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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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 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餐 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 店、饮品店、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等。 第三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是本单位 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法律责任。 第四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 系,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 鼓励餐饮服务提

2、供者为消费者提供分餐等健康饮食的条 件。 第六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 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指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餐馆(含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 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特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1000 座以上(不含 1000 座)的餐馆。 大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5003000(不含 500, 含 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2

3、501000 座(不含 250 座,含 1000 座) 的餐馆。 中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500(不含 150, 含 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 75250 座(不含 75 座,含 250 座)的餐 馆。 小型餐馆: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 150以下(含 150),或 者就餐座位数在 75 座以下(含 75 座)的餐馆。 (四)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 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提供者。 (五)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提供者。 (六)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提供者。2甜品站:指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主店经营场所内

4、或附近开设, 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直接销售或经简单加工制作后销售由餐饮主店配 送的以冰激凌、饮料、甜品为主的食品的附属店面。 (七)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含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 等地点(场所),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 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提供者。 (九)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 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 位的提供者。 (十)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原料:

5、指供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和材 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 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十一)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 腌渍入味或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 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十二)生食海产品:指不经过加热处理即供食用的生长于海洋的 鱼类、贝壳类、头足类等水产品。 (十三)裱花蛋糕:指以粮、糖、油、蛋为主要原料经焙烤加工而成 的糕点胚,在其表面裱以奶油等制成的食品。 (十四)现榨饮料:指以新鲜水果、蔬菜及谷类、豆类等五谷杂粮为 原料

6、,通过压榨等方法现场制作的供消费者直接饮用的非定型包装果 蔬汁、五谷杂粮等饮品,不包括采用浓浆、浓缩汁、果蔬粉调配而成的 饮料。 (十五)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 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 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 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 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3专间:指处理或短时间存放直接入口食品的专用操作间,包括凉菜 间、裱花间、备餐间、分装间等。 备餐场所:指成品的整理、分装、分发

7、、暂时放置的专用场所。 (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 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 烹饪场所:指对经过粗加工、切配的原料或半成品进行煎、炒、炸、 焖、煮、烤、烘、蒸及其他热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保洁场所:指对经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 品的工具、容器进行存放并保持清洁的场所。 (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场所、 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等。 粗加工场所:指对食品原料进行挑拣、整理、解冻、清洗、剔除不可 食用部分等加工处理的操作场所。 切配场所:指把经过粗加工的食品进行清洗、切割、称量、拼配等 加工处理成为

8、半成品的操作场所。 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指对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 器进行清洗、消毒的操作场所。 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 台、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 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十六)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或食品原料的 中心部位的温度。 (十七)冷藏: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 的过程,冷藏温度的范围应在 010之间。 (十八)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冰点温度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 贮存的过程,冷冻温度的范围应在

9、201之间。 (十九)清洗:指利用清水清除原料夹带的杂质和原料、餐用具、设 备和设施等表面的污物的操作过程。 (二十)消毒:用物理或化学方法破坏、钝化或除去有害微生物的操 作过程。 (二十一)交叉污染:指食品、食品加工者、食品加工环境、工具、容 器、设备、设施之间生物或化学的污染物相互转移的过程。 (二十二)从业人员:指餐饮服务提供者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 工、供餐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4第七条 本规范中“应”的要求是必须执行;“不得”的要求是禁止执 行;“宜”的要求是推荐执行。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八条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 (一)大型以上餐馆(含大型餐馆

10、)、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供 餐人数 500 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总部、集 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 安全管理人员。 (二)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要求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 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 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关键环节操作规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 急处

11、置方案,投诉受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组织学习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加工操作规程和其他食品安 全知识,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三)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依法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 的人员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制订食品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项目及考核标准,并做好 检查记录。 (五)组织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 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六)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及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等管理档案。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定的其

12、他职责。 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要求 (一)身体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二)具备 2 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三)持有有效培训合格证明。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 得健康证明。 5(二)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三) 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 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每日晨检制度。有发热、腹泻、皮肤伤 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离开工作岗 位,待查明原因并

13、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 (一)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 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专间操作人员应戴口 罩。 (二)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 污染后应及时洗手。洗手消毒宜符合推荐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 毒方法(见附件 5)。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洗手 并消毒: 1处理食物前;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生食物后; 4接触受到污染的工具、设备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6处理动物或废弃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

14、他部位后;8从事 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四)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 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不得穿戴专间 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五)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六)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 行为。 (七)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 求。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要求 (一)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 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二)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6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三

15、)从业人员上卫生间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四) 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五)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 2 套工作服。 第十四条 人员培训要求 (一)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参加食品安 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从业人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不少于 40 小时的餐饮 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 第三章 场所与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选址要求 (一)应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 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 (二)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m 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

16、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 响范围之外。 (三)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结构、布局、场所设置、分隔、面积要求 (一)建筑结构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易于保持清洁,能避免有害 动物的侵入和栖息。 (二)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 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 污染。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原料通道及入口、 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宜分开设置;无法 分设时,应在不同的时段分别运送原料、成品、使用后的餐饮具,或者 将运送的成品加以无污染覆盖。 (三)食品处理区应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全部使用半成品的可不设 置)、烹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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