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王国宪法》中文译本

上传人:wt****50 文档编号:39821860 上传时间:2018-05-20 格式:DOC 页数:20 大小:10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比利时王国宪法》中文译本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比利时王国宪法》中文译本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比利时王国宪法》中文译本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比利时王国宪法》中文译本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比利时王国宪法》中文译本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比利时王国宪法》中文译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比利时王国宪法》中文译本(2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比利时王国宪法比利时王国宪法1 (1831 年)第一章 领土及其区划第一条 比利时王国领土划分为下列各省:安特卫普,布拉邦特,西佛兰德,东佛兰 德,埃诺,列日,林堡,卢森堡,那慕尔。如划分为更多的省,须以法律规定。法律可划定某些领土,不作为一个省而使之直辖于行政当局(中央一一译者注并规 定其特有的地位。上述法律须经两院中的每一院的各语言集团的多数票通过。但每个语言集团须有过半 数成员出席,两个语言集团的赞成票的总和须达有效票的三分之第二条 省以下的划分,须以法律规定。第三条 王国、省、市镇境界的变更或调整,须以法律规定。第三条(甲) 比利时包括四个语言区,即:法语区、荷兰语区、首都布鲁塞尔的

2、双 语言区和德语区。王国的每一个市镇分属于上述四种语区之一。四个语言区的境界,非依据法律不得变更或调整。但是,此种法律须经议会两院的每 一院的各语言集团的多数票赞同,始得通过,同时每个语言集团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两个语言集团的赞成票总和须达有效票的三分之二。第一章(甲) 关于文化共同体第三条(乙) 比利时包括三个文化共同体,即:法兰西文化共同体、荷兰文化共同 体和德意志文化共同体。每个文化共同体拥有宪法认可的或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认可的权限。第二章 比利时国籍及国民的权利第四条 比利时国籍的取得、保留与丧失,依照民法规定的办法办理。除规定比利时国籍资格外,本宪法和其他关于政治权利的法律得规定

3、行使政治权利的 其他必要条件。1 该资料来源于法律教育网 (http:/ 。2第五条 归化入籍须由立法机关核准。只有完全归化的外国人才能行使和比利时国民同等的政治权利。第六条 王国内不得有等级之分。比利时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除法律所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只有比利时国民方可 担任文职和军职官员。第六条(甲) 比利时国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不受歧视地受到保障。为此,法律和法 令特别保障思想意识形态和哲学思想少数派的权利与自由。第七条 非在法定场合按照法定程序,不得对任何人提起诉讼。除现行犯外,非依据法官所签发的说明理由的逮捕令任何人不受逮捕。上述逮捕令应 在逮捕时出示,或者至迟应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出

4、示。第八条 除本人同意外,任加人都不得被提交非法律所规定的管辖法院。第九条 任何刑罚,必须依据法律判处和执行。第十条 住宅不受侵犯;非在法定场合按照法定手续,不得对住宅进行搜查。第十一条 任何人的财产不受剥夺。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法律规定其范围及程 序、并预先付给公平补偿者,不在此限。第十二条 不得规定没收财产的刑罚。第十三条 民事死刑业经废除,不得再予恢复。第十四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公开进行宗教活动和在任何问题上发表言论的自 由。但对于行使上述自由权时的犯罪行为应予制裁。第十五条 不得强迫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支持某一宗教的活动和仪式,也不得强迫任何 人遵守某一宗教的节假日。第十六条 国

5、家无权干预宗教神职人员的任命和设置,无权禁止神职人员与其上级通 信和发表他们的宗教言论。但神职人员应负出版方面的普通责任。世俗婚礼应永远在宗教婚礼之前举行。必要时,得以法律规定例外。第十七条 教学自由。禁止一切妨碍教学自由的措施。3国家拨款的公共教育亦由法律规定。第十八条 出版自由。永远禁止预先审查制度。不得要求作者、出版者或印刷者交纳 保证金。如果作者的姓名可查知并居住在比利时境内,出版者、印刷者或发行人不受起诉。第十九条 比利时国民都有不携带武器和平地举行集会的权利,同时应遵守行使这一 权利的有关法律规定。上述规定不适用于露天集会,露天集会完全受洲欧警察条例的约束。第二十条 比利时国民有结

6、社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受任何措施的妨碍。第二十一条 每个人均有向当局提交由一人或数人签署的请愿书的权利。只有法定团 体才有以集体名义请愿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通信秘密不得侵犯。应负侵犯邮件秘密责任的因素,由法律规定。第二十三条 比利时境内的常用语言可任意决定刊旦有关当局文件和司法程序的常用 语言,应以法律规定。第二十四条 对公职人员的越权行为提起诉讼,无需经预先批准,但对于大臣,则另 有规定,不在此限。第三章 权力第二十五条 一切权力源于国家。行使权力的方式由宪法规定。第二十五条(甲) 某些特定的权力可以由条约或法律授予一些国际公法机构行使。第二十六条 立法权由国王、众议院和参议院共同行使。第二十

7、七条 行使立法权的三方均有提案权。第二十八条 解释法律之权只属于立法机关。第二十九条 行政权由国王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第三十条 司法权由各级法院行使。 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均以国王的名义执行。第三十一条 专属市镇或省的利益,由市镇委员会或省议会根据宪法制定的原则作出 规定。4第一节 议会第三十二条 议会两院的每个议员都代表国家,而不仅仅代表他们所各自当选的省或 省内的选区。第三十二条 (甲)在宪法规定的场合,每个议院的当选议员按照法定方式划分成法 语组和荷兰语组。第三十三条 议会两院的会议公开举行。但是,根据议长或十名议员的要求,每个议院均可成立秘密委员会。关于同一议案是否重新在公开会议上审议,由

8、各该议院以绝对多数票表决决定。第三十四条 每个议院审查各自议员的当选资格并裁定有关这一问题的疑问和争执。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兼任两院议员。第三十六条 两院任何一院的议员,凡经政府任命、受任除内阁大臣外的任何有律给 职务后,应即丧失其在议院中的席位。上述议员须重新当选方可恢复其议会职务。第三十七条 两院任何一院应在每届会期,各自推选议长一人,副议长若干人并组成 执行局。第三十八条 任何议案都必须以绝对多数票通过。但根据两院的议事规则对选举和介 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除外。赞成与反对的票数相等时,交付表决的议案即被否决。两院任何一院,非有过半数议员出席,不得通过议案。第三十八条(甲) 除预算及规定需

9、以特定多数通过的法律外,对于提交议院的任何 草案或提案,任一语言组得在议院举行公开会议进行最后表决以前,以四分之三多数成员 联名提出说明理由的动议,宣布该项法案或提案的条款会严重损害各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议会中止审议,并将该项动议提交给内阁会议。内阁会议须在三十天 内就该项动议提出说明理由的意见,并要求受理该项动议的议院对这一意见,或对经过修 改的草案或提案明确表态。任一语言组的议员就同一法律草案或提案运用上述程序,只能一次。第三十九条 表决以口头表态或起立方式进行。有关法案全文的表决,一律采用唱名 和口头表态的方式,选举和候选人提名,则采用秘密投票方式。5第四十条 两院任何一院都

10、有调查权。第四十一条 任何法案,非经两院任何一院逐条表决,不得通过。第四十二条 两院对提交审议的条款和修正案,有修改和分割之权。第四十三条 禁止任何请愿者直接向两院任何一院呈递请愿书。两院任何一院有权将收受的请愿书转给有关内阁大臣。应议院的要求,有关内阁大臣 应就请愿书的内容作出解释。第四十四条 两院任何一院的任何议员,不得因其在行使职务时所发表的意见或所投 的票而受到起诉或追究。第四十五条 两院任何一院的任何议员,非经其所属议院的许可一但现行犯除外,在 整个会期内不受民刑事追诉和逮捕。第四十六条 议会两院应制订各自的议事规则,以规定行使其职能的方式。第一分节 众议院第四十七条 众议院众议院的

11、议员由年满二十一周岁、在同一市镇至少居住六个月并 且没有被法律剥夺选举权的公民直接选举产生。每一选民只有一票。按同等条件赋予妇女以选举权,由法律规定。此种法律至少须以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 过。第四十八条 各省选民团的组成由法律规定。选举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代表制进行。投票是强制性的,并且是秘密的。投票在市镇 进行,但法律规定的特例除外。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众议院由二百一十二名议员组成。第二款 每个选区的议席数与其居民数除以全国除数所得的商相等。全国除数是王国 居民数除以二百一十二后得出的商。余下的议席分配给那些尚未有议员代表的、拥有最多剩余选民的选区。第三款 各选区众议员名额由国王根据居民多少来分配

12、。6为此,每十年进行一次人口普查。普查结果由国王在六个月内予以公布。在普查结果公布后三个月内,国王确定分配给每个选区的议席数。新的议席分配从下次大选开始执行。第四款 选区由法律划定。选民资格和选举程序亦由法律规定。第五十条 众议员候选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比利时本生国民或完全归化入籍者;2.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3.年满二十五周岁;4.户籍在比利时。除上述条件外,不得规定任何其他条件。第五十一条 众议员任期四年。众议院每四年换届改选。第五十二条 每位众议员的年度津贴为一万二千法郎(比利时法郎一译者注) 。无论国营铁路或是私营铁路每位众议员均有免费乘车权。除铁路外,众议员免费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办

13、法由法律规定。众议院议长的年度津贴从众议院的年度经费中支付。在众议员的年度津贴经费中,众议院得确定作为退休或养老基金的截留金额。众议院 认为设立退休或养老基金是适宜的。第二分节 参议院第五十三条 参议院由下列人员组成:1.各省依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按人口比例选举时产生参议员。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同样 适用于参议员的选举。2 由省议会按每二十万居民产生一名参议员的比例选举产生参议员。居民余数超过十7二万五千人时可以增选一名参议员。但每一省议会应至少选出三名参议员。3.由参议院选举产生的参议员,其人数应为省议会选出的参议员人数的一半。省议会 选出的参议员如为奇数,应加一计算。上述第三部分参议员由依照本条

14、第一、第二款选举产生的参议员推选。依据第二款和第三款产生的参议员,其选举按法律规定的比例代表制进行。第五十四条 由选民团直接选举产生的参议员,其人数应为众议员人数的一半。第五十五条 参议员任期四年。参议院每四年全部改选。第五十六条 参议员候选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比利时本生国民或完全归化入籍者;2.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3.户籍在比利时;4.年满四十岁。第五十六条(甲) 凡依照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选举的参议员,其候选人尚须具 有下列资格之一:1.现任和前任内阁大臣和国务秘书;2.众议院和参议院的现任或前任议员;3.持有高等学校毕业文凭者。高等学校的名单由法律规定;4.前陆海军高级军官;5.至

15、少两次担任商事法庭的现任或前任正式法官;6.任职满十年的某一宗教的神职人员。该宗教神职人员的供傣是由国家负担的;7.皇家学院的现任与前任正式院士、高等学校的现任教授与前任教授。高等学校的名 单由法律规定;8.前省长、现任与前任省常务参政、前地区专员;9.至少担任两届省议会的现任与前任省议员;10.市长和前市长,区首府的现任和前任8行政长官以及四千人以上的市镇的现任和前任行政长官;11.比利时刚果前总督和前副总督,殖民地委员会的现任与前任委员;12.各部前总司长、前司长和前总监;13.比利时境内不动产的所有者及收益者、其收益至少为一万二千法郎者;每年向国库 至少交纳三千法郎直接税的纳税者;14.

16、持有任一比利时商业股份公司股票至必少一百万法郎、负责该讼司日常事务五年以 上的代理经纪人、经理或有类似头衔者;15.长期雇佣至少一百名工人的工业企业主和拥有至少五十公顷土地的农业企业主;16.以经营里或类似头衔管理最近五年内至少有五百名成员的比利时合作社满三年者;17.本人为其会员、曾担任最近五年内至少拥有一千名成员的互助会或互助联合会主席 或书记满五年者;18.本人为其会员,担任最近五年内至少有五百名成员的职业协会、工业或犯业协会主 席,或书记满五年者;19.担任最近五年内至少有三百名成员的商会或正业公会的主席满五年者;20.至少两次担任工业和劳动委员会、省农业委员会、劳资调解委员会委员者;21当选为内阁各部咨询委员会委员者。第五十六条(乙) 由省议会选举产生的参议员不得为该省现任省议员,也不得在他 当选之日起的前两年肉曾任该省省议员。第五十六条(丙) 如果参议院解散,国王得解散省议会。解散令应规定各省选民在四十天内选举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社会民生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