神世界是由信息构成的,在精神世界里,不存在真正的个人财产精神世界本身是智慧的海洋,当个人的智慧的小船驶入智慧的海洋时,他的智慧的火花就会变成人类夜空中闪烁的星光,照着你,照着我,同时照着我们全人类一切违背人类社会根本利益的信息属于信息垃圾,它们进入不了精神世界原因在于精神世界的一切智慧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们来源于每个人的精神,当个人的精神产生以后,需要经过社会的筛选和确认,只有那些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又能给社会带来利益的信息才能进入精神世界一切伪科学、迷信和邪说,不管当时的人们怎样喧闹都是无法进入精神世界的3、 对物质世界的认识物质世界是由物构成的,它们都是客观存在的在通常情况下,物以自己的形态表明自己的存在,并以自己形态的消失表明自己的灭亡物不同,物的形态也不同,具体包括有形有体的物,如桌子和电视等;有形无体的物,如彩虹和闪电等;无形有体的物,如水;无形无体的物,如空气、磁场等人们生活在物质世界里,时刻都在与各种物质打交道,人们认识物、识别物和描述物大4多也都以物的不同形态为特征,这样在我们的思维过程中就形成了一种模式和惯性,确定和识别各种事物往往遵循“眼见为实”的原则其实,这种依靠眼、鼻、耳、舌识别事物的方法是一种最本能、最直接、最机械、最原始的方法,当然也是人类行为中比较低级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直接、简便和快捷,在大多数情况下也很明确但是,它有很大的局限性,即使在物质世界里也早已跟不上科技的要求,当今时代,人们必须借助其它手段才能更准确地发现和识别新的事物在精神世界里,关于物的形态的概念根本就不存在,就像我们不能说红色或者黑色有几斤重一样,颜色和重量不属于一个逻辑范畴如果我们用物质世界的概念来论述精神世界中的现象,就会像把裤子当作上衣穿一样,虽然眼看着有两个长袖子,就是穿不到身上对于知识产权来说,由于权利的内容是一种信息,所以,在认识和分析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就不能使用物质世界中的概念,否则就是雾里看花,越看越奇妙,越猜越糊涂,其结果只能是背离事物的本来面目比如,“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这里的“无形”就是站在物质世界中来说的,因为他看不到知识产权这种权利,所以就用了“无形”这个定语这是他犯的站错位子的错误第二个错误是逻辑错误,因为这句话的另一层意思是指除了知识产权之外,有的权利是有形的财产权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有形的财产权”这种概念,因为“权利”是属于社会中的概念,权利的内容是属于精神世界中的概念,它们都不与物质世界直接关联而“有形”和“无形”则是属于物质世界中的概念。
因为不存在有形的财产权,所以用对比的方式得出的无形财产权的结论在逻辑上也无法成立这句话的第三个错误就是把知识产权限定在财产权上,也与事实不符对于信息来说,人们必须借助物质世界中的具体的物作为载体才能使用和传递它二) 知识产权的形成过成51、 知识产权形成中涉及的事物知识产权由主体、内容和确认构成,主体是指知识产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即权利人;内容是指这种权利诞生时所依存的信息;确认是指作为主体的权利人和作为内容的信息明确以后,由社会或者国家来对这个主体以及在这个主体控制下的信息进行鉴定,在主体合格的条件下,首先看这种信息是否符合社会的根本利益,否则将被淘汰;其次再看这种信息能否给社会带来积极的利益,否则也被淘汰;第三,如果前两项都能通过的话,则按照当前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内容所含信息类别的不同,分别按照不同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进一步的审查,直到全部符合要求为止,届时由国家以不同的方式对这一结果给予承认,并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有些权利是由社会确认的,这一过程相对较长,没有法律途径那么明确和严格,但是前两项的基本要求是相同的通过社会确认的权利属于道德权利,由存在于社会中的道德力量来保护法律中确认的权利和社会中确认的道德权利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
知识产权的主体——权利人存在于人类社会中,内容——信息存在于精神世界中,确认由国家和社会来完成,同时,信息必须借助物质世界中的具体的物作为载体才能被人类所使用,这样,知识产权的诞生就必须涉及到人类社会(包括国家)、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三个方面以上是外在的程序,启动和完成这一过程的内在原因还有两个,一个是社会需要,这是精神世界产生的根本原因,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可以称为外部原因另一个是权利人的有效的脑力劳动,这是启动这一过程的最直接的内在原因2、 知识产权的形成(1) 主体的产生6对于知识产权来说,凡是具有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都可以作为权利的主体,它的范围比一般的民事主体的范围宽,因为这种权利诞生以后并不必然地要和第三人交易,所以,对承担责任的能力要求要底事实上,学龄前儿童的绘画也体现着一种创作思维和创新,只要这种构思本身是完整的就应该享有知识产权,这个儿童就应该是合法的权利人但是,在知识产权的产生过程中,权利的直接主体应该是具有脑力劳动能力的自然人2) 内容的产生内容的实质是信息信息的产生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脑力劳动产生,这是信息产生的主要方式;另一种是天然的信息,这是一类特别的信息,目前主要有地理标志这一形式,这种信息主要是结合特殊的地理条件产生的。
由脑力劳动产生的信息代表着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脑力劳动产生信息的场所在人的精神中,信息产生以后可以借助各种物质载体把信息记录下来,并借助物质手段来传播和使用该信息与脑力劳动相比,简单的物质劳动只能为脑力劳动创造条件,或者为信息的记录、传播和使用提供手段,这些过程既不会磨损和消耗信息,也不可能增加和改变信息一段信息应该是完整的,这种完整的含义应该是这段信息至少包含着一个可以被第三者正常理解的清楚的概念,好让他明白你至少在说什么在个人的精神中产生了完整的信息以后,包含这种信息的内容就产生了3) 确认的过程有了明确的主体和由他劳动创造的内容以后(即使他不是直接的劳动者,他也至少应该是这一内容的实际控制者),主体可以提请社会和国家对其本身的资格,以及内容所包含的信息的状况进7行确认,如果达不到社会的基本要求将首先被淘汰,符合社会的基本要求以后,可以再按照法律的更高一步的标准进行确认,通过了法律的确认以后,社会和国家等于承认了这一主体和由他实际控制的内容这样,主体、内容和确认就共同构成了一种新的权利确认阶段完成以后,随着新的权利的诞生,权利内部也要发生一些变化,此时,权利的主体成为了新的权利的权利人,经过确认以后,内容包含的信息加入到了精神世界中,成为了精神世界中的一份子,它不再专属于权利人,而是属于整个社会,属于了全人类。
4)保护措施权利诞生以后,这种权利本身蕴涵着对社会和个人的巨大利益,怎样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分配这种利益,怎样让分配后的利益得到顺利地实现,就是摆在社会和国家面前的任务,也是它们必须解决的问题对此,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法作出了规定,首先把新诞生的权利划分为两部分,一是公共社会权利,由社会享有,实际是由人人享有;二是专有权利,由权利人享有并且规定,在专有权利有效期间,公共社会权利不能生效,只有当专有权利失效时公共权利才能生效为了平衡两种权利之间的利益,又对专有权利规定了生效的起止时间和存续期限这些规定都是人为制订的,它们本身只是社会和国家参与和管理知识产权权利的手段在当今的知识产权法中,不同的国家对各种专有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不同,各种专有权利包含的权能也不同,这就说明关于利益的划分标准和专有权利的规定完全是一种人为的行为,只是这种行为是以国家的面目出现的,它们并不属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试想一下,如果到了某一天,社会发展到一定的程度以后,知识产权法中取消了权利人的专有权利,而是规定知识产权这种权利一经国家的确认成立,就由国家根据这种权利的内容所包含的信息的社会价值一次性支付给权利人应得的报酬,然后将这种权利划归社会公共所有,人人都可以使用。
这种状态不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实现了,那么,今天8所说的专有权的问题将成为历史,而那时知识产权制度依然可以存在这说明,专有权不是知识产权本身具有的事物,而是人为外加的社会和国家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怎样使均衡的方案得到顺利的实施,怎样使社会和权利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对此,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法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在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